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物權的特性有哪些
擔保物權作為物保的區別于人保保證的特性,它具有以下的特征:
一、物上代位性
是指擔保物權的效力不僅及于擔保物本身,而且及于擔保物的變異物、賠償金、補償金以及保險金等代位物。換言之,若擔保物滅失,設于其上的擔保物權也隨之滅失,但因抵押物滅失所獲得的賠償金等,應當作為擔保財產,擔保物權人仍對之享有優先受償權。
二、物上請求權
物上請求權是指抵押權等擔保權設定后,若擔保人或等三人的行為致抵押物價值貶損的,擔保權人可對擔保人、第三人行使物上請求權,請求其停止侵害、恢復原狀、消除危險或排除妨害等。其中,對擔保人行使的權利,又稱保全權。
三、價值性
擔保物權人享有物上請求權;擔保物權具有物上代位性;其法理依據在于擔保物權乃價值權,即擔保物權以標的物的價值確保債權的清償為目的,以就標物取得一定價值為內容,此與用益物權以標物的使用價值為內容形成鮮明對比。是故,若有人故意減損擔保物的價值,即危害了擔保權人的權益,后者當然有權制止(物上請求權);若擔保物的價值形態發生轉變,擔保權人的權利仍及于轉變后價值形態(物上代位性)。
四、不可分性
指擔保物權所擔保的債權之債權人可就擔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權利。如抵押權的不可分性主要包含五個方面的含義:
1、抵押物一部分滅失,殘存的部分仍擔保債權的全部;
2、抵押物被分割的,每個分得人分得的部分抵押物仍擔保債權的全部;
3、債權一部分消滅的,未消滅部分仍對抵押物全部行使權利;
4、債權被分割的,每個分得人分得的部分債權仍對抵押物全部行使權利;
5、抵押權設定后,抵押物價值上揚,債務人無權減少擔保物;抵押物價值下跌,債務人無義務補充擔保。
五、優先受償權
(一)優先受償權的實現條件
1、須抵押權有效存在;
2、須有債務已屆清償期、債務人不履行的事實。
(二)實現方法
1、協議方式
當事人可以協議折價、拍賣、變賣;但該協議不得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否則,其他債權人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請求法院撤銷該協議,即援用《合同法》第74條的債權人撤銷權制度。
2、訴訟方式
只有當事人達不成協議的,才需要司法介入,即由法院拍賣、變賣該財產。在實現過程中,應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1)抵押物的價值唯有在實現時才予以最終確定,所以有可能出現高于原股價(抵押權設定時的估值)或低于原估價的情形。若高于,則高出部分應返還給抵押人;若低于,不足部分則轉為一般債權,仍由債務人負責清償。
(2)由于抵押權人享有優先受償權,故若抵押人破產,則抵押財產不計入破產財產,抵押擔保范圍內的債權也不計入破產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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