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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慧玲律師:購買人防車位,合同是否有效?(人防車位買賣合同有效嗎)

首頁 > 債權債務2024-01-20 06:37:50

人防車位,到底怎么意思

人防車位是什么意思?普通車位和人防車位有什么區別?

人防車位是什么意思,普通車位和人防車位有什么區別,人防車位一般適用于一些人防工程,是指為了保障戰亂時期人員的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而單獨修建的位于地下的防護建筑,是國家強制要求配套的建筑,禁止開發商銷售。人防車位一般與普通車位是在建筑物的不同樓層,一般位于普通車位更下的樓層,大型的密閉鐵門是人防車位區域的標志之一,也有部分建筑中人防車位與普通車位位于相同的樓層,按不同區域劃分。但是從使用角度而言普通車位和人防車位沒有任何區別了。

人防產權是屬于國家的,而不是個人又或者是開發商自己的,戰爭時期,它要全部清空由政府進行管理,如果說你買的是產權車位那么不管發生什么情況它都是你的個人財產的了。

如果你所在的地方拆遷,那么人防車位的部分是不會獲得賠償的。所以建議大家在經濟條件允許的情況下還是盡量的選擇產權車位,這樣會好很多,不會存在其它問題了。

購房者在選擇停車位的時候,應該根據車輛的體積來選擇適合的車位面積,主要是從長度和寬度兩個方面來考慮停車位選擇的問題。對于“一字型”車位而言,停車位的長度則是關鍵的一個指標。通常長度應該在車長的1.5至2倍才可以比較方便的將車入位,新手要盡量選擇更長一些的車位。

總結:人防車位是什么意思,普通車位和人防車位有什么區別,人防車位一般適用于一些人防工程了,是指為了保障戰亂時期人員的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而單獨修建的位于地下的防護建筑,是國家強制要求配套的建筑,禁止開發商銷售。人防車位一般與普通車位是在建筑物的不同樓層,一般位于普通車位更下的樓層,大型的密閉鐵門是人防車位區域的標志之一,也有部分建筑中人防車位與普通車位位于相同的樓層,按不同區域劃分。但是從使用角度而言普通車位和人防車位沒有任何區別,主要就是這幾點。

車位轉讓協議是否有效

一、車位轉讓協議是否有效
1、車位轉讓協議如果符合法律規定和當事人之間的約定,是有效的。當事人一方為小區的業主,車位的使用權是可以轉讓的,我國法律規定,小區內車位的使用權歸業主所有。另外,雙方簽訂的使用權轉讓協議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條
建筑區劃內的道路,屬于業主共有,但是屬于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綠地,屬于業主共有,但是屬于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于個人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于業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五條
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
二、車位買賣合同與車位轉讓協議有什么區別
1、合同轉讓是指合同的法律關系主體改變。根據轉讓內容的不同,合同轉讓包括了合同權利的轉讓、合同義務的轉讓以及合同權利和義務的概括轉讓三種類型。合同轉讓既可以全部轉讓、也可以部分轉讓。合同轉讓的類型不同,其轉讓的條件、程序和效力也不盡相同。
2、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買受人接受此項財產并支付約定價款。買賣是商品交換最普遍的形式,也是典型的有償合同。

人防車位長期租賃協議合法嗎?

法律主觀:

一、 人防車位可以簽長期 租賃合同 嗎
沒有產權的車位買賣,其實是一種租賃行為。這種 買賣合同 ,實質上是停車位租賃合同,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即:消費者租賃車位(庫)(就是所謂的銷售使用權),最長期限只有20年,20年后是不受法律保護的。業主在簽合同時首先要問清“年限”。在日常生活中,車位可以地簡單分為兩種,一種是能辦出產權證的,另一種是不能辦出產權證的。所以在大家購買車位的時候一定要擦亮眼睛了解清楚,你簽署的是《機動車位購置協議》,還是《車位租賃協議》或《使用權轉讓協議》。常見的不能辦出產權證的車位也可以地簡單分為兩種。一種是已經列入公攤面積的車位。只要列入了公攤,從法律上來說就屬于不能辦出產權證的車位,因為是全體業主共有。因此該類車位不可以購買產權但可以租賃。另一種是人防車位。人防車位不同于其它車位,有著其特殊性。因為人防車位所占的面積屬于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又是屬于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的,根據有關規定,國防資產屬于國家所有。此外,建設部相關條例已明確規定,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計入公用建筑面積。因此,人防車位既不屬于開發商,也不屬于全體業主共有,該類車位也不可以購買產權。
二、 地下停車庫所有權歸誰
如果地下停車場經過面積分攤了,所有權就是全體業主的,如果在房產證里的面積不包含地下停車場的分攤面積,所有權屬于 房地產開發 商。但一般,現在停車位都是買的長期使用權。不會給單獨的產權證。另外,業主優先使用是相對的,畢竟業主的個體,首先滿足規劃設計消防等要求,剩下才考慮業主使用
地下停車場是附屬設施,經地上建筑面積分攤后,產權屬于全體業主共有,像電梯、物業用房等一樣是共有,地下車位的買賣實施上是使用權的租賃,因為不能辦理產權,所以業主交的錢是租賃費,簽的合同也只能是使用合同,不能成為購買。
三、 人防車位租賃合同有效嗎
有效。根據規定:國家對人民防空設施建設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優惠。國家鼓勵、支持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通過多種途徑,投資進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只要地下停車位不屬于地下人防工程,只要是由開發商投資建造,建造成本也未攤入住宅商品房及其他車庫的成本中,而且地下車位的面積未計入公攤面積,那么即使沒有產權證,該小區業主所購買的地下車位也受到法律的保護。
在如今的法制社會上,以合同的形式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使合同更加規范性。我們都知道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當事人可以在雙方意見達成后,終止合同。讓市場交易更具有安全性。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條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修建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人防車位指在不妨礙防空功能和滿足業主需要的前提下,戰時應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平時可做車庫供業主使用的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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