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到期沒有續約繼續使用
租賃合同到期未續簽,但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是租賃期限為不定期。房屋租賃合同到期沒續簽,還有效。與出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到期后,繼續使用租賃物也就是房屋,出租人未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是轉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租賃合同,但是出租人應當在解除合同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
租賃合同到期未續簽,但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是租賃期限為不定期。房屋租賃合同到期沒續簽,還有效。與出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到期后,繼續使用租賃物也就是房屋,出租人未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是轉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租賃合同,但是出租人應當在解除合同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
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當租賃合同到期后,雙方未簽訂新租賃合約的,若租方又繼續按使用租賃房屋,房東有未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有效,雙方都要繼續履行原合同的約定,只是原合同的租賃期限改變為不定期。雙方在給予對方合理的時間后,都可以隨時提出解除租賃合同結束雙方的租賃關系。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后的狀態。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是租賃期限為不定期。租賃期限屆滿,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承租的權利。
租賃合同的特征?
1。租賃合同是轉移租賃物使用收益權的合同。
在租賃合同中,承租人的目的是取得租賃物的使用收益權,出租人也只轉讓租賃物的使用收益權,而不轉讓其所有權;租賃合同終止時,承租人須返還租賃物。這是租賃合同區別于買賣合同的根本特征。
2。租賃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
在租賃合同中,交付租金和轉移租賃物的使用收益權之間存在著對價關系,交付租金是獲取租賃物使用收益權的對價,而獲取租金是出租人出租財產的目的。
3。租賃合同是諾成合同。
租賃合同的成立不以租賃物的交付為要件,當事人只要依法達成協議合同即告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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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四條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是租賃期限為不定期。租賃期限屆滿,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承租的權利。
物業合同到期后如何處理
物業合同到期自動終止。如果在前期物業合同約定的服務期限屆滿之前,業主委員會與新的物業服務人員訂立的物業合同已經成立并生效的,前期物業合同就終止。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到期怎么解除
雙方協商按照規定解除即可。
1、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中規定,業主通過業主大會共同決定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事項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2、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建設單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應當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
3、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可以約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滿、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民法典未成立業委會如何續簽物業合同
民法典規定,在沒有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情況下,物業服務合同到期后,業主可以協商,是否續簽服務合同,如果續簽的,共同作出決定。
法律依據: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九百四十條規定,建設單位依法與物業服務人訂立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服務期限屆滿前,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與新物業服務人訂立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第九百四十八條規定,物業服務期限屆滿后,業主沒有依法作出續聘或者另聘物業服務人的決定,物業服務人繼續提供物業服務的,原物業服務合同繼續有效,但是服務期限為不定期。
合同到期沒簽續約有效嗎
勞動合同到期沒續簽原來的勞動合同仍然是有效的,但要建立在雖然沒續簽勞動合同,不過職工仍然繼續在工作崗位上付出相關的勞動力,且公司對于這種狀態也沒有提出任何爭議的,這種情況視為雙方默認按照原來的勞動合同的約定繼續履行。不過,最好還是重新簽新的勞動合同。
一、勞動合同到期沒續簽有效么? 有效,勞動合同的續訂是指勞動合同期滿后,當事人雙方經協商達成協議,繼續簽訂與原勞動合同內容相同或者不同的勞動合同的法律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 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 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由此可見,如果當事人雙方在原勞動合同期滿后對繼續執行原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和福利待遇標準、勞動條件 等沒有提出異議,應當視為雙方默認按照原勞動合同的約定的內容繼續履行。由于“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勞動合同到期后不續簽但繼續工作的情形屬于勞動合同自動續簽的情形,所以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是存在勞動關系的。二、不續簽勞動合同但是繼續工作的相關問題 1、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期滿不續簽但是繼續工作的情形屬于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期滿不續簽但是繼續工作的情況屬于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也就是雙倍工資。 2、合同條款 自動續約時,默認按照原來的勞動合同條款繼續履行,但是不包括原來的合同期限的條款。也就是說自動續約的工資福利待遇都不得低于續訂之前的工資待遇。 3、續訂的次數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續訂兩次以上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主要是在勞動合同到期后沒有續簽的狀態都是不一樣的,有些沒有續簽是直接和公司結束了勞動關系,還有些沒有續簽就是在開頭提到的繼續存在著事實勞動關系。勞資雙方如果能足夠的正式勞動合同的續簽問題,應該在合同快到期之前雙方就針對續簽意向有一個相互了解的過程,職場當中的很多機會都是要職工自己爭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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