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生效后,當事人不得因姓名拒絕履行合同,合同生效后,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變更,對合同的效力沒有影響,當事人仍應該依約定履行義務。
一、合同生效后,當事人不得因姓名拒絕履行合同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變更,對合同的效力沒有影響,當事人仍應該依約定履行義務。二、什么是合同生效 合同生效是指已經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合同是否生效,取決于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有效條件。 合同生效與合同成立中《合同法》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羅馬法曾規定了“同時成立之原則”,認為法律行為的成立與效力同時發 生。長期以來,我國立法與司法實踐對合同成立與生效以及相關的合同的不成立與無效未作出嚴格的區分,從而將合同的成立與生效等同起來。 合同生效是包括兩種情況:一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這是合同生效時間的一般規定,即如果沒有法律、行政法規的特別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合同成立的時間就是合同生效的時間。二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如根據三資企業法訂立的合同、辦理抵押物登記的抵押合同){此處已改,抵押登記與否,不影響合同的效力。}自批準、登記時生效。三是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合同生效時間的,以約定為準。 合同的目的是當事人締結合同所欲達到的一種效果。合同的內容是指合同中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縱使合同的生效的其他要件都具備,但因合同的目的或內容違反了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也會使合同歸于無效。雖然我國的合同法奉行合同自由原則,即當事人可自由協商確定合同的內容,但是當事人的自由不能超出法律的限制。三、附條件合同的條件必須符合如下要求: 1、條件必須是將來發生的事實,也就是說,條件不是現實存在的,而是屬于尚未發生的客觀不確定的事實,可能實現也可能不實現,條件具有不確定性。 2、條件是由當事人設定而非法定的。作為條件的事實必須是當事人自己選定的,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而不是由法律規定的條件。即它是合同中的任意條款而非法定條款。 3、條件必須是合法的。當事人不得以有損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事實或有損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作為合同的附條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附條件的民事行為,如果所附條件違反法律規定,應當認定民事行為無效。 4、條件不得與合同的主要內容相矛盾。 綜上所述,從上述的內容中不難發現,合同生效后,當事人不得因姓名拒絕履行合同。而且,只要是合法的合同,合同一旦生效,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了,是受法律保護的,如果不按照合同的規定進行履行,是要受到相應的懲罰的,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咨詢揭陽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