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解答】
1、合同從生效到終止期間可能發生:解釋、履行、變更等糾紛情況。合同糾紛可解決步驟:
(1)雙方自行協商;
(2)行政部門調解;
(3)仲裁機構調解;
(4)法院訴訟解決。
2、如果需要法院訴訟解決,需要確定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遵循的順序:專屬管轄→約定管轄→法定管轄。
(1)四類特殊合同糾紛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院專屬管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2)不屬于專屬管轄的合同糾紛,需看合同中有無管轄法院的約定,約定優先;
(3)既不屬于專屬管轄也沒有約定管轄的,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四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一十九條 拘傳、罰款、拘留必須經院長批準。
拘傳應當發拘傳票。
罰款、拘留應當用決定書。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房屋糾紛可以委托律師處理,根據房屋糾紛的具體類型和案情的不同,有不同的收費標準。一般情況下,該類案件的律師收費,按照房屋價值的一定比例計算收取。若采用風險代理的方式,即等待案件勝訴后,并執行完畢后,再支付律師費,這種情況下,收費比例最高可以達到房屋總價值的50%。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四十條
律師在執業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費用,接受委托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牟取當事人爭議的權益;(三)接受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與對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惡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權益;(四)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五)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行賄,介紹賄賂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方式影響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依法辦理案件;(六)故意提供虛假證據或者威脅、利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妨礙對方當事人合法取得證據;(七)煽動、教唆當事人采取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決爭議;(八)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擾訴訟、仲裁活動的正常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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