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屬于行政案件,只是違法,不構成犯罪,是不會被刑事拘留的。
吸毒有證據證明吸毒成癮的,應當根據《禁毒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七條規定,處強制隔離戒毒二年。
《禁毒法》:
第三十八條 吸毒成癮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公安機關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一)拒絕接受社群戒毒的;
(二)在社群戒毒期間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嚴重違反社群戒毒協議的;
(四)經社群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對于吸毒成癮嚴重,通過社群戒毒難以戒除毒癮的人員,公安機關可以直接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吸毒成癮人員自愿接受強制隔離戒毒的,經公安機關同意,可以進入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戒毒。
第四十七條 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為二年。
執行強制隔離戒毒一年后,經診斷評估,對于戒毒情況良好的戒毒人員,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意見,報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機關批準。
強制隔離戒毒期滿前,經診斷評估,對于需要延長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員,由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提出延長戒毒期限的意見,報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機關批準。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最長可以延長一年。
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
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其一,拘留的物件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對于何謂緊急情形,刑事訴訟法第61條和第132條對于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拘留時,應當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依照《刑事 訴訟法》第64條的規定,決定拘留的機關在拘留后,除有礙偵查或無法通知者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 在單位。有礙偵查的情況包括:其他共同犯罪嫌疑人聞訊后有可能逃匿、毀棄或者偽造證據的; 可能互相串通,訂立攻守同盟的;其他犯罪有待查證及還未采取相應 措施的,等等。但在上述情形消除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所在的單位。對沒有在4小時內通知的,應當在拘留通知書中注明原因。無法通知的情 況包括:被拘留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的;被拘留人無家屬或工作單位的;等等。 根據法律規定,拘留由公安機關執行。公安機關辦案人員認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注明有關犯罪嫌疑人的情況和拘留的理由,呈報 公安機關負責人審查批準,簽發拘留證;檢察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稽核,檢察長決定,再送達公安機關執行。 公安機關執行拘留對,應持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簽發的《拘留證》,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證》,并宣布對其實行拘留。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名或蓋章。被拘 留人拒絕簽名或蓋章的,應加以注明。執行拘留的人員在必要時,可以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拘留時不出示拘留證,或先行拘留再補辦拘留證,都是違法的。
執行刑拘不需要傳喚;
警察直接拿刑事拘留通知書。當場讓犯罪嫌疑人簽字,然后就可以帶走。
有重大嫌疑觸犯了刑法而不被刑事拘留的物件應該有這些情況
1、年齡不夠16歲,未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物件。
2、有嚴重的疾病或者傳染病。
3、懷有身孕或在哺乳期內。
4、年齡在70歲以上。
好像是這些,不是記得很清楚了
法律沒有明確哪些疾病,只是規定生活不能自理。
具體規定是:《刑事訴訟法》 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執行刑事拘留當天算不算拘留日期
執行刑事拘留當天應當計算拘留日期。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現行刑事拘留,如果不能逮捕那么刑事拘留后執行行政拘留。
話說你說的這種情況極少極少,公安機關不可能給自己找麻煩,一般被刑事拘留時就能同時發現嫌疑人有違法行為,那么要么先行政拘留再刑事拘留,要么忽略違法行為不處理。正在刑事拘留期間發現的違法行為等刑事拘留結束后再說,否則萬一這個嫌疑人刑事拘留后被逮捕判刑,豈不是要等到服刑出來再執行行政拘留?這樣的話手續上及其麻煩,警察也不是笨蛋,沒人愿意這樣做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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