贈與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贈與協議具有法律效力。
只要贈與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所贈與的財產擁有處分權、自愿贈與他人,雙方簽的贈與合同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經過贈與人與受贈人簽名確認后,該贈與合同即具有民事法律效力。贈與協議與贈與合同的區別如下:
贈與書是贈與人單方面的書面意思表示,如果受贈人拒絕接受,其贈與行為不發生法律效力,而贈與合同,是當事人雙方的意思表示,一經雙方簽字,即發生對雙方均有約束力的法律效力。贈與合同,贈與人把自己的財產無償地送給受贈人,受贈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贈與合同可以發生在個人對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及個人相互之間。贈與的財產不限于所有權的移轉,如抵押權、地役權的設定,均可作為贈與的標的。贈與合同一般具有以下性質:
1、雙方行為,贈與合同須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贈與人有贈與的表示,但受贈人并沒有接受的意思,則合同仍不能成立,故與饋贈這種單方行為不同;
2、是吸收了諾誠合同與實踐合同的合理因素,諾成行為;
3、無償行為,除合同中雙方約定附條件的義務外,原則上受贈人并不因贈與合同而承擔義務,故為單務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第六百五十七條 【贈與合同定義】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第六百六十一條 【附義務贈與合同】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房屋贈與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房屋贈與協議是有法律效力的,但是需要辦理贈與公證,經過公證以后該贈與協議便具備法律效力。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通常情況下并不享有撤銷贈與的權利,所以一經公證該贈與合同即生效。
贈予房產的流程
1、簽署確認書
辦理房產贈與手續之前,房主需要和受贈人一起到房管局簽署確認書,并帶齊相關資料。相關資料包括:物業產權證、購買合同、贈與公證書和接受贈與公證書。這兩份公證書需兩方同時出具,一方面表明無償贈與行為是贈與人的真實意愿,同時也表示接受贈與是受贈人的真實意愿。
2、房產評估
簽署好相關的確認書之后,就可以等到房管局派專業房產評估師上門對房屋進行測繪,然后等待房屋評估結果。評估內容一般包括,房產的折舊率、基礎建設、水電燃氣通訊等情況、基準地價、標定地價、房屋重置價格、底價和補地價。
3、辦理贈與公證
雖然說在贈與房產的過程中可以不辦理公證,但是辦理房產贈與公證對房主和受贈人來說都比較保險。辦理贈與公證需提供一下材料:贈與人的身份證、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贈與書、贈與物清單及所有權證明。
4、各項稅費
在房產贈與的過程中,受贈人還需要繳納各項稅費,其中包括契稅、印花稅和登記費,契稅為房屋總評估值的3%,印花稅為總評估值的0.5%,房地產權轉移登記費以當地房管局定價為準。但是如果贈與人和受贈人是直系親屬,就可以免除契稅。除此之外,還有一項是土地出讓金,按所受贈物業的房產性質而定。
5、辦理新房產證
贈與房產的最后一步就是辦理新的房產證。在這里還要說明幾點:一是贈與是無償的法律行為,其法律后果不能等同于有償轉讓;二是贈與不是繼承,兩者是有本質區別的。三是已經經過公證的贈與行為是不能撤銷,所以公證前得考慮清楚。再次特別提醒一下,辦理房產贈與手續必須要慎重,考慮清楚在前往辦理。
如何認定贈與合同的效力
法律分析:只要贈與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不能力、對所贈與的財產擁有處分權、自愿贈與他人,由贈與人與受贈人簽名確認后,該贈與合同即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六百五十九條 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或者其他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第六百六十條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請求交付。依據前款規定應當交付的贈與財產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百六十一條 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第六百六十二條 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百六十三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第六百六十四條 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第六百六十五條 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請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第六百六十六條 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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