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貨物損壞的,一般是由承運人賠償。根據法律規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 承擔賠償責任 。但是,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辟謠】 承運人有留置權? 真相:是的 解析: 法律規定,托運人或者收貨人不支付運費、保管費或者其他費用的,承運人對相應的運輸貨物享有留置權,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提醒】 貨物在物流過程中損壞怎么辦? 1、運輸過程中貨物損壞,可以依據運輸合同向運輸公司要求賠償。 2、首先可以與對方協商,協商不成只能起訴。 3、起訴應當寫起訴狀,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 法定代表人 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其次,收集準備好對自己有利的證據。 最后,帶著起訴狀、證據、合同到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并繳納相應費用。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
第四十七條
郵政企業對給據郵件的損失依照下列規定賠償:
(一)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或者全部損毀的,按照保價額賠償;
部分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保價額與郵件全部價值的比例對郵件的實際損失予以賠償。
(二)未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賠償額不超過所收取資費的三倍;
掛號信件丟失、損毀的,按照所收取資費的三倍予以賠償。
郵政企業應當在營業場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給用戶的給據郵件單據上,以足以引起用戶注意的方式載明前款規定。
郵政企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給據郵件損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無權援用本條第一款的規定限制賠償責任。
一般來說,承運人要承擔賠償責任的,但有免責事由的例外。
1、《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條 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如果他們屬于快遞公司,可參考《快遞服務行業標準》,其中有一項明確規定:快遞運單的內容應包括是否保價及保價的金額。但現在很多快遞公司沒有按照行業規范,給客戶提供物品保價這項業務。若出現了貨物損壞,他們一般會按照運費的3到6倍賠償。
按道理承運方是要負大部分的責任,但是承運方很可能會最大程度地推卸,就算是賠償,程度上也很難達到要求。
擴展資料:
運輸索賠的范圍
從理論上講,除了不可抗力、貨物內存缺陷及托運人的原因造成的貨物損失外,承運人因自身原因造成的貨物損失均應向貨主負賠償責任。
但因運輸慣例、相關的國際公約、海商法均規定了承運人在一定條件下的免責事項,因此,進口商向承運人索賠的范圍大大受限。通常情況下,只有下列原因導致的貨物滅失或損壞,進口商才能向承運人提出索賠要求:
(1)貨物裝卸時發生的損失。如野蠻裝卸致使貨物跌落或相撞的損失。
(2)積載不當而致損。如輕重貨物不合理堆積、貨物串味等致使貨物損失等。
(3)短裝短卸損失。因承運人的過失致使裝卸貨物短少、數量不足等損失。
(4)照料不當而致損。如在運輸途中,沒有及時、適當通風;調節貨艙溫度導致貨物腐爛、受凍等損失。
(5)貨物水漬損失。除共同海損外,貨物遭受海水浸泡而失去使用價值等。
(6)不合理繞航或變更航程導致的損失。如觸礁、沉沒、互撞等致使貨物損失等。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承運人賠償責任限制
法律分析:(一)當事人對貨物毀損、滅失的賠償額有約定的,就應當按約定數額進行賠償。
(二)當事人對賠償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則承運人賠償的數額應當依照《民法典》第510條的規定進行確定。民法典》第510條規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三)如果依照《民法典》第510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則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
(四)法律、行政法規對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和賠償限額另有規定的,應當依照其規定進行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條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五百一十一條 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據前條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強制性國家標準履行;沒有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按照推薦性國家標準履行;沒有推薦性國家標準的,按照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依照規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請求履行,但是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因債權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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