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履行合同的正當理由有: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法律客觀:構成拒絕受領的正當理由可以是:1、債權人受到了不可抗力的影響。2、債權人遇到了難以克服的意外情況,無法受領。比如得了傳染病入院治療,又無可代為受領人。3、債務人交付的標的物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甚至與合同約定根本不符,比如購買的是造紙原料,運來的卻是垃圾。4、債務人遲延交付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5、合同被解除、被確認無效等等。如果債權人拒絕受領提出了正當理由,債務人不能將標的物提存。相關知識具備提存的情形之一的,必須是構成難以履行債務才應當提存。所謂難以履行,指債權人不能受領給付的情形不是暫時的、無法解決的,而是不易克服的。以下情況不能認為是難以履行:1、遲延接受履行對債務人影響不大。比如,債權人表示遲延一、二天接受履行,或者遲延接受履行的期限能夠為債務人接受。2、下落不明的債權人有財產代管人可以代為接受履行。3、債權人的繼承人、監護人很快可以確定。提存的標的物應當是合同規定應當給付的標的物,主要是貨幣、有價證券、票據、提單、權利證書、物品。標的物不適于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所謂標的物不適于提存,指標的物不適于長期保管或者長期保管將損害價值的,比如易腐爛、變質的物品,有危險性的物品等。提存費用過高,一般指提存費與所提存的標的的價額不成比例。按照司法部頒布的《提存公證規則》規定,提存物六個月的保管費用超過物品價值5%的,應認為提存費用過高。標的物不適于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有悖設立提存制度的目的,但不提存,債務人又達不到合同義務消滅的目的,為此,可以依照我國拍賣法等有關法律規定,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的,提存所得的價款。
在債務人瑕疵履行時,由于債務人不完全履行債務的表現多種多樣,有些瑕疵是無法補正的,而有些瑕疵則可以通過債務人的補正行為變為適當履行。比如,當標的物為種類物時,就可以通過更換的方法補正。由于存在的瑕疵能否補正的不同,導致瑕疵履行的法律后果也有所不同。
1)履行上的瑕疵能夠補正
當債務人履行上的瑕 疵能夠補正時,其法律后果為:
債權人有權拒絕接受有瑕疵 的履行,并要求債務人補正。此時,債權人不負受領遲延的責任。
因補正標的物導致債務人遲延履行的,債務人應負遲延履行的責任。如果因債務人補正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債務人應負責賠償。
當債務人交付的標的物質量或提供的勞務不符合約定時,債權人有權依據情況要求債務人減少價款或者報酬。
標的物雖能補正,但補正對債權人已無利益的,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并請求損害賠償。因標的物的主物不符合合同約定解除合同時,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從物。但因標的物的從物不符合合同約定而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債務人能補正而不補正時,債權人有權要求人民法院強制債務人補正。但依債務的性質不得強制執行的除外。
2)履行上的瑕疵不能補正
當債務人履行上的瑕疵不能補正時,債權人有權拒絕受領標的物,并可以解除合同,要求損害賠償。當然,債權人也可以在受領后,要求債務人降低價格或者酬金。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條
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請求對方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法律分析:一、債權人拒絕受領如何處理
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這不僅意味著債務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債務,而且也意味著債權人在債務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時,應當接受、領取該債務的標的物。如果債權人拒絕受領標的物,債務人就難以履行債務。因此,在債務人履行其債務時,債權人無正當理由卻不予受領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在我國,目前的提存部門為公證機關。
二、債務人的義務轉移
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給第三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一)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二)債權人下落不明;
(三)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標的物不適于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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