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法院判決認定的事實不符合法律規定,有違公正性,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給予公正判決。以下是我給大家整理的民間借貸 法庭 辯論 詞,希望能幫到你!
法庭辯論詞的如何寫
辯護詞是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辯護人在法庭辯論階段,依照法律和事實為被告人作無罪、最輕或者減輕,免除刑事責任的辯護時的發言稿民間借貸法庭辯論詞_法庭辯論詞的如何寫默認。
格式,內容和寫法
辯護詞由序言、辯護理由、結論三部分構成。
1、序言。包括五項內容。
(1)標題。寫明 某某(姓名)某某一案的辯護詞
(2)呼語。頂格寫 審判長、陪審員 或 審判長、審判員 表明向法庭人員陳述。
(3)寫明辯護人出庭辯護的法律依據和責任。一般寫 受誰委托擔任某某的辯護人,出庭為被告辯護
(4)簡要說明辯護人在開庭前做的主要工作。閱卷、會見被告人、庭審調查的情況。
(5)表明對本案的基本觀點。主要是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從輕處罰的觀點。
2、辯護理由。是辯護詞的核心部分,應當寫好。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1)無罪辯。說明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不成立。
(2)罪名辯民間借貸法庭辯論詞_法庭辯論詞的如何寫民間借貸法庭辯論詞_法庭辯論詞的如何寫。將指控的重罪說成輕罪。
(3)罪輕、情節辯。自首、立功、防衛過當、未成年人、從犯等等。
(5)事實辯。從證據能夠證明的事實,得出與公訴指控不同的事實,當然包括事實的情節。
(6)法律適用辯。本案應當適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釋。
此外,可就案件的管轄、訴訟主體、追訴時效的問題提出辯論觀點。當然每個案件都有個性,應針對案件的特點,如果案件事實有問題,則主要從證據和事實方面入手,不宜面面俱到。
3、結論。有稱結束語。是 總結 。首先對辯護理由做一概括小結,然后提出結論。最后使用適當的語言,表明辯護結束。
1、立論要事實就是。辯護詞的說服對象是法庭人員,不是給被告人或旁聽人員聽的。要處理好關系,避免被告人高興而法庭人員反感。
2、正確分析案情民間借貸法庭辯論詞_法庭辯論詞的如何寫默認。
3、抓住要點,切中要害,突出重點,切忌面面俱到。把重要的部分說到,說透,說清,說全。次要部分,說到即可。
4、語言要簡潔、精煉、平實。可以適當使用感情詞匯,但不可使用挖苦、諷刺的語言,更不能對對方律師進行人身攻擊。
法庭辯論詞(一)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被上訴人侯建云委托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銀川分所律師李瑤、馬曉明擔任其二審訴訟代理人,代為參加其與上訴人甘肅第一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訴人戴明生、原審被告寧夏亙元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訴訟活動。在庭審過程中,法庭根據雙方的爭議焦點,歸納了如下兩個焦點:1、是 買賣合同 糾紛還是民間借貸糾紛及借條的效力;2、原審判決程序是否有誤。
在為便于法庭客觀、公正處理本案,本代理人根據法庭查明的案件事實、法庭總結的本案焦點,并結合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就圍繞法庭辯論的焦點,發表以下代理意見:
一、涉案為典型的民間借貸糾紛,且該借條真實、合法、有效的,是當事人雙方真實意思的體現,應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護,并得到原審判決的認定,懇請貴院繼續予以認定。
2008年4月12日,上訴人甘肅第一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與寧夏亙元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了一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由被答辯人甘肅第一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寧夏亙元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的永寧縣社會保障性住宅工程。隨后,上訴人甘肅第一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設立了甘肅第一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第十二分公司,并任命戴明生為第二分公司的經理,負責永寧縣社會保障性住宅工程的具體的建設事宜。戴明生在負責該工程的前后過程中,因分公司資金周轉困難,便通過孔雙福向原告借款40萬元、通過李進向原告借款40萬元,共計80萬元;隨后,被上訴人戴明生在原告處提走價值120萬元的鋼材。2008年5月28日,戴明生和被上訴人侯建云在結算的過程中,達成一致意見,并給被上訴人侯建云出具了一份200萬元的借條,由孔雙福、李進各擔保40萬元,被上訴人侯建云將以前的兩張各40萬元的借條、120萬元鋼材款的欠條還給被上訴人戴明生。在原審庭審過程中,被上訴人戴明生親自承認借條是其所寫,“戴明生”名字是其本人所簽,上訴人甘肅第一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也對借條上的“甘肅第一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第十二分公司”公章也予以認可。
綜上所述,200萬元借條是有淵源的,是由借條、欠款組成的,因此,涉案為民間借貸糾紛符合法律的規定,且借條是真實、合法、有效的,是當事人雙方真實意思的表露,應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護,并得到了原審判決的認定,懇請貴院繼續予以認定。
二、關于對上訴人要求追加擔保人并認為原審判決程序錯誤問題的代理意見。
代理人認為,是否追加起訴兩位保證人是法律賦予被上訴人的權利,上訴人并無此項權利。被上訴人不起訴兩位擔保人,這完全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3條“因保證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債權保證人一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保證人和被保證人列為共人向保證人和被同被告;債權人僅起訴保證人的,除保證合同明確約定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的外,人民法院應當通知被保證人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債權人僅起訴被保證人的,可只列被保證人為被告”的規定,據此被上訴人提出的追加保證人參加訴訟的主張毫無法律依據,不能成立。同時,被上訴人侯建云現在不起訴兩位擔保人,不等于以后不起訴保證人,若被上訴人侯建云的債權無法實現時,會依法起訴保證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可見,上訴人要求追加擔保人參加訴訟無法律依據,且據此認為原審判決程序錯誤,并作為上訴的理由沒有任何法律依據,不能成立,懇請法庭不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代理人認為,上訴人甘肅第一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其上訴的“事實與理由”也與客觀事實不符,且缺乏有效證據證明;同時,原審判決認定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適用法律得當,符合法律程序規定,判決結果公正,請法庭維持原審判決。
上述代理意見,懇請法庭參考!
法庭辯論詞(二)審判長、審判員:
我們依法接受上訴人王的委托擔任其代理人,現針對本案的事實和法律,提出如下代理意見:
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1、一審判決以“原、被告出具此借據時,原、被告雙方并沒有實際發生現金往來,只是對雙方以前同居期間被告所借原告現金出具的借據。本案在審理過程中,被告對于具體借款數額予以否認,原告也未提交相關證據予以佐證。”為由,斷然否認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0元的事實,不符合法律規定,也沒有證據證實一審法院的這一認定,根據舉證規則“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因此,被告否認向原告借款150000元的事實,應該提供相關證據證實這一說法,否則,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而原告無需提供證據予以佐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對方當事人舉不出相應證據反駁的,可以綜合全案情況對該證據予以認定。”據此,綜合全案案情,一審法院應當予以認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5萬元的事實。
2、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前后矛盾,且不符合法律規定。
一審庭審筆錄中清楚的記錄著“對該份借條中的借款數額、債權人債務人本庭予以確認。”而一審法院在被告未提交任何證據證實只向原告借款5萬元的情況下,在一審判決中認定被告只向原告借款5萬元的事實,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且前后自相矛盾,即對原告提交的證據予以確認,又只認
定被告向原告借款5萬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一的規定:“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只有本人陳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關證據的,除對方當事人認可外,其主張不予支持。”而一審法院的此判決讓人百思不得其解。
3、縱觀一審庭審筆錄的記錄,被告在法庭調查及法庭辯論中均未提出只向原告借款5萬元的事實,而一審法院依據一審庭審筆錄記錄的法庭調解時的內容認定被告只向原告借款5萬元,與事實和法律不符。法院開庭審理是為了“查清事實,分清是非”,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但一審法院以雙方當事人未達成調解協議的內容作為定案依據,明顯違背法律的硬性規定和公正性。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判決認定的事實不符合法律規定,有違公正性,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給予公正判決。
此致
張家界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人:田英治
吳利群
二0XX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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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房產做抵押的民間借貸要注意以下幾點:
1、民間借貸的雙方當事人在借款時以住房作為抵押的,應簽定房地產抵押合同,并到房管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當事人之間如果僅以口頭約定或將《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交付債權人抵押是存在很大風險的。
根據《擔保法》規定,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簽訂書面抵押合同;房地產抵押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不簽訂抵押合同,一但發生法律糾紛,當事人的主張存在法律上的舉證困難,即便到法院訴訟,有時也很難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辦理抵押登記,有可能導致抵押無效。
2、第三人以自己的所有的住房為債務人的借款作擔保,也應簽訂房地產抵押合同,并到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登記,待抵押登記生效后才能貸款。同時,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擔保,也應要求債務人向自己提供反擔保,這樣,才能督促債務人及時還款,保障自己的住房不至于債務人的過錯而被查封凍結、強制執行。
3、很多民間貸款房屋抵押均以自己唯一的一套住房提供擔保,這有可能導致事前的約定,甚至抵押權的不能實現。2005年1月1日起實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中第六條指出,“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生活所必須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目前,銀行紛紛要求債務人提供第二住所證明,但對于民間借貸的當事人來說,操作過程中圖省事,導致不能執行到抵押人作為擔保債務的房產。
擴展資料:
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而非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年息36%內受國家法律保護,超過36%無效。
民間借貸作為一種資源豐富、操作簡捷靈便的融資手段,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銀行信貸資金不足的矛盾,促進了經濟的發展。但是顯而易見,民間借貸的隨意性、風險性容易造成諸多社會問題。向私人借錢,大多是在半公開甚至秘密進行的資金交易,借貸雙方僅靠所謂的信譽維持,借貸手續不完備。
缺乏擔保抵押,無可靠的法律保障,一旦遇到情況變化,極易引發糾紛乃至刑事犯罪。由此看來,民間借貸也必須規范運作,逐步納入法制化的軌道。為了避免借貸雙方發生不必要的經濟糾紛,保護債權人的經濟利益,需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借貸要合法
合法的借貸關系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如果明知借款人借款用于詐騙、販毒、吸毒等非法活動,仍予以出借的,國家法律不予保護,出借人不僅得不到債權,還會受到民事、行政乃至刑事法律的制裁。若一方乘人之危,或用欺詐、挾迫等手段使對方違心借貸的,則屬于無效民事法律行為,有責任的出借人只能收回本金。
訂立協議
現實生活中,有的出借人往往因對方是親朋好友,礙于情面或出于信任,借貸時沒有出具書面字據。這樣,一旦借款人否認,出借人就很難保障債權。即使訴至法院,也會因無法舉證而陷入敗訴的結局。因此,出借人必須與借款人訂立書面借貸協議,載明借貸雙方的姓名、借款種類、幣種、數額、時間、期限、用途、利率、還款方式、保證人和違約責任等條款,簽字畫押,雙方各執一份,妥善保存。
利率應合法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提供擔保
對于數額較大或存有風險的借款,應履行擔保和抵押手續,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一定經濟實力的第三人為其擔保,或要求借款人以存單、債券、機動車、房產等個人財產作為抵押物,并都應訂立書面借貸協議。有些財產抵押,還應到有關部門辦理抵押物登記手續。這樣,借款人一旦出現無法償還債務的情況,可以向保證人追索借款或合法地以抵押物抵償借款。
及時催收
按照《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債權保護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如借款期滿后又經過2年,出借人不能證實期間曾經催收過的,法律不予保護。為了防止超過訴訟時效,出借人應在時效屆滿前,讓借款人寫出還款計劃,訴訟時效就可以從新的還款期限起重新計算。
運用法律
如果借款人不講信譽,逃賬賴賬,債權人切莫采取扣押人質、強搶貨物等過激的違法行為,要正確運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必要時,法院可以施行強制執行措施。
謹防“非法集資”式的民間借貸
一些個體企業或業主利用人們貪圖高利的心理,拋出高利息誘餌,在同地域或熟悉人之間進行地下非法集資。這類集資經營者不是揮霍過度、無力償還,就是金蟬脫殼、卷款而逃,使債權人血本無歸。這種“變味”的民間借貸風險最大,應引起大家的高度重視。
簽訂合同
民間借貸大多以“借據”的形式代表合同,一般來說這也是可以的。但由于借據過于簡單,如果發生糾紛很難憑此處理。因此借貸雙方最好簽訂正式的借貸合同,詳細確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以免留下后患。當然,如果當事人之間確實沒有書面借據或合同的,但雙方都承認借貸一事的,可以確認雙方借貸關系存在。
利息約定
在民間借貸中,借貸雙方最易產生矛盾的是利息。法律對此有明確規定:
(1)借貸雙方對有無約定利率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以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2)當事人約定了利率標準發生爭議的,可以在最高不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的標準內確定其利率標準。
(3)在有息借貸中,利率可適當高于銀行利率,但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即不得搞高利貸。 如果超過4倍(按現行利率,4倍是百分之29點多)也沒關系,最多有糾紛時,法院不保護超出部分,但沒有糾紛時,就可以獲得更高收益。說明這條規定不具備懲罰性。
(4)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否則不受法律保護。 這條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具備一定的懲罰性,如果違反了該規定,有可能被法院判定為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那么,你當初約定的倍數,本來可以主張要回的也可能要不回了。
(5)當事人因借貸外幣、臺幣等發生糾紛的,出借人要求以同類貨幣償還的,可以準許。借款人確無同類貨幣的,可以參照償還時的外匯牌價折合人民幣償還。出借人要求支付利息的,可以參照中國銀行的外幣儲蓄利率計息。
注意訴訟時效
民間借貸由于大部分發生在親朋好友之間,很多人并沒有對它給予應有的重視。孰料,一些無賴之徒正好鉆了這個空子,采取賴賬、久拖、回避的方式,以逃避債務。在此提醒大家: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是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在此期間,你必須向借款人主張債權,2年之后,法院對你的債權不予保護;如果沒有寫明還款日期,適用最長訴訟時效20年
參考資料:民間借貸—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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