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轉讓債務涉及合同義務的轉讓,指合同當事人一方依法將其合同的債務全部或者部分地轉讓給第三人,分為兩種形態有不同的處理方式:1、免責的債務承擔,指民間借貸合同中,出借人、借款人與第三人之間達成轉讓債務的協議,由第三人取代原借款人承擔全部債務。在債務全部轉移的情況下,原借款人已經脫離原來的民間借貸合同關系,新的借款人代替了其地位。實現此種債務轉移常見方式就是借款人,即債務人與第三人簽訂協議,由協議規定第三人向出借人履行還款義務,但是借款人與第三人訂立轉讓債務的協議,必須要經過出借人的同意,否則該協議不能生效。2、并存的債務承擔,又稱債務加入。指原借款人并沒有脫離民間借貸合同中債務關系,第三人與原借款人共同承擔債務。實踐中認為此種債務加入無需取得原出借人的同意即可生效。《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債權轉讓】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債務由第三人清償的,如果在合同中沒有特別的約定的,一般是不需要經債務人同意的,只要債權人同意由第三人清償的,第三人就可以進行清償。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一般視為不同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條 【債務轉移】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為不同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條 【并存的債務承擔】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并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擔的債務范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
第三人代為清償有必要經過債務人同意嗎第三人代為清償有必要經過債務人的同意,如果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第三人對履行該債務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權向債權人代為履行,但是,根據債務性質、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只能由債務人履行的除外。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條
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第三人對履行該債務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權向債權人代為履行;但是,根據債務性質、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只能由債務人履行的除外。
債權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對債務人的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但是債務人和第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債務承擔需要原債務人同意嗎債務承擔不需要原 債務人同意 。債務承擔可以分為免責的債務承擔和并存的債務承擔。免責的債務承擔必須經 債權人同意 ;在并存的債務承擔中原則上無須債權人的同意,只要債務人或第三人 通知債權人 即可發生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三條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原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債權的,新債務人不得向債權人主張抵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條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為不同意。
第三人代為清償債務需要債權人同意嗎第三人代為履行債務時,通常是先有當事人對第三人代為履行進行約定,是需要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同意的。第三人代為履行的具體構成條件如下:
第一,須合同當事人的債權、債務關系合法存在,且債權人與債務人有第三人代為履行的口頭或書面約定。
第二,須有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愿意為債務人清償債務的承諾,應為明示的、書面的,這是積極要件;或者與債務人訂有承擔某項合同債務的協議。
第三,須債權人的債權已屆履行期,且向第三人請求履行,而第三人的履行應是無條件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條,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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