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一方簽章后傳給另一方直接簽章產生的傳真件可視為原件,具有法律效力。僅以傳輸文本、圖像為目的的傳真件在性質上類似于復印件,與手機拍照發給對方的材料一樣,屬于效力待定的合同,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需通過其他證據佐證。
上述所稱的“傳真件合同有效”是建立在雙方對簽訂合同這一事實不存在異議的基礎上,如果雙方對“是否簽訂過合同”、“合同是否為對方所傳”等問題有爭議,仍然需要其他證據來證明該合同的真實性。
因此,不是法律認可傳真形式就可以放心地通過傳真件方式簽訂合同,為保障各方合法權益,避免不必要的糾紛,建議親筆或通過相互郵寄的方式簽署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法律分析:合法的合同傳真是有法律效力的。當事人以傳真形式達成協議,內容符合合同構成要件的,合同自承諾內容的傳真到達對方時成立。傳真件合同文本同樣具有證明合同成立的證明能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