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訂立的方式有哪些
合同的訂立,除了可以通過要約、承諾的方式訂立;還可以通過其他方式進行訂立。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條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約、承諾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合同訂立的一般程序有哪些步驟
合同的成立必須基于當事人的合意,即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訂立的過程就是當事人雙方使其意思表示趨于一致的過程。這一過程在合... 合同的成立必須基于當事人的合意,即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訂立的過程就是當事人雙方使其意思表示趨于一致的過程。這一過程在合同法上稱為要約和承諾。想必很多人都想了解,合同訂立要注意什么?合同訂立有些什么步驟?下面由我為大家介紹一下。
一、合同訂立的一般程序有哪些步驟: 第一,要約; 第二,承諾; 第三,合同的成立時間和成立地點; 第四,格式條款; 第五,締約過失責任。二、合同訂立需要的條件: 1、訂約主體存在雙方或多方當事人法。商所謂訂約主體是指實際訂立合同的人,他們既可以是未來的合同當事人,也可以是合同當事人的代理人,訂約主體與合同主體是不同的,合同主體是合同關系的當事人,他們是實際享受合同權利并承擔合同義務的人法。 2、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必須是“依法”進行的法。商所謂“依法”簽訂合同,是指訂立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由于合同約定的是當事人雙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而權利和義務是依照法律規定所享有和承擔的,所以訂立合同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法。商如果當事人訂立的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法律就不予承認和保護,這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目的就不能實現,訂立合同也有失去了意義法。 3、當事人必須就合同的主要條款協商一致法。商即合同必須是經過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法。商所謂協商一致,就是指經過談判、討價還價后達成的相同的、沒有分歧的看法法。 4、合同的成立應具備要約和承諾階段法。商要約承諾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規則,也是合同成立必須經過的兩個階段法。商如果合同沒有經過承諾,而只是停留在要約階段,則合同未成立法。商合同是從合同當事人之間的交涉開始,由合同要約和對此的承諾達成一致而成立法。以上只是合同的一般成立條件法。商實際上由于合同的性質和內容不同,許多合同都具有其特有的成立要件法。三、合同訂立后出現的兩個結果: 合同的訂立是締約當事人間相互接觸、協商的過程,是動態行為與靜態結果的統一體。合同訂立的動態行為是締約人相互協商的過程。合同訂立的靜態結果是合同訂立過程結束的狀態,即動態行為的后果。 1、是當事人之間達成合意,即合同成立,此可謂合同訂立的積極結果,也是當事人訂立合同的意圖的實現。 2、是當事人之間不能達成合意,即合同不成立,此可謂合同訂立的消極結果,也就是當事人訂立合同的意圖不實現,即訂約不成功或失敗。
合同訂立程序有哪兩步?
合同訂立程序有要約和承諾兩個步驟。要約主要指的就是在訂立合同之前,其中一方當事人通過非常明確的意思表示告知對方想要訂立合同,而另外一方當事人如果作出回應同意訂立合同的話,就是承諾。
一、合同訂立程序有哪兩步? 這一過程分為要約和承諾兩階段: 1、要約 要約也稱訂約提議,是當事人一方向他方提出訂立合同的建議。要約中要有與對方訂立合同的意愿和合同應有的主要條款、要求對方作出答復的期限等內容。在要約約定的對方答復期限內,要約人受其要約的約束。 2、承諾 承諾也稱接受訂約提議,是當事人一方完全同意要約方提出要約的主要內容和條件的答復。要約人收到承諾時,雙方就要訂立合同;如收到承諾 時已具備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同形式,合同就成立了。 如果要約的接受方不完全同意要約而改變了其中的主要條款,就意味著對原來訂約條件的拒絕,而是接受方提出了新的訂約提議。訂立合同的過程,往往是一方提出要約,另一方又再提出新的要約,反復多次,如最后合同關系能成立,總是有一方完全接受了對方的要約內容。二、具體的違約承擔責任方式是什么? (一)采取補救措施 1、采取補救措施的含義。采取補救措施作為一種獨立的違約責任形式,是指矯正合同不適當履行(質量不合格)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體措施。這種責任形式,與繼續履行(解決不履行問題)和賠償損失具有互補性。 2、采取補救措施的類型。關于采取補救措施的具體方式,我國相關法律做了如下規定: (1)《民法典》第582條規定為: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 (2)《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4條規定為: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賠償損失; (3)《產品質量法》第40條規定為:修理、更換、退貨。 3、采取補救措施的適用。在采取補救措施的適用上,應注意以下幾點: (1)采取補救措施的適用以合同對質量不合格的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而依《民法典》第510條仍不能確定違約責任為前提。換言之,對于不適當履行的違約責任形式,當事人有約定者應依其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者,首先應按照《民法典》第510條規定確定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又不能按照《民法典》第510條規定確定違約責任的,才適用這些補救措施。 (2)應以標的物的性質和損失大小為依據,確定與之相適應的補救方式。 (3)受害方對補救措施享有選擇權,但選定的方式應當合理。 (二)賠償損失 賠償損失的概念與確定方式。賠償損失,在《民法典》上也稱違約損害賠償,是指違約方以支付金錢的方式彌補受害方因違約行為所減少的財產或者所喪失的利益的責任形式。賠償損失具有如下特點: (1)賠償損失是最重要的違約責任形式。賠償損失具有根本救濟功能,任何其他責任形式都可以轉化為損害賠償。 (2)賠償損失是以支付金錢的方式彌補損失。金錢為一般等價物,任何損失一般都可以轉化為金錢,因此,賠償損失主要指金錢賠償。但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以其他物代替金錢作為賠償。 (3)賠償損失是由違約方賠償守約方因違約所遭受的損失。首先,賠償損失是對違約行為所造成的損失的賠償,與違約行為無關的損失不在賠償之列。其次,賠償損失是對守約方所遭受損失的一種補償,而不是對違約行為的懲罰。 在當代的社會,合同訂立需要經過兩個環節,第一個環節就是要約,第二個環節就是承諾,不管是要約還是承諾,都是屬于法律當中所規定的訂立合同的階段,如果這兩個階段當事人都同意的話,就可以訂合同。
怎樣才能訂立合同
根據我國《合同法》以及相關法律規定,合同訂立需要體現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說雙方都同意訂立合同,對合同內容達成一致意見。
其次,合同內容要符合法律規范,不得違反法律規定。最需要注意的是違約責任。
《合同法》第九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訂立合同。
第十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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