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如果申請執行的財產沒有擔保物權的,申請財產保全的一方優先受償。如果有擔保物權的,擔保物權優先受償,清償擔保物權后,再由保全申請人受償。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第八十八條 多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分別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執行法院采取執行措施的先后順序受償。
第九十三條 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凍結的財產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申請參加參與分配程序,主張優先受償權。
法律分析:要看情況。如果被執行人的財產足以清償已經有執行依據確定的債務,由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債權人具有優先權。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第八十八條 多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分別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執行法院采取執行措施的先后順序受償。多個債權人的債權種類不同的,基于所有權和擔保物權而享有的債權,優先于金錢債權受償。有多個擔保物權的,按照各擔保物權成立的先后順序清償。一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執行的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各債權比例受償。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