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實生活中,許多人都會在一些場所無意間拾得他人的遺失物,無論該物品價值大小,拾得人都有義務將物品返還原主人,這在我國法律中有相關的規定。但我國法律又允許拾得人在特定情況下善意取得遺失物的留置權。,遺失物失利人有行使留置權的權利。如果權利人不支付必要費用或者不按照懸賞廣告的承諾履行義務,拾得人有權留置遺失物。因為,權利人的義務和遺失物屬于“同一法律關系”。,遺失物拾得人的義務,(一)向失主返還遺失物及孳息。根據《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條,拾得人不能因拾得取得遺失物的所有權,失主有權請求拾得人返還遺失物及孳息。返還請求權基礎為返還原物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或者占有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二)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發布招領公告。須注意:若拾得人(或有關部門)通知或發布招領公告,在失主與拾得人(或有關部門)之間成立無因管理之債。,(三)妥善保管遺失物。根據《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條,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賠償責任。也就是說,若拾得人(有關部門)因一般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條的適用有一個前提條件,僅限于拾得人無侵占遺失物的行為(即拾得人及時通知失主或者發布招領公告,此時拾得人的行為已然構成無因管理)。反之,若拾得人侵占遺失物,則應適用《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一條的規定,拾得人作為惡意占有人,無論對于遺失物的毀損、滅失是否具有過錯,均應承擔賠償責任。,善意取得留置權的幾個條件,(一)債權已屆清償期;,(二)債權人占有債務人交付的動產;,(三)債務人對交付的動產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四)債權人不知其占有的動產不屬于債務人所有。,善意取得需要以合理的價格轉讓,拾得遺失物,沒有以合理的價格取得,不適用善意取得。,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讓與人對于轉讓標的物應當是無處分權。轉讓人無處分權包括兩種情形:讓與人對標的物無所有權和讓與人對標的物無法律上處分權。讓與人原本有處分權但嗣后因某種原因喪失處分權的,亦可發生善意取得。,(二)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確定受讓人是否具有善意,在一般條件下,應考慮當事人從事交易時的客觀情況,如果根據受讓標的性質、有償或無償、價格的高低、讓與人的狀況以及受讓人的經驗等因素判斷可以知道轉讓人無權轉讓,則不能認為受讓人具有善意。,(三)以合理的價格轉讓。受讓人取得財產必須是通過買賣、互易、債務清償、出資等有償方式,以合理的價格,而非明顯低于市場同類物的價格而取得。依一般交易成經驗或生活經驗,受讓人受讓財產應當注意財產的來源并支付相應的價格。對于讓與人無償讓與標的物,理應引起受讓人疑問。如是受讓人并未疑問或者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受讓標的物,則表明受讓人的善意有問題。,(四)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受讓人受讓的標的物,如果依據現行法律規定,屬于應當進行登記的財產的,應當依法定程序進行登記;如果是不需要登記的財產,則該財產已經交付給了受讓人,受讓人已經取得該財產的占有。,(一)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這是質權人善意取得的基本前提。,(二)質權人接受質物時是善意的。判斷質權人是否為善意應當采取推定的方法,即推定受讓人是善意的,應當由原權利人對受讓人是否具有惡意進行舉證,如果不能證明其為惡意,則推定其為善意。如果完全由質權人就其出于善意舉證,屬于加重質權人負擔的行為,不利于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三)以合理的對價有償取得質權。無償取得質權時,不適用善意取得。在有償取得質權的情況下,合理的對價也是衡量質權人取得質權時是否善意的標準。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質權的取得一般是以支付一定的對價作為條件的,這反映了質權取得的一般規律,違反了這一規律的財產轉讓就可能引起人們對該項交易是否屬于善意的合理懷疑。,(四)質押財產已經交付給質權人。占有的轉移即交付質押財產是適用善意取得的條件之一。如果雙方僅達成合意,而沒有發生質押物的占有轉移,則不能發生質權善意取得的效果。,占有的轉移即交付質押財產是適用善意取得的條件之一。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二條
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占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
但是,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后,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四條
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是根據《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善意取得】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第三人是指直接獲得權利人商業秘密的行為人以外的人。在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中,第一人是指商業秘密權利人,第二人是指以不正當手段獲取、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的侵權者,和雖然獲得商業秘密但違反保密約定或要求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的違約者,他們的侵權行為或違約行為是違法行為。第三人有善意第三人與惡意第三人之分。善意第三人是指當第二人違法獲取商業秘密或違約泄露商業秘密之后,第三人不知且也沒有理由會知道第二人違法,從而善意地從第二人那里接受了商業秘密,甚至加以使用。,由于第三人在受讓商業秘密時并不知道其前手對該商業秘密存在權利瑕疵,主觀上無過錯,本不應承擔任何責任。但善意本身在時間上是個游移不定,有待明確的概念。盡管第三人在取得商業秘密時是出于善意,但他難以永遠保持這種善意狀態,因為一旦他在以后的使用、披露中被商業秘密權利人告知第二人的不正當獲取行為,其善意狀態將不復存在。鑒于善意在時間上的不確定性,為公平保證交易各方,法律在賦予第三人善意抗辯權同時,必須對其善意進行時間上的界定,也就是要確定善意的準確時間。,綜合上面所說的,善意第三人就是屬于善意取所所有權的人,對于此人所獲得的所有權是會受到法律保護的,但如果第三人明知對方沒有權利進行處分,而獲得此物的所有權,那么這就不會存在善意取得,同時還需要承擔法律的責任,所以,不同的情形做不同的處理。,(一)讓與人對于轉讓標的物應當是無處分權。,轉讓人無處分權包括兩種情形:讓與人對標的物無所有權和讓與人對標的物無法律上處分權。讓與人原本有處分權但嗣后因某種原因喪失處分權的,亦可發生善意取得。,(二)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確定受讓人是否具有善意,在一般條件下,應考慮當事人從事交易時的客觀情況,如果根據受讓標的性質、有償或無償、價格的高低、讓與人的狀況以及受讓人的經驗等因素判斷可以知道轉讓人無權轉讓,則不能認為受讓人具有善意。,(三)以合理的價格轉讓。,受讓人取得財產必須是通過買賣、互易、債務清償、出資等有償方式,以合理的價格,而非明顯低于市場同類物的價格而取得。,依一般交易成經驗或生活經驗,受讓人受讓財產應當注意財產的來源并支付相應的價格。對于讓與人無償讓與標的物,理應引起受讓人疑問。如是受讓人并未疑問或者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受讓標的物,則表明受讓人的善意有問題。,(四)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受讓人受讓的標的物,如果依據現行法律規定,屬于應當進行登記的財產的,應當依法定程序進行登記;如果是不需要登記的財產,則該財產已經交付給了受讓人,受讓人已經取得該財產的占有。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三條 善意受讓人取得動產后,該動產上的原有權利消滅。但是,善意受讓人在受讓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權利的除外。
對于追回遺失物善意取得是可行的。拾得遺失物是不適用善意取得的,善意取得的成立要件如下:,1.受讓人受讓財產時主觀上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價格有償受讓;,3.轉讓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丟失財物2000元以上可以立案。,根據《公安部關于修改盜竊案件立案統計辦法的通知》對立案標準的規定,公安機關凡接到報警的盜竊案件,不論盜竊財物數額多少,均應受理、登記并認真查處。其中達到當地規定的盜竊犯罪數額標準的,立為刑事案件;撬門破窗人室盜竊的,扒竊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攜帶兇器盜竊的,不論盜竊財物數額多少,均立為刑事案件;明顯是慣犯作案或一人多次作案的,以及其他雖未達到規定的數額標準但情節或者后果比較嚴重的,也立為刑事案件;其余作為治安案件查處,經過工作發現構成刑事案件的,應及時立為刑事案件。,1.權利人有權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善意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請求善意的受讓人后返還(不是從被盜之日),二年期滿后,善意取得所有權,也即回復請求權,回復請求權又分為無償回復請求權與有償回復請求權。,遺失無償回復請求權:從個人處購買,權利人不用補償第三人支付的價款。,2.物可以善意取得當鋪抵押權與當鋪質權,電視機被乙盜竊,乙拿去當鋪抵押,當鋪盡到應盡義務,可以善意取得。,3.遺失物可以善意取得留置權。遺失物失利人有行使留置權的權利。如果權利人不支付必要費用或者不按照懸賞廣告的承諾履行義務,拾得人有權留置遺失物。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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