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能源局近日發布關于2018年光伏發電有關事項的通知。國家能源局有關負責人11日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通知的出臺是光伏產業進入高質量發展新階段的必然要求,對實現產業持續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有利緩解光伏產業補貼缺口、棄光限電
“當前解決光伏產業所面臨困難付出的代價,比今后出現泡沫后再行調整所付出的代價要小得多,也有意義得多。”國家能源局有關負責人說。
他說,通知的出臺,既是落實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的重要舉措,也是緩解光伏產業當前面臨的補貼缺口和棄光限電等突出矛盾的重要舉措,有利于推動光伏產業從規模增長向高質量發展轉變。主要有四方面意義。
一是有利于緩解財政補貼壓力。財政補貼缺口持續擴大是當前制約光伏發展的突出問題。截至目前,累計可再生能源發電補貼缺口已超過1200億元,直接影響產業健康有序發展。
“如果這種超常增長繼續下去,財政補貼缺口持續擴大,將對行業發展帶來更加不利的影響。”他表示,適當調低需要補貼的新增建設規模,將避免形成系統性風險,長遠看有利于產業發展。
二是有利于解決消納問題。去年通過多方努力,棄光率下降至6%,但個別地方仍十分嚴重。今年一季度,棄光率達4%,雖有好轉,但仍不穩固。而且隨著分布式光伏裝機快速增加,給東部一些地區配網安全運行帶來新問題。通過調整發展節奏,有助解決光伏消納問題,減少棄光。
三是有利于激發企業內生動力。隨著光伏發電補貼強度下降,將倒逼企業從依靠國家政策向更多依靠市場轉變,通過降本增效提高發展質量,實現光伏行業優勝劣汰,遏制非理性擴張,進一步鞏固光伏產業在全球的領先地位,培育一批世界級光伏制造領軍企業。
四是有利于促進地方降低非技術成本,改善營商環境。補貼下調之后,為保證光伏發電項目經濟性,一方面企業通過技術進步降低成本,另一方面也利于促進地方政府落實支持光伏產業發展的各項政策,降低非技術成本。
調整并非“一刀切”
“此次調整并非‘一刀切’,而是對光伏發電新增建設規模進行優化,采取分類調控。”該負責人強調,對需要國家補貼的普通電站和分布式電站建設規模合理控制增量;對領跑基地項目視調控情況酌情安排;對光伏扶貧和不需國家補貼項目大力支持,有序發展。
他介紹說,今年第一批418萬千瓦光伏扶貧已經下達,第二批400萬千瓦正在準備。第三批領跑基地項目已選定650萬千瓦,第四批將于下半年適時啟動。
國家發改委價格司有關負責人表示,下調普通光伏電站標桿電價和分布式光伏發電補貼標準,主要考慮有:一是組件價格快速下降,光伏組件平均價格與去年底相比降幅已達約17%;二是與光伏領跑者基地招標上限價格銜接;三是補貼缺口增長過快。
“去年以來,分布式光伏發電呈高速發展態勢,存在不少風險,需要通過價格杠桿發揮調控作用。”國家發改委價格司有關負責人說,已納入2017年及以前建設規模補貼范圍的項目在今年6月30日前并網投運的,繼續執行2017年標桿電價。此外,國家能源局組織招標的技術領跑基地建設項目上網電價政策也保持不變。
法律分析:國家發改委發布了關于2018年光伏發電項目價格政策的通知,并表示,為落實《能源發展戰略行動計劃(2014-2020)》關于新能源標桿上網電價逐步退坡的要求,合理引導新能源投資,促進光伏發電產業健康有序發展,決定調整2018年光伏發電標桿上網電價政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 第十二條 國家將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科學技術研究和產業化發展列為科技發展與高技術產業發展的優先領域,納入國家科技發展規劃和高技術產業發展規劃,并安排資金支持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科學技術研究、應用示范和產業化發展,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技術進步,降低可再生能源產品的生產成本,提高產品質量。
國家對集中式光伏發電和分布式光伏發電都有相應補貼,但補貼標準有所不同。 集中式光伏發電:對于光伏電站標桿上網電價高出當地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的部分,電網企業申請可再生能源發電補貼資金。 分布式光伏發電:按電量給予補貼,補貼資金會通過電網企業轉付給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單位。補貼標準會考慮分布式光伏上網電價、發電成本和銷售電價等情況,并適時調整。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第十七條 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安裝和使用太陽能熱水系統、太陽能供熱采暖和制冷系統、太陽能光伏發電系統等太陽能利用系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太陽能利用系統與建筑結合的技術經濟政策和技術規范。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根據前款規定的技術規范,在建筑物的設計和施工中,為太陽能利用提供必備條件。對已建成的建筑物,住戶可以在不影響其質量與安全的前提下安裝符合技術規范和產品標準的太陽能利用系統;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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