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述提存的成立條件,并舉例說明。
【答案】:提存成立的條件:1、須有因債權人的原因使債務人無法履行義務的客觀情況。2、提存的標的應是能保管的有體物。3、須由清償人提出提存。4、須在履行地有關機關提存。例如:A企業與B企業簽訂合同,由A企業向B企業提供貨物一批,當A企業按照合同約定將該批貨物移交B企業時,卻由于B企業的原因而無法交付,這時A企業就將該批貨物交給提存機關,而自己不再承擔交付貨物的責任。
什么是提存?
提存,是指債務人履行其到期債務時,因債權人的原因無正當理由而拒絕受領,或者因債權人下落不明等原因無法向債權人履行債務時,可依法將其履行債務的標的物送交有關部門,以代替履行的制度。提存是代為履行的方法,提存之后,合同終止。
中國《合同法》對此也作出了規定。提存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債務糾紛的及時解決,更好地平衡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的利益沖突,保證市場機制的正常運行。
提存在法律性質上,兼具私法和公法的雙重性質。提存應符合一定的條件,并按法定的程序進行。提存實施后,在債務人、債權人、提存機關相互之間將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
法律性質
關于提存的性質,理論界眾說紛紜,歸納起來,主要是針鋒相對的兩種觀點。
第一種認為提存為公法上關系,至少為特殊的公法關系。又可以細分為兩類:
1、公法上之關系說。此說認為,提存機關是由國家設立的,受領提存物而進行保管,是履行公法上的義務。
2、國家處理非訟事件的公法上關系說。這兩類觀點沒有實質性的差別。
第二種認為提存為民事合同關系。又可以細分為三類:
1、寄托契約關系說。
2、向第三人給付之契約關系說。
3、提存為私法上的寄托契約,并有為第三人利益契約的性質。

擴展資料;
程序
提存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1、債務人應向清償地提存機關提交提存申請。該申請應載明:提存的原因,標的物及其種類、數量,標的物受領人的姓名、地址或者不知誰為受領人的理由等基本內容。
此外,債務人應提交有關債務證據,以證明提存申請載明的提存物確系其所負債務的標的物,并還應提交有關債權人遲延或者無法向債權人清償的相關證據。對于債務人提交的提存申請及有關證據,提存機關應進行審查,以決定是否應予提存。
2、債務人提交提存物。對債務人的提存請求經審查符合提存條件的,債務人應向提存機關或指定的保管人提交提存標的物,提存機關應予接受并進行妥善保管。
3、提存機關授予債務人提存證書。提存機關在收取提存申請及提存物后,應向債務人授予提存證書。提存證書與清償受領證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通知債權人受領提存物。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提存
提存是什么意思
提存,是指由于法律規定的原因債務人難以向債權人履行債務時,債務人將標的物交給提存部門而消滅債務的制度。
提存是一種履行的替代。提存的意義,可使債務人將無法交付債權人的標的物交付提存部門,消滅債權債務關系,從而免除債務人為債務履行的困擾,為保護債務人的利益提供了一項行之有效的措施。提存,是指由于法律規定的原因債務人難以向債權人履行債務時,債務人將標的物交給提存部門而消滅債務的制度。提存是一種履行的替代。提存的意義,可使債務人將無法交付債權人的標的物交付提存部門,消滅債權債務關系,從而免除債務人為債務履行的困擾,為保護債務人的利益提供了一項行之有效的措施。
“提存”的概念是什么?
提存,指由于債權人的原因而無法向其交付合同標的物時,債務人將該標的物交給提存機關而消滅債務的制度。是使債務關系消滅的一項重要民法制度,各國立法均有具體規定,中國《合同法》對此也作出了規定。提存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債務糾紛的及時解決,更好地平衡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的利益沖突,保證市場機制的正常運行。提存在法律性質上,兼具私法和公法的雙重性質。提存應符合一定的條件,并按法定的程序進行。提存實施后,在債務人、債權人、提存機關相互之間將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
交付合同標的物的債務人為提存人;債權人為提存領受人;交付的標的物為提存物;由國家設立并保管提存物的機關為提存機關。
提存制度的建立,使債務人及時了結債務關系,避免產生延遲履行的新債務,有利于保護債務人的利益。
《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2)債權人下落不明;
(3)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4)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5)數人就同一債權主張權利,債權人一時無法確定,致使債務人一時難以履行債務。
標的物不適于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提存法律關系主體:就是在提存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具體說來,包括提存人、提存機關和提存受領人。
提存人:提存人即為解除債務束縛而將給付物提交提存機關的人,也即債務人。本文第四部分“提存的條件”中已經論及,這里不再贅述。
受領人:提存受領人即提存之債的債權人。
提存機關:我國學術界在提存機關的確定上主要有四種觀點:
第一,提存機關應為有關主管機關;
第二,應為人民法院;
第三,應為公證機關;
第四,可以為銀行等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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