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了承諾期限的法律后果是著要約人在要約期限內等待受要約人的答復。也就是說要約規定了承諾期限,就等于要約人承諾在承諾期限內不撤銷。,《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條規定,要約不得撤銷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一)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確定承諾期限的要約一般不可以撤回。因為民法典的基本原則之一,就是誠實信用原則;在經濟交往中,法律也會注重保護交易的順利發展,而不會阻礙交易的形成;如果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卻又撤銷了要約,這是對誠實信用原則的踐踏,也不利益經濟交往的進行。所以,確定了承諾期限,就等于要約人承諾在承諾期限內不撤銷,規定承諾期限是要約人放棄撤銷權的表示。,承諾的終止時間應當是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到達:,1.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2.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承諾的期限分兩種情況:,1.要約確定了承諾期限的,承諾應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2.要約未確定承諾期限的,又分兩種情況: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
法律客觀:《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六條,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或者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時到達要約人的,為新要約;但是,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除外。
要約的失效撤回是可以的,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條,要約可以撤回。要約的撤回適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第一百四十一條,行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應當在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前或者與意思表示同時到達相對人。,法律只規定了要約失效的情形,不在這法定情形之內的,要約就不會失效。,要約失效,即要約喪失法律拘束力。要約失效后,要約人不再受其約束,受要約人也終止了承諾的權利。要約失效后,合同即失去了成立的基礎,受要約人即使承諾,也不能成立合同。合同法規定,有下列四種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一)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時。拒絕要約,包括明確表示拒絕,或對要約進行了修改、限制或擴張。要約人一旦收到受要約人不接受或不完全接受要約的通知,要約即因被拒絕而終止效力。受要約人拒絕要約后即使在承諾期限內又表示同意的,其意思表示也為發出的新要約。,(二)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只要撤銷符合法律規定條件,要約即失效。,(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要約的有效期限也就是受要約人可以承諾的有效期限。在該期限屆滿時,受要約人未為承諾的,要約就失去效力。在該期限屆滿后,受要約人又表示接受要約的,該意思表示不為承諾,只能看作是一種新要約。,(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對要約修改后的“承諾”視為受要約人對要約人發出的新的要約,是對原有要約的拒絕。,要約失效,即要約喪失其法律效力,要約人和受要約人均不再受其約束。,要約失效的情況有:,(一)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二)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條要約可以撤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要約人以確定承諾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準備工作。,要約,是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提出合同條件,希望對方當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一方稱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一方稱受要約人。,要約不同于事實行為。要約作為一種締約的意思表示,它能夠對要約人和受要約人產生一種拘束力。尤其是要約人在要約的有效期限內,必須受要約內容的拘束。要約發出后,非依法律規定或受要約人的同意,不得擅自撒回、撤銷或者變更要約的內容。,要約失效后,要約人不再受其約束,受要約人也終止了承諾的權利。
法律客觀:要約生效后能撤回嗎要約生效后不能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相關法律知識《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條【要約的撤回】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第四百七十四條【要約的生效】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看完本文之后,大家就要知道要約生效后就不能撤回,因為撤回要約需要在要約到達受邀人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的情況下才能進行撤回。這就需要大家在進行發出要約的時候要考慮清楚,以免造成不能及時撤回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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