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造成損失的承擔原則
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條文主旨本條是關于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責任承擔問題的規定。
條文理解不可抗力作為一般免責事由的理論依據是,法律是指導和約束人們行為的規范,如果讓人們承擔自己主觀上無法預見,或者客觀上無法預防和無法控制的損害結果,既不合乎情理,也難以達到立法目的。
1、所謂不可抗力,是指當事人不可抗拒的外來力量,是偶然發生的、當事人無法左右的特殊自然現象和社會現象,包括自然災害和社會事件。前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天災,如風災、水災、雪災以及地震、冰雹、泥石流、海嘯、雷電等引起的災害。后者是由社會事件引起的災害,如戰爭、武裝沖突、罷工、政府禁運等。《民法通則》第107條和第153條、《合同法》第117條和第118條、《侵權責任法》第72條和第73條、《海商法》第167條、《民用航空法》第167條、《郵政法》第34條。
2、不可抗力事件是社會公認的偶然發生的一種客觀存在,無論是自然現象還是社會現象,它都獨立于侵權人的行為之外,既非當事人的行為所派生,亦不受當事人意志所支配。且不包括第三人的個人行為。假如第三人的行為對侵權人來說是不可預見并不能避免的,但它并不具有外在于第三人的行為特點,第三人的行為不是社會公認的客觀存在,不能認定為不可抗力。
3、如何理解“法律另有規定”。本條中的“法律另有規定”是認定不可抗力免責事由的一個重要例外。通常情況下,法律規定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害是可以免責的,但并非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發生不可抗力都可免責。在法律對此作出不同規定的情況下,應當優先適用有關法律的規定,不可抗力不作為免責事由。“法律另有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兩方面的涵義:
(1)其他法律對不可抗力有不同規定的,優先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2)“法律另有規定的”情況。第一,將侵權責任與合同責任一并規定。根據《鐵路法》第58條、《電力法》第60條的規定,不可抗力應作為免責事由,無論當事人提起侵權之訴還是違約之訴,被告依法均可免責。第二,侵權責任法的有關法律規定包括三種情況:一是不可抗力作為免責事由,《海商法》第167條、《民用航空法》第167條。二是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重大過失或者過失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侵權責任法》第72條、第73條。三是不可抗力作為免責事由,還要附加其他條件。《大氣污染防治法》第63條、《水污染防治法》第42條、《海洋環境保護法》第92條都對不可抗力附加“經及時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損害”條件的規定。第三,違約責任的有關法律規定包括五種情況:一是不可抗力作為免責事由。《鐵路法》第18條。二是不可抗力不作為免責事由。《郵政法》第34條。三是不可抗力作為部分或者全部免責事由。《合同法》第117條、《海商法》第158條、第159條、160條。四是不可抗力作為免責事由,還要附加其他條件。《合同法》第118條、《海商法》第160條。五是不可抗力作為解除合同的條件。《合同法》第94條。
(3)除法律對不可抗力另有規定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也對不可抗力作出了規定。《擔保法解釋》第122條規定“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審判實務
一、注意區分違約與侵權情形下不可抗力的法律適用。
1、違約情形下:《民法通則》第107條、《合同法》第117條及118條、《郵政法》第34條。
2、侵權情形下:《民法通則》第107條、《侵權責任法》第29條。
二、嚴格把握不可抗力的因果關系、主觀因素。不可抗力導致免責,必須是不可抗力稱為損害發生的唯一原因,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和擴大不能產生任何作用。因此,訴訟當事人以不可抗力作為抗辯事由時,人民法院應當查明:
(1)不可抗力與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凡無因果關系的,不能認定為不可抗力;
(2)侵權人有無過錯,不可抗力免責原則要求侵權人無過錯;
(3)侵權人的行為在發生不可抗力條件下對所造成損害后果的作用,凡在不可抗力發生后,未盡法定義務減輕損失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侵權人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損失由合同當事人按照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各自承擔。不可抗力發生前已完成的工程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進行計量支付。不可抗力導致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等后果,由合同當事人按以下原則承擔:
(1)永久工程、已運至施工現場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損壞,以及因工程損壞造成的第三人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由發包人承擔;
(2)承包人施工設備的損壞由承包人承擔;
(3)發包人和承包人承擔各自人員傷亡和財產的損失;
(4)因不可抗力影響承包人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已經引起或將引起工期延誤的,應當順延工期,由此導致承包人停工的費用損失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擔,停工期間必須支付的工人工資由發包人承擔;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將引起工期延誤,發包人要求趕工的,由此增加的趕工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6)承包人在停工期間按照發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復工程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不可抗力發生后,合同當事人均應采取措施盡量避免和減少損失的擴大,任何一方當事人沒有采取有效措施導致損失擴大的,應對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因合同一方遲延履行合同義務,在遲延履行期間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
合同法中的不可抗力包括什么
合同法中的不可抗力包括什么一、合同上的不可抗力因素包括哪些
1、合同上的不可抗力因素包括:
(1)重大的自然災害,如重大的地震、海嘯、臺風、海浪、洪水、蝗災、風暴、冰雹、沙塵暴、火山爆發、山體滑坡、雪崩、泥石流等;
(2)重大的社會非正常事件,如戰爭、武裝沖突、罷工、騷亂、暴動等;
(3)政府行為對民事當事人民事活動的影響。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二、怎么確定不可抗力的免責范圍
1、不可抗力免除的責任僅限于違約責任,債務人系因不可抗力或事變而未履行給付或作為債務,或違反約定從事禁止的行為時,不發生賠償損害的責任;
2、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不當然是全部免除違約責任;
3、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當事人怠于履行通知義務給對方造成損失的,仍應承擔違約責任,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當事人應將不可抗力的事實及時通知對方當事人,并應提供有關機構關于不可抗力的有效證明。
有不可抗力產生的事故責任由誰承擔
一般情況下,互不承擔責任,各自承擔有約從約。
根據《民法通則》
第一百零七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三條 本法所稱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擴展資料
根據《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七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參考資料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參考資料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因由那方承擔
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合同違約的,違約方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所以一般不需要賠償,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條 【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五百九十條 【不可抗力】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
合同違約的責任形式
1、繼續履行,又稱強制履行,指在違約方不履行合同時,由法院強制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債務的違約責任方式。
2、采取補救措施,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3、賠償損失,即債務人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依法賠償債權人所受損失的責任。
4、定金責任,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5、違約金責任,又稱違約罰款,是由當事人約定的或法律直接規定的,在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時向另一方當事人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也可以表現為一定價值的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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