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怎么強制執行土地使用權
法院可以執行集體土地使用權。法院執行集體土地房產時:
一、厘清權屬關系;
二、征詢土地管理部門和集體經濟組織的意見。由于農村房屋是建在集體土地上,集體土地的使用權屬農村集體組織;
三、對買受人范圍作出一定的限制;
四、查明是否存在執行豁免。
一、土地使用權可以強制執行嗎?
1、土地使用權是可以強制執行的。
2、具體規定是:強制遷出房屋或者強制退出土地,由院長簽發公告,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執行員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其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
二、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形式?
1、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或者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后無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由此可見,劃撥土地使用權有兩種基本形式。
2、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這種劃撥土地使用權有兩個顯著特征: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
3、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后,土地使用者無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這種劃撥土地使用權也有兩個顯著特征: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是無償的,也就是說無須繳納任何費用、支付任何經濟上的代價。
三、出讓土地使用權的特征?
1、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有償的。土地使用者取得一定年限內的土地使用權應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國家憑借土地所有權取得的土地經濟效益,表現為一定年期內的地租,一般以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一定數額的貨幣為表現形式。
2、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權的期限以出讓年限為限。出讓年限由出讓合同約定,但不得超過法律限定的最高年限。
3、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一種物權。土地使用權出讓是以土地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分離為基礎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后,在出讓期限內受讓人實際享有對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其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經濟活動,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形式有三種,即協議出讓、招標出讓和拍賣出讓。
法律依據:
《關于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若干問題的通知》
第二十四條人民法院執行集體土地使用權時,經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取得一致意見后,可以裁定予以處理,但應當告知權利受讓人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土地征用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及有關稅費。對處理農村房屋涉及集體土地的,人民法院應當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協商一致后再行處理。
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法院可以執行嗎
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法院可以執行。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出可以強制執行清償債務的,但如果是被執行人生活必需房屋的,只能查封不能拍賣。土地性質是集體土地,那也就是說,土地是不歸個人所有的,所擁有的僅為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權,法院在強制執行拍賣時,也僅能拍賣地上建筑物。做為集體土地上的地上建筑物的價值,會相對周邊其他的房地產價值低很多,因為房地產價值里最大的部分是土地價值。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六條
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第八條
查封、扣押動產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該項財產。人民法院將查封、扣押的動產交付其他人控制的,應當在該動產上加貼封條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適當方式。
集體土地城市房屋能否強制執行
法律分析: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是可以強制執行清償債務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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