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 物權 編第四百六十條的解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條規定,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占有人占有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及其孳息,但應當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維護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支出的必要費用。
本條是關于無權占有人應向權利人返還原物及其孳息,并且善意占有人享有必要費用返還請求權的規定。關于本條,主要明確了兩層意思:第一,無論是善意占有人還是惡意占有人,對于權利人都負有返還原物及其孳息的義務;第二,返還原物及其孳息之后,善意占有人對于因維護該不動產或者動產而支出的必要費用,可以要求權利人返還,而惡意占有人無此項請求權。
二、孳息的歸屬是怎么規定的
孳息不僅可為所有人取得,而且也可為非所有人取得。因為收益雖為所有權的一項權能,但是收益權得與所有權相分離,由非所有人享有。非所有人享有收益權時,其也就得收取孳息,而且收益權人收取孳息的權利得排斥所有人的收益權能。也就是說,一旦非所有人有權收取孳息,則所有人不能取得原物的孳息。
原物孳息的收取一般是以占有原物為前提的。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外,不占有原物就不能取得原物的孳息。但是占有原物并不就有收取原物孳息的收益權。
占有分為合法占有與非法占有。
合法占有是有權源的占有,因占有是有合法根據的,因而占有人占有標的物是合法的。合法占有依占有人的權利基礎又可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占有人基于債權,為履行義務的占有,例如,保管人、承租人、承運人等的占有。在這種情況下的占有,占有人雖得占有標的的物,但無權收取標的物的孳息,原物有孳息的,仍應由原物的所有人收取。另一種情況是占有人基于物權的占有,例如,承包經營人、質權人、 留置權 人、土地使用人等的占有。在這種情況下,占有人占有標的物是其物權的一項權能,不僅有權占有標的物,而且得收取標的物的孳息。
非法占有是沒有權源的占有。未經權利人的同意也無法律直接規定的占有,都為非法占有。非法占有,根據占有人的主觀過錯可分為善意占有和惡意占有。
惡意占有的占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無權占有他人的標的物而仍然占有標的物,主觀上是有過錯的。法律不保護惡意,因而惡意占有人不能享有占有標的物的利益,惡意占有人當然也就不能享有所占有的原物的孳息的收取權。對于惡意占有人,所有人不僅得請求返還原物,而且得請求返還孳息,給所有人造成損失的,還應當負賠償責任。
三、無權占有造成占有物損害的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九條規定,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致使該不動產或者動產受到損害的,惡意占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十二條
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監護人由民政部門擔任,也可以由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擔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十四條
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于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