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協商解決。協商是指合同糾紛發生后,由 合同當事人 就合同爭議的問題進行磋商,雙方都作出一定的讓步,在彼此都認為可以接受的基礎上達成和解協議的方式。(2)和解與調解。和解是指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因合同發生的爭議。調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下協調雙方當事人的利益,使雙方當事人在自愿的原則下解決爭議的方式。和解、調解可以在訴訟外進行,也可以在訴訟中某個階段進行。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 調解不成功 的,可以根據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但和解與調解并非當事人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 (3)仲裁。仲裁是指合同當事人根據仲裁協議將合同爭議提交給仲裁機構并由仲裁機構作出裁決的方式。仲裁機構是依照法律規定成立的專門裁決合同爭議的機構。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具有 法律約束力 。仲裁機構不是司法機關,其裁決程序簡便,處理爭議較快。當事人發生合同糾紛,可以根據事先或者事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 合同的當事人 不僅可以約定向中國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約定向國外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起訴。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三條
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
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七十一條
涉外經濟貿易、運輸和海事中發生的糾紛,當事人在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書面仲裁協議,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仲裁的,當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分析:第一、協商。當事人,在自愿互諒的基礎上,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和合同約定,通過擺事實、講道理,以達成和解協議,自行解決合同糾紛的一種方式。
第二、調解。調解的形式一般是有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行業調解以及專業機構調解。調解也是一種比較有效的解決糾紛的方式。
第三、仲裁或訴訟。前述方式對于糾紛的解決均無效果,那最后我們就選擇通過仲裁或訴訟來解決。仲裁是需要簽有仲裁協議的,約定了明確的仲裁機構,訴訟則是要選擇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在仲裁和訴訟程序中,仲裁員和法官也是會組織雙方當事人調解的,調解不成則會做出裁判,對雙方均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 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愿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第八條 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對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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