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貨單簽名有法律效力嗎
法律分析:是的,具有一定的效力,但存在瑕疵。
買賣合同中,賣方通常將送貨單作為其已經履行交貨義務的證據,實踐中送貨單的形式有如下三種,簽收的方式不同,送貨單的證明效力也不同:
1.證明效力最高的一種,收貨方在送貨單上蓋章。公章的證明效力高,收貨方應當對其加蓋公章的行為承擔法律后果。如果沒有相反證據,法院會對該送貨單的證明效力予以認定。
2.有承運人的簽章,但沒有收貨方負責人或經手人的簽字,也沒有加蓋收貨單位公章的送貨單的證明效力。
只有承運人蓋章的情況,存在于以快遞,托運、郵寄方式等等送貨的情形,有條件的情況下可以調出收貨方簽字的送貨單。僅有承運人簽章的送貨單有一定的證明效力,承運人作為買方和賣方的運輸紐帶,在通常情況下能夠當將貨物送達至收貨方。
3.最為復雜的一種情況,沒有收貨方簽章,只有收貨方簽字。這種送貨單的簽收具有一定的瑕疵。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二十五條 托運人辦理貨物運輸,應當向承運人準確表明收貨人的姓名、名稱或者憑指示的收貨人,貨物的名稱、性質、重量、數量,收貨地點等有關貨物運輸的必要情況。因托運人申報不實或者遺漏重要情況,造成承運人損失的,托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送貨單本人沒有簽字可以起訴嗎
可以。
1、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2、貨單對方沒有簽字的,蓋章或者按捺手印,合同仍然成立。貨單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也可以通過提供雙方的聊天記錄、電話短信等證據來證明存在債權債務關系。
送貨單沒有收貨人簽字有法律效力嗎?
如果是默認的情況,比如說送到了指定的地點,像公司門衛室什么的,有門衛的簽字,應當也是認可的吧。
合同不是本人簽字的有效嗎
一、非本人簽字的合同是否有效,需要區分以下情況確定:
1、本人授權他人代為簽訂合同的,他人所簽訂的合同對本人也具有法律效力。
2、他人未經授權代為簽訂合同的,本人不承認其代理權限的,合同權利義務由簽字人承擔,對本人沒有法律效力。
二、合同違約賠償標準是:
1、當事人在簽訂合同之時,先約定好如果一方出現了違約,可以根據到時的違約情況,向另外一方支付具體多少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就因為違約而造成的損失賠償額來制定計算方法,此違約金帶有一定的懲罰性質;
2、在通常情況下來說,合同上所規定的的違約金一般都有一個上限,它的上限是不能超過實際造成的損失的百分之三十。但是如果在一方違約之后,合同里面預定的需要支付的違約金太多或者是太少的話,當事人也是可以請求法院進行一定的減少或增加的;
3、一般計算損失額都是根據履行地的市場價格來作為依據。如果該履行地并沒有市場,且難以確定相對客觀的市場價格的情況之下,通常按照買方在市場中最為容易就能買到的替代品的市場價,然后再加上比較合理的運輸費用,來作為計算一方損失額的依據。
三、違約責任的形式有:
1、繼續履行,一般也叫作為強制履行,指的是違約的那一方在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相應義務時,會由法院進行強制性的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其合同債務的一種違約責任方式。此方式也有著一定的構成要件:首先是要存在著違約的行為,其次是守約方要有請求違約的那一方繼續履行合同里相應的債務的行為,最后是違約的那一方還能夠繼續履行該合同的;
2、采取一定的補救措施,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在物品的質量沒有符合合同約定的情況下,應該是要按照當事人之前約定好的承擔起違約責任。如果對于違約責任沒有進行約定或者是約定得并不明確的,依照相關的法律法規仍然不能確定的,那么受損害的一方可以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具體損失的大小,在合理范圍內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等相應的違約責任;
3、賠償損失,指的是債務人在不履行合同中相應的債務時,依照法律規定需要賠償債權人在其不履行的行為中所受到的損失的責任。其責任成立的條件是,一方存在著違約行為,客觀上存在損失,違約行為和存在的損失之間具有一定的因果關系,而違約的那一方沒有相應的免責事由的;
4、定金責任,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可以按照相關的法律要求一方給付一定數額的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而在債務人履行了自己的債務之后,定金應該是作為低價或者是直接收回的。而如果給付了定金的一方沒有履行約定好的債務的情況下,是沒有權利要求對方返還定金的;而收到定金的那一方如果不履行其相應的債務的,需要雙倍奉還對方給出的定金;
5、違約金罰款,這個是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約定好的,或者是法律直接規定好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則需要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五條
委托代理授權采用書面形式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五百零三條
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經開始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接受相對人履行的,視為對合同的追認。
第五百零四條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外,該代表行為有效,訂立的合同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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