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有抵押物,擔保人有啥責任
借款抵押物與擔保人的責任是需要承擔一定的連帶擔保責任。也就是在這種情況之下,如果說債務人沒有清償到期的債務,那么是需要對于債務具有一定的清償的義務的,之后是可以追償的。
一、借款抵押物與擔保人的責任是什么? 借款擔保人要為其擔保行為承擔一定的責任,具體如下: (一)要看擔保人是承擔的一般擔保還是連帶擔保,如果擔保合同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如為連帶擔保則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二)還有就是注意是否超出保證期間。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二、借款擔保人的責任有哪些 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保證人應當是具有代償能力的公民、企業法人以及其他經濟組織。保證人即使不具備完全代償能力,仍應以自己的財產承擔保證責任。 國家機關不能擔任保證人。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保證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公民個人,還可以是其他經濟組織,范圍比較廣泛,但一個共同的特征是:保證人必須具有“代為清償能力”,即當債務人到期不能履行債務時,保證人必須以屬于自己獨立支配的財產代為履行或承擔責任。因此,不具有代償能力的法人、公民或其他經濟組織不能作為保證人。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現在我們國家對于擔保和保證非常明確的規定的,也就是說因為擔心債務人不能夠履行到期的債務,所以在這種情況之下需要提供保證人或者是抵押物。那么對于保證人來說的話,就需要履行一定的義務,比如說需要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開發商將房子抵押給銀行后又賣給我
2005年購買的房子,因為一直辦不下房產證才知道房子在賣給我之前開發商就已經把房子抵押給銀行!20l0年我把開發商告了,法院也判我贏,因為開發商沒錢就一直沒執行!現在銀行也把開發商告了,法院就說要拍賣房子!而我的錢只有等還完銀行所有錢后有多余的才分我一點!開發商欠銀行的錢又不是我一套房子就能還清的。我買房子的時候還是全款付的,難道銀行的錢是錢我的血汗錢就不是錢嗎?有哪位好心人幫我分析分析!開發商降價,買房者可以退房或者主張差價補償嗎? 一:條件在開發商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期房)或者商品房銷售許可證(現房),并且開發商不存在欺詐(例如隱瞞土地使用權或者地上在建工程抵押給銀行的事實)的情況下,商品房買賣合同正當有效,合同雙方當事人,包括開發商和業主都應該遵守合同,不能惡意違約,假如合同沒有特別約定降價買房者可以退房或者補償差價,那么開發商降價業主不能有此主張,否則就是不尊重契約;
二:期房和現房的區別是開發商是否辦理下整棟樓的產權,這叫初始登記,是辦理在開發商的名下,假如辦理下了,就叫現房,反之就是期房; 三:在合同正當有效的條件下,只能和開發商協商一致才能解除合同,退房,但是要承擔一定的違約責任,不過在目前的情況下,開發商一般不會退房; 四:假如開發商違約交房或者違約辦理產權證到一定期限,業主可以主張解除合同,退房并且讓開發商承擔一定的違約責任,但是必須在合同約定的期限發出書面退房通知;
五:假如買房人是貸款買房,貸款沒有批下來并且買房人沒有其余的錢支付房款,合同目的達不到,合同無法實際履行,合同只能解除,買房人只能主張退房,但是買房人很可能要承擔一定的違約責任; 六:假如開發商一房兩賣,買房人可以主張解除合同,退房,讓開發商雙倍返還己付購房款。如果查實開發商的抵押行為在購房人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后,則購房人可依據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有關約定要求開發商承擔因房產抵押所可能造成的購房人無法按期辦理產權證等損失。當然,由于購房人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后已經取得了房屋的期得權益,此時,開發商已無權再以自己的名義將房屋抵押,因此,購房人可以要求開發商限期對所購房屋進行解押。否則,可以要求開發商承擔侵權責任并要求其賠償因此所遭受的經濟損失。
融資租賃合同的出賣人有什么責任
法律主觀:
融資租賃合同 中出租人權利: 1.對租賃標的物的所有權出租人對租賃標的物的所有權是基于買賣合同而取得的,這也是資租賃合同生效的前提條件之一。出租人在租賃期限內享有租賃物所有權,承租人在租期內無權處分租賃物。在不影響承租人對租賃物占有使用的前提下,出租人有權轉讓租賃物的所有權,或在租賃物上設定抵押,包括承租人在內的任何人都不得干涉。在租賃期屆滿時,如果融資租賃合同未約定租賃物歸承租人所有的,租賃物的所有權仍歸出租人所有。如果在租賃期限內承租人破產,租賃物不屬于破產財產,出租人有權取回租賃物。 2.收取租金的權利這項權利是出租人享有的一項主要權利。在融資租賃交易中,租金是出租人提供融資的對價,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租金。如果承租人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提前支付全部租金,也 可以解除合同 ,收回租賃物。然而,如果合同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歸承租人所有,并且承租人已經支付大部分租金,但無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時,收回的租賃物的價值超過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費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還。 3.租賃物瑕疵擔保免責權在融資租賃交易中,出租人是根據承租人的選定而購買租賃物后出租給承租人使用,所以,出租人不承擔租賃標的物的瑕疵擔保責任。如果由于租賃物不符合買賣合同約定或者不符合承租人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負擔責任,而由承租人直接向供應商__并自行承擔相應的損害后果。但是,如果承租人依賴出租人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干預承租人選擇租賃物的,出租人就應當對租賃物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4.租賃物風險負擔免責權在融資租賃合同的租期內,租賃標的物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事由毀損、滅失的,其風險由承租人負擔,出租人不承擔因此產生的風險責任。承租人仍然需要按照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向出租人支付全部租金。 5.租賃物造成第三人損害時的免責權在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如果由于承租人使用、保管賃物不當,或者由于租賃物本身存在的內在瑕疵而造成第三人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害,出租人均 不承擔責任 。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四十九條
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造成第三人人身損害或者財產損失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五十一條
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毀損、滅失的,出租人有權請求承租人繼續支付租金,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如何理解民法典612條?
第六百一十二條 出賣人就交付的標的物,負有保證第三人對 該標的物不享有任何權利的義務,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條文要義
本條是對買賣合同標的物權利瑕疵擔保的規定。
權利瑕疵擔保又稱追奪擔保,是指出賣人擔保其出賣的標的物的所 有權完全轉移于買受人,第三人不能對標的物享有任何權利的擔保義 務。這一規則要求的是,出賣人就交付的標的物負有保證第三人不得向 買受人主張任何權利的義務。
出賣人違反權利瑕疵擔保責任,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具體表現是: (1)出賣人出賣標的物為無權處分且不符合善意取得要件;(2)抵押 人將已經設定抵押并辦理了抵押登記的財產出賣給買受人,出賣人未通 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買受人;(3)共有人出賣共有財產或者出賣共 有財產中他人的份額;(4)出賣人向買受人出售第三人享有法定優先 權的財產;(5)出賣人出售給買受人的財產上存在第三人的租賃權; (6)出賣人出售給買受人的財產,第三人可以根據知識產權主張權利 或者要求的;(7)其他情形。
本條規定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條款,是指如果專門法律對有權利 瑕疵的標的物買賣作出特別規定的,則首先要適用該特別規定。
出賣人對標的物的權利瑕疵擔保責任,與民法典物權編關于善意取 得的規定相互聯系。本條規定的是出賣人應當保障自己出賣的標的物第 三人沒有權利主張。物權編規定的善意取得制度,是一旦出現出賣人出 賣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沒有處分權,由于第三人善意取得,而買受人 不能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的,則應當按照物權編的規定,由第三人取得 其所有權,買受人只能主張損害賠償。如果第三人善意取得的主張不成 立,則買受人能夠取得買賣標的物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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