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通知擔保人。債權轉讓的,保證債權與主債權一同轉讓,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對受讓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保證人與債權人事先約定僅對特定的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禁止債權轉讓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其原因在于,只要主合同的變更不加重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保證責任就不應受到主合同變更的影響,而無論主合同變更是否征得保證人的同意。
法律客觀: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條:債權人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債權,未通知保證人的,該轉讓對保證人不發生效力。
法律分析:保證人還有保證責任的。但另有約定的除外。
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也就是說,在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債權也同時轉讓,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對受讓人承擔保證責任。
但是保證人與債權人事先約定僅對特定的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禁止債權轉讓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債權,未通知保證人的,該轉讓對保證人不發生效力。
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禁止債權轉讓,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轉讓債權的,保證人對受讓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九十七條 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移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但是債權人和保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人加入債務的,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不受影響。
第六百九十八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后,向債權人提供債務人可供執行財產的真實情況,債權人放棄或者怠于行使權利致使該財產不能被執行的,保證人在其提供可供執行財產的價值范圍內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九十九條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任何一個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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