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我國合同法規定了通知、說明、協助、保密等附隨義務,但附隨義務具有先天的局限性。 首先是其地位具有“附隨性”。合同關系中的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均有明確的法律規定與合同約定為依據,不但明確且具有法律效力,權威性較高,是合同關系中的主要義務。其次是法律效力較低或者根本不具強制性。第三是其內容具有“不確定性”,附隨義務并非自始確定,而是隨著合同的運行,根據合同目的和維護合同當事人利益的需要而逐步確定的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五條 【合同權利義務一并轉讓】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
法律客觀:根據《 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條: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法律分析: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附隨義務是指在法律無明文規定、當事人之間亦無明確約定的情況下,為了確保合同目的的實現并維護對方當事人的利益———主要是人身和財產利益,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依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所承擔的作為或不作為的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
商業合同隨附義務時合理的。附隨義務,是指是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而依法規定所產生的義務。《民法典》第五百零一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或者其他應當保密的信息,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泄露、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五百零九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八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九條
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經成就;
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法律分析:附隨義務規定是《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從這一條可以看出,附隨義務至少具有三個方面的內容,即通知義務、協助義務與保密義務。綜合起來說,通知義務包括:說明義務,如出賣人在交付標地物時,應如實向買受人說明有關標的物的使用、維修及保養方法等;忠實報告義務,如代理人應及時向被代理人報告被代理事務的情況;瑕疵告之義務,如贈與有瑕疵物品時,應將標的物的瑕疵如實告之受贈與人;此外還有遲到告之義務、提存地點及其方式的通知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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