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開發商簽訂購房合同是否有效
只要符合合同生效的條件,合同就生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開發商的購房合同是統一的嗎
購房合同都是統一的。購房合同是買賣雙方,買受人和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商品房屋達成的協議。在房屋買賣上,買受人和房地產開發公司一旦達成共同的協議,房管局就會要求開發商使用統一格式、統一內容的購房合同。
一、購房合同簽訂注意事項如下:
1、查看開發商提供的購房合同是否是統一的格式;
2、明確辦理房產證的時間,要求開發商保證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自身義務,如果是開發商的原因導致房屋產權證無法辦理,應該要求開發商承擔相應的責任;
3、購房合同中應該明確違約責任。
二、買房簽合同流程如下:
1、購買二手房,買賣雙方先約定好交易條件,然后根據房地產交易中心公布的《房地產買賣合同》范本協商擬定相關條款,雙方確定合同具體條款后,簽字蓋章;
2、購買新房,買賣雙方先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等開發商竣工交付使用、消費者付清全部房款之后,直接辦理過戶手續,無需再簽訂出售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四十一條 房地產轉讓,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合同中應當載明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六條 買賣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標的物的名稱、數量、質量、價款、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
購房合同在哪里拿
購房合同去開發商領取,如果是二手房是一開始就有購房合同的。一般來說,購房合同在交完首付款后,就可以和開發商簽合同。一般正式合同有2份,原件開發商會留一份,給銀行留一份,所以購房者在還完貸款前是拿不到購房合同的。 如果購房者能及時辦理產權登記,自然也就不必擔心因丟失合同和收據所造成的不便。
購房者在與開發商簽訂購房合同后,開發商將要合同拿去房管局備案,但是因為開發商經常是手頭積累了一定數量的合同之后才會去房管局集中備案,不過最長不應超過30天
房地產開發項目取得了《商品房預(銷)售許可證》和預登記通知單后,在與承購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之日起30日內,由房地產開發企業向項目管轄范圍的房產交易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備案手續
房產登記部門視購房者提供資料齊備情況,可在7個工作日之內辦理房屋登記備案手續。對符合合同備案條件的,房產登記部門在《商品房買賣合同》加蓋“商品房預售合同備案專用章”予以注記。購房者可在市房地產市場信息網查詢公示。
一、購房合同概述
一般情況下一份完整的購房合同一般有四份:開發商兩份,房管部門備案一份,購房者一份,但如果購房者要辦理銀行按揭的話,購房者所有的那份合同要放在銀行里。購房者與開發商簽訂完購房合同后,該合同就是證明購房者購買房屋的合法憑證,而開發商在辦理房屋產權證時,需要將四份合同都拿到房管部門。
因此,要妥善保管自己的購房合同,如果不小心丟失,一定要及時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
二、不同情況下丟失購房合同的五大補救辦法
1. 在購房合同沒有做預售登記前如果購房者丟失合同,只需將剩余的合同 作廢,和開發商重新簽訂一份合同,購房者需要支付的費用是一份合同的工本費, 約五十元左右。
2. 在購房合同做完預售登記,沒開始辦理銀行按揭前如果購房者丟失合同, 所采取的措施是在報紙上刊登聲明合同作廢,到三個月期滿后,拿著報紙去做預售 登記的機關申請注銷所簽訂的那份合同,然后和開發商重新簽訂一份合同,再去做 預售登記。這期間購房者需要支付的有刊登聲明的費用,合同的工本費,新合同的 印花稅。
3. 在購房合同做完預售登記,已經辦理銀行按揭后如果購房者丟失合同, 除需要辦理第二種情況所辦理的手續外,購房者還要和辦理貸款的銀行簽訂一份變 更協議,并將新的合同放在銀行質押,因為原先的購房合同已經注銷了,換成新的 合同,也就是說購房者和銀行所簽的借款合同里的購房合同的合同號已經發生變化 了,盡管購房合同里面的內容沒有變化,但依據《合同法》規定,該借款合同已經 發生變更,所以需要和銀行簽變更協議。這期間購房者需要支付的費用和第二種情 況基本相同。
4. 如果購買的是期房并且沒有辦理房產登記的購買者可以到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查詢。開發經營企業應當與承購人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預售人應當在簽約之日起30日內到上述兩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如果購房者能及時辦理產權登記,自然也就不必擔心因丟失合同和收據所造成的不便。
5. 如果購買的是現房應當針對房屋買賣合同,我國采取登記制度,即房屋買賣合同須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方為有效成立。未經登記的,法律不予保護。若能按照法律規定程序操作,就杜絕了因不慎丟失所帶來的隱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條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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