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情形
一、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情形 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的準予行政許可決定。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的行政許可決定,是其在沒有按照法定程序,根據法定條件對被許可人的材料和情況進行審查的情況下作出的行政許可決定。 2、超越法定職權作出的準予行政許可決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行為,必須遵守職權法定和不得越權的原則。超越法定職權主要有三種情況:超越法定的事項管理權;超越法定的地域管理權;超越法定的級別管理權。 3、違反法定程序作出的準予行政許可決定。違反法定程序作出的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是指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要件實施行政許可,包括違反法定形式、省略或者顛倒行政步驟等。 4、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授予的行政許可。申請人的申請資格是申請人是否具備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的條件,申請人不具備申請資格的,行政機關不得受理其行政許可申請。 5、依法可以撤銷的其他情形。基于行政許可種類繁多,事項各異,為避免列舉不全,從立法技術上考慮,本條第一款在列舉了四項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情形外,規定了一項兜底條款。當然,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也得由法律、法規、規章作出規定,而不能由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自己說了算。
二、知道了行政許可可以撤銷后該怎么做呢? 通常來說,行政機關如果要撤銷行政許可通常需要走一下程序: 1、啟動,行政許可作出機關或者上一級行政機關自行啟動,依據申請人請求啟動撤銷程序; 2、立案; 3、調查取證; 4、聽證; 5、作出決定。 另外,撤回行政許可,是行政許可依據的法律、法規發生了變化,或者許可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了變化,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將已經發出的許可撤回。這時行政許可機關無過錯,當事人也無過錯,因為為了公共利益才撤回,所以撤回行政許可給當人如果造成損失時,行政機關應當給予補償。因為行政機關的違法許可而撤銷的,需要給相對人賠償。三、撤銷行政許可的相關法律 第七十條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一)主要證據不足的; (二)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職權的; (五)濫用職權的; (六)明顯不當的。 以上就是為您整理的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情形的相關法律知識了,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知道在審批部門沒有經過嚴格審核或者獲得的行政許可明顯不符實際等情況下,行政許可還是被撤銷。
行政許可的撤回是怎么規定的
關于行政許可的撤回的相關規定是當初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現在已經做出了修改或者廢止了,還有就是頒發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了某些重大的變化,不然的話,正常情況下行政許可是不允許隨便撤回的。而且行政許可的撤回和撤銷是不一樣的。
一、行政許可的撤回是怎么規定的? 一是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也就是說原來的法律、法規、規章準予從事某種活動,后來通過修改,對這種行為加以禁止。另外還有一種情況,即對原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頒發行政許可的條件進行了改變,提高了準入的門檻,或者對許可范圍進行了調整。被許可人必須滿足新的許可條件或者對其從事活動的范圍作一定的限制,因而對已頒發的行政許可作出變更。 二是頒發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二、行政許可撤銷的具體情形 1、可以撤銷的情形 (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2)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4)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 (5)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2、應當撤銷的情形 (1)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手段取得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2)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取得的行政許可屬于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行政許可撤銷與撤回的區別 1、適用的情形不同。 行政許可的撤銷適用于行政機關或其工作人員、被許可人單方或雙方有過錯的情形。行政機關或其工作人員有過錯的可以撤銷行政許可,被許可人以賄賂、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行政許可應當撤銷。 《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對行政機關或其工作人員有過錯的情形作出了具體規定: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行政許可的撤回僅適用于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或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這兩種情形。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使其失效。 2、溯及力不同。 撤回的行政許可本身是合法的,行政許可自撤回時起失效,不具有溯及力。撤銷的行政許可本身是不合法的,所以被撤銷的行政許可從一開始就沒有法律效力,具有溯及力。 3、產生的后果不同。 無論是撤銷還是撤回行政許可,都有可能對被許可人的既得利益造成影響。被許可人以賄賂、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行政許可因其本身有過錯而不受保護。 行政許可的性質其實是比較特殊的,就類似于安家如果是銷售易燃易爆氣體的話,肯定就得經過行政許可,那么行政單位頒發行政許可證以后,如果沒有確切的法律依據,對于已經發生效率的行政許可行為是無權擅自更改或撤回的。
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情形有
一、可撤銷行政許可的情形有哪些
1、可撤銷行政許可的情形有:
(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2)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4)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二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審查、決定行政許可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四)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的全部內容的;
(五)違法披露申請人提交的商業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務信息的;
(六)以轉讓技術作為取得行政許可的條件,或者在實施行政許可的過程中直接或者間接地要求轉讓技術的;
(七)未依法說明不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或者不予行政許可的理由的;
(八)依法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二、有哪些情形,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有關行政許可的注銷手續
1、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2、賦予公民特定資格的行政許可,該公民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
3、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
4、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行政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的;
5、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6、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撤銷行政許可
法律主觀:
撤銷行政許可屬于行政處罰行為,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八條行政處罰的種類:(一)警告;(二)罰款;(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四)責令停產停業;(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第十一條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地方性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第三十一條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法律客觀:
《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行政許可:(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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