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不知情的債權轉讓有效嗎?
一. 債務人 不知情的 債權轉讓 有效嗎? 轉讓債權不需要債務人同意,但是必須要告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因此只要通知到債務人,無論其是否同意,都不影響債權轉讓的效力。這樣規定主要為了保障 債權人 行使權利,因為債權轉讓與否,債務人同樣必須履行原合同義務。 1.《民法通則》第九十一條規定:債權人轉讓自己的債權,須用有法律效力的書面通知書通知債務人。任何情況下都不需要征得債務人同意。根據 物權法 和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債權人轉讓自己的債權,即債權人處分自己的債權,屬于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權利。 2.《中華人民共和國 合同法 》第80條第1款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因為合同的轉讓通常涉及到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即原 合同當事人 雙方之間的關系,和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的關系。盡管合同的轉讓主要是在轉讓人和受讓人之間完成的,但因為合同的轉讓涉及到原合同當事人權利與義務的變更。因此,法律要求轉讓權利時應及時通知原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只有原合同的債權人在法定的期限或約定的期限內通知了債務人,或原合同的債務人在法定的期限或約定的期限內承認了債權人的轉讓權利行為,該權利轉讓行為對債務人才產生法律效力。原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因轉讓而消滅,新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隨之產生。相反,原合同的債權人未履行權利轉讓通知義務的,該權利轉讓行為對于原債務人就不發生法律效力。受讓人就無權要求原債務人履行合同義務,原債務人對受讓人的履行請求具有抗辯權。 綜上所述,債權人轉讓債權應事先通知債務人,無須經債務人的同意,如果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不影響債權轉讓行為的生效,只能說轉讓行為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即當受讓人向債務人主張權利時,債務人有權拒絕。
法律規定哪些債權不可以轉讓?
一、法律規定哪些債權不可以轉讓? 法律規定債權不可以轉讓的主要有: 1、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 要求這種約定須在轉讓之前訂立,否則,該約定無效。且該約定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如果 債權人 違反雙方禁止轉讓的約定,將 債權轉讓 給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可取得該債權。 2、依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債權 這類債權要么與債權人的人身有不可分割的關系,要么基于債權人與 債務人 間的信任關系產生,如 扶養 請求權、雇主對于雇員、委托人對于 代理 人的債權、不作為債權等。對這類債權轉讓,應按無效處理。需注意的是,一般認為,由性質上不得轉讓的債權所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可以轉讓。 3、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 國家以法律禁止轉讓的,違反禁止性規定的,合同當然無效。在我國禁止轉讓債權多以行政規章形式出現,如下列資產不得對外公開轉讓: (1)債務人或 擔保人 為國家機關的不良債權; (2)經國務院批準列入全國企業政策性關閉破產計劃的國有企業債權; (3)國防、軍工等涉及國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債權以及其他限制轉讓的債權。 債權轉讓的生效條件 1、必須是合法有效的債權且不得違背社會公共利益。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前提。以無效的債權轉讓他人,或者以已經消滅的債權轉讓他人,是轉讓的標的不能。這種限制性規定的意義在于防止受讓人、國家、集體利益受損。 2、轉讓不得改變債權的主要內容。債權作為法鎖的觀念雖已消失,但債權轉讓只是主體上的變更,如果存在債的主要內容變更,則發生新的合同關系,而不屬于轉讓性質。 3、債權的轉讓人與受讓人必須達成債權轉讓的協議。債權轉讓是一種處分行為,必須符合民事行為的生效條件。轉讓人主體必須符合資格,即具有處分能力,是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人。雙方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不是真實的意思表示,債權轉讓無效。如果一方當事人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轉讓無效。合同被撤銷后,受讓人已接受債務人清償的,應作為 不當得利 返還原債權人。 4、轉讓的債權必須具有可轉讓性。根據債的有關原理,某些合同是不可讓渡的,其債權也應不可轉讓。一種是基于個人信任關系而發生的債權、以特定身份關系為 繼承 的債權、不作為的債權、因繼承發生的遺產給付請求權。第二種為屬于從權利的債權。從權利隨主權利的移轉而移轉,若將從權利和主權利分開單獨轉讓,則為性質上所不允許。第三種是依 合同當事人 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按照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當事人對債權轉讓的禁止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也可以在 合同訂立 之后另行約定,但必須在債權尚未轉讓之前作出,否則轉讓有效。第四種是依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 5、債權的轉讓必須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6、債權轉讓必須遵守一定程序和手續。一般合同的成立是當事人自愿原則,但《 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條也規定:“法律、行政 法規 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綜上所述,對于公民個體之間所產生的債權而言是會被默認為是個人的財產而被允許在新的 債務 關系發生時進行轉讓的,但是對于某些債權情況比較特殊的,如果進行轉讓則必然會讓涉及在其中的相關人的利益遭受到無故的損害,所以就被規定不允許隨意轉讓。
債權轉讓口頭通知債務人有效嗎
法律主觀:
債權轉讓,口頭通知是可行的。債權人在轉讓債權時,必須通知債務人,但對通知的方式,法律沒有特別規定。債權人可以通過口頭的方式來通知債務人,也可以通過書面通知等方式來通知債務人。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特定形式的,應當采用特定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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