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合同提存的風險由誰承擔標的物提存后,不論債權人是否提取,都產生債務消滅的法律效果,根據法律規定,標的物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提存視為標的物的交付,因此,自提存之日起,提存物的所有權轉移,債權人作為提存標的物的所有者,該標的物上的權利由其享有,義務和風險由其承擔,標的物提存后,因不可抗力、標的物的自然變化。第三人的原因或者提存人保管不當,都可能引起標的物的毀壞、損失、甚至標的物不復存在,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一方面指由債權人承擔因不可抗力、標的物自身性質而產生的毀損、滅失的后果;另一方面指由債權人負責對造成標的物毀損滅失責任的第三人或者提存保管人索賠。標的物的孳息,指由標的物產生的收益。孳息分為法定孳息和自然孳息,法定孳息指依法律關系產生的收益,比如金錢所產生的利息,有價證券產生的股息、紅利、自然孳息指依自然規律產生的收益,比如母牛所生產的牛犢、債權人作為提存物的所有者,對提存物享有收益的權利,因此,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條 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但是提前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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