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人有優先受償權嗎
法律分析:有。優先受償是指抵押權人對抵押物賣得的價款,除了要先支付工資、撫恤金和征納稅款外,抵押權人可先行收回自己對債務人所享有的債權,優先于抵押物的所有人的所有權,也優先于其他無抵押的一般債權。債務人用抵押物清償債務時,如果一項抵押物上設定了數個抵押權,一般應按設定抵押權的先后順序受償。抵押合同如果必須經登記才生效,那么應按照抵押物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如果抵押合同只需經簽訂便生效,按照合同生效時間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四百一十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抵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抵押權人抵押人債權人債務人區別
1定義不同:抵押人,是指為擔保自己或他人履行債務,而向債權人提供抵押擔保的人。
2權利不同:抵押權人對抵押權有處分權,抵押權人可以讓與抵押權或者以抵押權為他人再設定擔保。
3義務不同:當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約定,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所有的內容無效。
一、債務人與債權人的區別
從享有權利的角度來說:債權人就是享有權利的一方,所謂債務人就是指負有向債權人給付義務的一方。
從借款的角度來說:債務人就是借錢需要還錢的人或者企業;而債權人就是需要收錢的人或者企業。
直白的說,債權人就是借錢給別人的人或者企業;債務人就是欠別人錢需要還債的人或者企業。
3、債權人
債權人主要是指預付款者,有權請求他方為特定行為的權利主體,是指那些對企業提供需償還的融資的機構和個人,包括給企業提供貸款的機構或個人(貸款債權人)和以出售貨物或勞務形式提供短期融資的機構或個人(商業債權人)。
4、債務人
債務人,通常指根據法律或合同_契約的規定,在借債關系中對債權人負有償還義務的人。在財務會計學的術語中,債務人是指欠別人錢的實體或個人。簡單地說,債務人也可以理解成是買方,而對應的債權人可以理解成賣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六條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條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
第三百九十四條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多個債權人的清償順序
多個債權人的清償順序:
1、設定擔保物權的債權如抵押權、質押權、留置權優先于普通債權。
2、多個擔保物權中,按照留置權、已登記的抵押權、質押權、未登記的抵押權先后受償。
3、沒有設定擔保物權的普通債權,按照執行法院采取執行措施的先后順序受償。基于所有權和擔保物權而享有的債權,優先于金錢債權受償。按照債權登記的先后順序,登記的優先于未登記的債權。
4、債務人對同一債權人負擔的數項債務種類相同,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由債務人在清償時指定其履行的債務。債務人未作指定的,應當優先履行已經到期的債務。數項債務均到期的,優先履行對債權人缺乏擔保或者擔保最少的債務。均無擔保或者擔保相等的,優先履行債務人負擔較重的債務。負擔相同的,按照債務到期的先后順序履行。到期時間相同的,按照債務比例履行。
優先受償權和抵押權清償順序
優先受償權順序是:
(一)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二)抵押權已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
(三)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1、抵押合同以登記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先登記的抵押合同的效力優于后登記的抵押合同的效力,先登記的抵押合同的抵押權人優先受償。受償后抵押物處理有剩余的,由次等記的抵押合同的抵押權人受償。如果幾個辦理抵押物登記的抵押合同的先后順序相同,也按照各債權人的債權比例清償。
2、 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的,該抵押物以登記的,按照上述規定清償;未登記的,按照合同生效時間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抵押物已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幾個抵押合同的當事人均未辦理登記手續,按合同生效的時間的先后順序清償,第一個生效的抵押合同的債權人首先受償,清償之后有剩余的,第二個抵押合同的債權人受償,依次類推。
抵押權是否可以善意取得?
抵押權可以善意取得。抵押權善意取得是指不動產未作登記或登記記載的權利人與真正的不動產所有人不符,對不動產沒有處分權的人將不動產設置抵押權,債權人不知或不應知存在權利瑕疵,債權人依然能取得抵押權。具體構成要件為:
1.抵押權人在取得抵押權時為善意;
2.不動產或動產是否已經按照法律規定辦理抵押登記或交付;
3.債權人已依約向借款人發放貸款。
抵押權優先受償的順序為已經辦理了抵押登記的抵押權優先受償,多個辦理了抵押登記的,則按照辦理抵押登記的時間順序確定清償順序,沒有辦理登記的抵押權,按照債權的比例清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條 【數個抵押權的清償順序】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
(一)抵押權已經登記的,按照登記的時間先后確定清償順序;
(二)抵押權已經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
(三)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其他可以登記的擔保物權,清償順序參照適用前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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