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張權利的具體規定
主張權利的具體規定向債務人申報債權的同時,可以向保證人主張債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擔保法解釋》)第44條第1款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的,債權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也可以向保證人主張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擔保期間債權人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方式及程序問題的請示》的答復中提出,債務人破產的,債權人有權選擇向其申報債權也可向保證人主張債權,向保證人主張債權既可以發出債權催收通知書等方式進行,也可以提起訴訟。
對于向債權人申報了債權,同時又起訴保證人的保證合同糾紛案,法院應予受理。
在具體審理并認定保證人應承擔保證責任的金額時,如需等待破產程序結束的,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訴訟;如果法院徑行判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應當在判決中明確應扣除債權人在債務人破產程序中可以分得的部分。
主張債權的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下稱《擔保法》)第21條規定,如保證合同沒有特別約定的,保證責任的范圍應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下稱《企業破產法》)第46條第2款規定,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
在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時,債權停止計算利息,但保證人為債務人提供擔保的利息部分,是否也同樣停止計算利息呢?法律及相關規定沒有明確。
關于債務人破產,主債權停止計息的效力是否及于保證人,司法實務中的說法不一,主流做法是不應該停止計息。原因主要為,在破產程序中不應該適用普通民商事交易規則的債權從屬性理論,即主債務利息減免的,保證債務的利息也隨之減免。
進入破產程序之前,適用的是普通民商事規則,保證債務的利息應當跟隨主債務利息一并計算。進入破產程序之后,兩者適用的法律規則不同,保證人適用的是破產程序之外的一般民事程序的擔保法等法律;而債務人適用的是屬于特別法的企業破產法等法律,其主要調整的是通過破產制度減輕債務人的債務壓力。因此,債務人破產的,保證債權不應當停止計息。
主張債權的時間
一般情況下主張債權的時間
保證期間又稱保證責任期間,是指保證人按照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的時間內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限。
《擔保法》第25條、26條規定,除當事人約定保證債權的期限外,一般保證、連帶責任保證期間均為主債務期限屆滿后6個月。當事人有權對保證期間進行約定,如果沒有約定的情況的,債權人就應該按照法律規定的期限自主債務期限屆滿后6個月內主張。
破產債務利息截止時間
破產債務利息截止時間一、破產債務利息截止時間是多久
1、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債務人破產申請受理后,附利息的債權停止計息系基于法律的特別規定,并非債權人自愿免除該部分利息,實質并未消滅該債權。而保證人簽訂保證合同的目的即在于承擔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時替代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責任的義務,本質在于保障債權人的債權能夠全部得到有效清償,此系合同當事人訂立保證合同的本意,主債務人破產后擔保人承擔保證責任并未違背擔保債務從屬性的基本原則。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四十六條
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
二、破產清算賠償順序是什么
破產清算賠償順序有以下:
1、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2、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3、普通破產債權;
4、破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5、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民法典581條如何理解?
《民法典》將“保證合同”放入合同編中,作為有名合同獨立成節,從六百八十一條至七百零二條,共二十二個條文。以下我們將從《民法典》與我國現行有效的保證規則比較的視角,對其中變化較大的條文進行梳理與解讀。
保證合同從屬性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條 保證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保證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關于擔保合同的從屬性,新舊條文在明確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方面沒有變化,變化的是但書條款。舊條文規定的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而新條文中刪去了這一當事人可意思自治的范圍,直接明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結合2019年《九民會紀要》的法律精神,擔保合同的從屬性可以理解為:
1.除了銀行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開立的獨立保函外,其他主體開具的獨立保函一律不具有獨立性。
2.從屬性表現在——從債權的產生、效力、范圍與強度都不能超出主債權。如擔保合同中約定的擔保債權范圍、違約責任、履行期間等,均應嚴格按照主債務范圍進行界定,超出主債務的任何約定都是無效的;據此,一直爭議的主債務人破產時,根據《企業破產法》相關規定,在破產受理日債權人對主債務人的債務停止計息,而對保證人是否仍應計息的爭議,即應蓋棺定論。根據上述從屬性擔保與獨立保函的區分理論,我們認為如果非獨立保證,應當停止計息。而如果是獨立保函,則不應受主債務范圍的影響,其擔保的債務范圍可能會超出主債務。
由此可見,《民法典》與《九民會紀要》的內在邏輯是一致的,將擔保的根本屬性定位為從屬性,從而有效規范民商事活動中部分擔保權人利用主體優勢地位隨意約定獨立擔保形式、擴大擔保責任范圍等違背立法本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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