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多個債權人應該按以下順序清償:
一、設定擔保物權的債權優先普通債權;
二、多個擔保物權中,按照留置權、已登記的抵押權、質押權、未登記的抵押權先后受償;
三、沒有設定擔保物權的,按照債權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登記的優先于未登記的債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條: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財產保全有先后順序。這個順序是按照法院作出財產保全裁定書的先后順序確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八十八條規定,多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分別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執行法院采取執行措施的先后順序受償。
多個債權人的債權種類不同時,基于所有權和擔保物權而享有的債權,優先于金錢債權受償。有多個擔保物權的,按照各擔保物權成立的先后順序清償。
一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執行的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各債權人對被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各債權比例受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第八十八條
多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分別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執行法院采取執行措施的先后順序受償。
多個債權人的債權種類不同的,基于所有權和擔保物權而享有的債權,優先于金錢債權受償。有多個擔保物權的,按照各擔保物權成立的先后順序清償。
一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執行的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各債權比例受償。
一、擔保物權競合擔保物權競合的處理規則
即一擔保物上已經存在一個擔保物權,擔保人通過自己的行為又在其上設立了一個以上的擔保物權。
在這種情況下:
1、留置權最優先受償(也可以說是優先于抵押權);
2、已登記的抵押優先于質押;
3、質押優先于未登記的抵押
二、擔保權人的行為造成擔保物權競合的處理
即一擔保物上已經存在一個擔保物權,擔保權人通過自己的行為又在其上設立了一個以上的擔保物權。在這種情況下:
1、先有抵押權的,不可能再產生質權、留置權或抵押權。
2、先有質權的,分為三種情況:
第一,再設立抵押權的,法無明文規定,原則上不行。但從法理上講,如果經過擔保人同意則可以,此時,抵押權優先于質權。
第二,再設立質權的,承諾轉質可以,且轉質權優先。但責任轉質無效。
第三,再設立留置權的,可以,留置權優先。
三、擔保物權競合擔保物權競合的法律規則
1、“時間在先、權利在先”的基本原則;
2、“登記優先”原則;
3、“公示要件完備效力均等”原則;
4、“法定優先”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條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