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訴超過訴訟時效的后果
(一)權利人的勝訴權消滅
在我國現行民事立法上,依據《民法典》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3條的規定,“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滿,發生勝訴權消滅的法律效果。這表明在我國現毛事立法上,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當事人并未喪失程序上的訴權,即起訴權。因此當事人在護住時效期間屆滿后仍有權起訴,法院發受理,而不能裁定順起訴。法院受理后,應依職權宴廳昏厥昌否屆滿。法院經審查認定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應以判決駁回碑的訴訟請求。
考慮到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時,取得的時效利益屬于私人利益。因此就訴訟時效期間是否屆滿,國家無主動干預必要。
(二)義務人的自愿履行
依《民法典》的規定,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因此,于訴訟時效完成后,義務人自愿履行其義務的,權利人可受領其履行而不不當得利,義務人于履行后反悔的,不得訴請權利人返還其所得。對于義務人已同意履行,但尚未履行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4月16日發布的(1997)4號批復中指出,根據《民法典》的精神,對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雙方就原債務達成還款協議的,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三)時效利益的拋棄
所謂時效利益的拋棄,是指義務人在時效期間屆滿以后,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拋棄其取得的時效利益。盡管時效利益不得預告拋棄,但一旦時效期間屆滿,義務人取得的時效利益屬于其私人利益,應遵循私法自治原則,允許其拋棄。時效利益一旦拋棄即視為時效期間未屆滿,重新開始時效期間的計算。
二、訴訟時效種類有哪些
(一)普通訴訟時效
普通訴訟時效又稱為一般訴訟時效,是指由民法統一規定的適用于一般民事法律關系的時效。除特別法另有規定外,所有的民事法律關系均適用普通訴訟時效。
(二)特殊訴訟時效
特殊訴訟時效是指由民事特別法規定的適用于某些民事法律關系的時效。下列民事法律關系適用一年訴訟時效:
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2、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損毀的
以上民事法律關系對確定性的要求更強,必須在更短的期間內使之確定化,因而適用一年訴訟時效。這一規定即是關于訴訟時效期間的特別規定,屬于特殊訴訟時效。
此外,我國民法典還規定:"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引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自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由于這兩類合同有效期長,涉及金額大,具有涉外因素,適用3年的普通訴訟時效往往不夠用,?法律賦予其比較長的訴訟時效期間。這一規定也是關于訴訟時效期間的特別規定,屬于特殊訴訟時效。
(三)最長訴訟時效
最長訴訟時效指民法規定的保護民事權利期間最長的訴訟時效。我國《民法典》規定最長訴訟時效期間為20年。
三、除斥期間與訴訟時效的區別是什么
(一)適用對象不同。訴訟時效僅適用于請求權;除斥期間主要適用于形成權,也可適用于請求權,如中國產品質量法第45條第2款規定之10年期間。
(二)構成要件不同。訴訟時效須兩個要件,即法定期間經過和權利繼續不行使之事實狀態;除斥期間只需一個要件,即法定期間經過。
(三)法律效力不同。訴訟時效并不使不行使權利本身消滅,而只是消滅附著于其上的勝訴權;而除斥期間則使權利本身消滅。
(四)期間起算點不同。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即權利人能行使權利之日起開始計算;而除斥期間自權利成立之時起算。另外需要說明的是,我國《民法典》規定的20年期間,既非訴訟時效期間,又非除斥期間,而是權利的最長保護期限,自權利被侵害之日起開始計算。
(五)期間是否可變不同。訴訟時效期間是可變期間,可以中止、中斷、延長;而除斥期間為不變期間,不能中止、中斷、延長。
(六)法院是否可依職權主動適用不同。訴訟時效之經過必須經享有時效利益之人為主張之后法院才可適用之;除斥期間之是否經過,法院應依職權主動調查而適用之。
訴訟時效經過后,對方當事人是可以提起抗辯的,且還會產生抗辯權,使超過時效方喪失勝訴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根據《擔保法》規定,擔保人擔保期限已超2年,仍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擔保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超過擔保期限,影響的只是勝訴權,但不影響訴權,所以,不論是否超過擔保期限,起訴都是合法的。擔保人如認為已超過擔保期限,不再承擔擔保責任,可以向法院提出抗辯。即使保證人未提出已過保證期間的抗辯,法院也應依職權主動審查保證期間是否經過的事實。
需要指出的是,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或者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為止等類似的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作為債權人,需要在主債務履行期滿之日起,及時向保證人主張債權,避免因超過保證期間致使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另外,需要區分的是,一般保證的債權人應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連帶保證責任的債權人應對保證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六條
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二十五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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