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如今,婚戀自由觀念深入人心。但由于經濟收入、利益沖突以及追求個性自由等因素,戀人分手、同居“散伙”、夫妻離異的現象時有發生。而公平交易、等價有償等市場經濟運行規則融入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男女雙方分手時,出現了索要“分手費”、約定“協議補償”的現象。
法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第八條)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背公序良俗,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分手補償協議”因違反公序良俗被法院認定為無效。法院的這一處理思路與民法典所規定的公序良俗原則以及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規定相一致。公序良俗原則在民法典之前的民事法律之中已經有所體現,民法典將其表述得更加完整和全面。
公序良俗一般包括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前者主要包括政治、經濟領域具有基礎性意義的秩序;后者主要包括為全體社會成員普遍認同并且遵循的基礎性道德準則,主要包括社會道德、家庭道德與職業道德等。民法典之所以規定公序良俗原則,主要是因為立法者不可能針對社會成員在所有場景下的所有行為,都給出事無巨細的法律上的定性與指引,這樣既不可能也沒有必要。所以對社會成員來說,在法律之外必然存在未被法律所評價的巨大的自主行動的空間。對于這些行為,法律并不完全放任,而是引入公序良俗作為一個彈性化的價值評價機制,以引導與確保民事主體的行為,遵循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至于這一概念的具體內涵,則力求保持一定程度的開放性,由法官在具體個案中來嚴格認定民事主體的行為是否違反了公序良俗。法官在認定公序良俗的過程中尤其需要注意不能隨意擴大其范圍,避免過度干涉民事主體行動自由的空間。如果相關主體的行為被認定為有悖于公序良俗,會產生不同的法律效果。對于違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這一概念之下包括了合同、遺囑、婚姻合意以及其他身份性質的協議)而言,將被否認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也不能以相關的合同為依據,去主張國家強制執行相關的約定。對于近些年來社會上出現的“分手費”“青春補償費”現象,無論是正常戀愛關系的結束,還是有配偶者非法同居關系的終結,給付“分手費”都是基于雙方自愿的行為結果,該自愿給予的行為屬于贈與行為。如果雙方產生爭議要通過法院解決,以金錢補償“青春損失”,有違公序良俗,法律一般情況下是不予保護的。本案中,由于當事人約定的“分手補償協議”產生的基礎是明顯違反婚姻家庭領域基本道德要求的婚外同居。這種婚外同居,本身就是對最基本的家庭道德的違反。在這種情況下,法院當然不能認可這種協議的法律效力,也不可能去強制執行這種約定。只有這樣才能夠體現國家法律對公序良俗的維護與保障。在其他的情況下,如果民事主體的行為違反公序良俗,可能構成特定情況下的權利濫用;如果故意以違背善良風俗的方法導致他人損害,有可能構成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侵權行為。
總的來說,民法典所規定的公序良俗原則是民事生活領域的基礎性原則。這一原則要求民事主體在生活中不僅要遵守法律的規定,也要遵循公共秩序以及基本的道德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債務終止:,(一)債務已經履行;,(二)債務相互抵銷;,(三)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四)債權人免除債務;,(五)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六)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該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在現實生活中,分手費的給付方式各有不同,主要有以下幾種:,1.付現。,即雙方解除戀愛、同居、婚約以及婚姻關系時,一方當即給付對方分手費。付現方式是一種最現實最痛快的方式,大多不會發生分手費糾紛。,2.承諾。,即雙方解除戀愛、同居、婚約以及婚姻關系時,一方以承諾方式給付對方分手費。承諾又包括欠條承諾、借條承諾、抵押承諾等。,3.協議約定。,男女雙方解除戀愛、同居、婚約以及婚姻關系時,雙方協商并簽訂協議,明確約定分手費的數額以及給付期限和方式。協議約定是男女雙方設定分手費最具體、最全面的方式。,符合條件的是無效的。有五種合同是無效的,大家需要注意:,1.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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