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有約定起訴的法院,有效嗎?
最近很煩惱,我和供應商簽訂了一份合同,當時沒有注意到,合同有約定的起訴法院,離我們比較遠,請問如果我單方面不在約定的法院起訴,可以嗎?合同的約定法院有效嗎?有效。合同糾紛管轄地法院有幾個要點:被告所在地法院永遠有管轄權,合同約定起訴法院必須和合同有關聯,只要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都是有效的。合同中有約定法院,當事人去其他法院起訴,不會受理。
法律分析
在合同違約責任條款中,當事人既可以約定訴訟也可以約定仲裁作為解決糾紛的方式。但是,當事人如果沒有仲裁協議的,仲裁委員會將不予受理。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但是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在約定管轄法院時,應注意約定管轄法院的意思表示必須通過書面方式表達出來,形式可以是合同中的協議管轄條款,也可以是在訴訟前達成的選擇管轄的協議。當事人選擇的管轄法院必須是明確的。根據相關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選擇管轄的協議不明確或者選相關規定中的人民法院中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選擇管轄的協議無效。當事人可以約定合同履行中出現的合同爭議,雙方協商解決。不能協商解決的可向某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約定管轄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如本應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就不能協議約定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本應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的案件就不能協議約定由不動產所在地之外的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權能否約定放棄
法律分析: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權能約定放棄。任意解除權關系到合同雙方當事人利益,無關公共利益,根據合同自由原則,如果當事人在委托合同中約定放棄任意解除權,表明當事人希望加強合同的穩定性,此約定有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第五百零九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九百二十九條 有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過錯造成委托人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請求賠償損失。無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委托人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請求賠償損失。
受托人超越權限造成委托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九百三十條 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時,因不可歸責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損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請求賠償損失。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
單方解除如果要主動提出解除雙方簽訂的合同,是有一些應該遵循的條件的,當合同執行時遇到了突發狀況,這個狀況不可控,以至于合同不能如約執行的情況下,單方可以提出解除合同。如果其中一方有出現明顯的違約行為,另一方也是可以單方退出解除合同的。
一、單方解除合同的約定條件 單方若想直接對另一方提出解除合同,就可以在一些突發狀況或者其中一方有違反條約的情況下,就可以單方解除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將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二、單方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 1、標的物不符合約定 標的物為數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可以就該物解除,但該物與他物分離使標的物的價值顯受損害的,當事人可以就數物解除合同。 2、標的物不符合約定 出賣人分批交付標的物的,出賣人對其中一批標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約定,致使該批標的物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就該批標的物解除。 出賣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標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約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標的物的交付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就該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標的物解除。 3、分期付款出賣人的法定單方解除權 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賣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買受人要求支付該標的物的使用費。 4、貸款人的法定單方解除權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5、出租人的法定單方解除權 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 6、出租人的法定單方解除權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7、出租人的法定單方解除權 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8、承租人的法定單方解除權 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9、不定期租賃合同當事人的法定單方解除權 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10、承租人的法定單方解除權 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11、出租人的法定單方解除權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 12、定作人的法定單方解除權 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13、承攬人的法定單方解除權 承攬工作需要定作人協助的,定作人有協助的義務。定作人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承攬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攬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內履行義務,并可以順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攬人可以解除合同。 14、定作人的法定單方解除權 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15、托運人的法定單方解除權 在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托運人可以要求承運人中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到達地或者將貨物交給其他收貨人,但應當賠償承運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16、技術開發當事人的法定單方解除權 因作為技術開發合同標的的技術已經由他人公開,致使技術開發合同的履行沒有意義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7、委托合同當事人的法定單方解除權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 如果在合約還沒到期時,單方想要提前結束合約關系,解除合同利益關系,是可以在一些特殊情況直接提出的,當有不可控的外在條件發生時,合同雙方都沒有能力解決這種突發狀況,其中一方有違反合同條約內容,都是可以提出單方解除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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