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抵押權作為一種從權利,可以和主債權同時轉讓,但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零七條 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一并轉讓,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注: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最高額 抵押權 轉讓的規定如下: 1.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經存在的債權,經當事人同意,可以轉入最高額 抵押擔保 的債權范圍。 2.當事人可以約定在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最高額抵押權隨部分債權的轉讓而轉讓。當事人的約定主要有以下兩種情形: (一)部分 債權轉讓 的,抵押權也部分轉讓,原最高額 抵押 所擔保的債權額隨之相應減少。在這種情況下,轉讓的抵押權需要重新作抵押登記,原最高額抵押權需要作變更登記。 (二)部分債權轉讓的,全部抵押權隨之轉讓.未轉讓的部分債權成為無擔保債權。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先受償。
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經存在的債權,經當事人同意,可以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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