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買賣合同發生糾紛的相關法律包括:《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1生效的《民法典》等。
法律客觀:《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商品房銷售行為,保障商品房交易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一條
本解釋所稱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統稱為出賣人)將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會銷售并轉移房屋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法律分析: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的解決方法:
(1)協商: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當事人對合同中有爭議的部分進行協商,從而對原合同中規定的或者沒有規定的內容進行修改、刪除和增加。當事人按照協商后的內容履行各自的權利義務。
商品房買賣糾紛的協商處理,可以理解為把先前的商品房合同作廢掉,然后經過協商后再簽訂新的合同。
(2)訴訟:如果商品房買賣的當事人不能通過協商的方式解決商品房合同糾紛,那么,就只能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來處理商品房買賣糾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條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條 買賣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標的物的名稱、數量、質量、價款、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
第五百九十七條 因出賣人未取得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轉讓的標的物,依照其規定。
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法律規定如下:因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或買受人以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并將房屋交付使用,導致其無法取得房屋的,受害一方當事人可以請求確認合同無效。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 買受人以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并將房屋交付使用,導致其無法取得房屋為由,請求確認出賣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的,應予支持。
正確處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的方式是:有約定的按約定;沒有約定的可以選擇協議;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基層組織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請求法院訴訟或仲裁機構進行仲裁。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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