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糾紛答辯狀是答辯狀的一個分支,這一部分解決民事中的租賃合同糾紛問題,租賃合同糾紛答辯狀又是怎樣一個模式?以下挑選了三篇優秀的租賃合同糾紛答辯狀范文,供大家參考閱讀。
租賃合同糾紛答辯狀【1】
答辯人: XX酒樓
被答辯人:
就被答辯人訴答辯人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案號:XXX),現答辯人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被答辯人不履行自己的義務,違約在先,其無權解除合同。
1、被答辯人提供的租賃房產固有附屬設施不符合合同約定,且被答辯人拒不履行維修義務。
20xx年3月份,答辯人接收租賃房產后在裝修過程中,發現租賃房產固有附屬設施(包括中央空調、消防系統等)存在質量和安全問題,無法滿足酒樓正常經營使用,為此,答辯人多次通知被答辯人,請求被答辯人予以修繕,但被答辯人均置之不理。
為保障酒樓正常開業和實現合同目的,答辯人只能自行聘請施工單位修繕相關附屬設施(包括中央空調、消防系統等),并支付維修費609,456 元。
2、被答辯人拒不履行協助答辯人辦理有關政府手續的義務。
《合同法》第60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協助等義務。
但在租賃期間,被答辯人未履行協助答辯人辦理有關政府手續的義務,主要包括:
(1)被答辯人未協助辦理答辯人與XX有限公司(簡稱“原出租方”)簽訂的原租賃合同注銷的手續(見被答辯人提交的證據X),也未辦理新租賃合同的登記手續(見雙方提交的租賃合同)。
眾所周知,工商、消防、衛生、環保等政府手續均需提供經登記/備案的租賃合同,被答辯人不協助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對答辯人辦理相關政府手續以便及時開業造成不利影響。
(2)被答辯人拒不協助辦理裝修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導致酒樓一再推遲開業時間。
由于被答辯人不配合,該手續迄今尚未辦妥。
(3)被答辯人未協助辦理答辯人外墻廣告的手續,對酒樓的營銷和營業均造成負面影響。
答辯人從20xx年底簽訂租賃合同,并從20xx年12月即開始支付租金,但直至20xx年2月份才開始試業,其一再推遲營業時間的主要原因就在于被答辯人不履行自己的義務(包括租賃房產固有附屬設施的維修義務以及協助辦理政府手續的義務),致使答辯人遭受重大損失。
因此,答辯人系違約在先,其無權解除租賃合同。
二、考慮到本案實際情況,租賃合同也不宜解除。
1、答辯人在酒樓營業前的前期準備工作長達一年,投入近2000萬,從20xx年2月才開始試業,20xx年4月30日正式成立,目前正處于正常營業之中,如解除合同將使答辯人遭受重大損失。
2、解除合同對被答辯人也未必有利。
答辯人系個人獨資企業,由于前期酒樓投入過大,目前投資人名下并無其他有價值財產,其主要收入完全依靠酒樓的正常經營,一旦解除合同,被答辯人對租金的主張更無著落。
且租賃合同是否解除,并不影響雙方關于租金、維修費等爭議的解決。
3、如合同解除,酒樓將面臨清算解散,拆除部分裝修以恢復原狀,騰空房產期間如何結算租金和相關費用,以及酒樓大批員工失業(酒樓目前雇有170余名員工)等眾多問題,這對本案雙方以及法院的'強制執行都是非常棘手的問題。
在目前的經濟形勢下,最高院近期也接連出臺了若干審判指導意見,其總的傾向是盡力維持合同效力并促使合同的繼續履行,結合本案具體情況,租賃合同實不宜解除。
三、答辯人有權從被答辯人應付給答辯人的款項中抵扣應付租金。
1、如上文所述,因被答辯人不履行維修義務,致使答辯人發生租賃房產附屬設施的維修費609,456 元。
租賃合同第11條約定,被答辯人應確保交付的租賃房地產及其附屬設施能實現租賃目的,并保證其安全性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或規章的規定。
租賃合同第13條也約定,被答辯人應承擔租賃房產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費用(除非因答辯人過錯造成損壞)。
《合同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21條,《深圳經濟特區房屋租賃條例》第30條,《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規定》第18條以及《深圳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第80條也對出租方的相關義務做了相應規定。
因此,被答辯人作為租賃房產固有附屬設施的產權人和維修的長期受益人,承擔維修責任屬于其約定和法定義務,上述維修費用理應由被答辯人承擔,答辯人有權從應付給被答辯人的租金中抵扣。
2、另外,因被答辯人未及時履行維修義務,致使答辯人裝修工期延遲兩個月(維修上述附屬設施花費約兩個月),答辯人因此發生額外費用274,425.69元(包括租金、物業管理費和水電費等),
因被答辯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給答辯人造成的上述額外費用理應由被答辯人賠償,答辯人也有權從應付給被答辯人的租金中抵扣。
3、被答辯人向答辯人實際交付租賃房產的時間是2008年3月,之前租賃房產一直由原租戶經營并承擔相關義務。
根據租賃合同補充條款關于免租期的約定,雙方約定的實際起租期也是從20xx年3月開始。
但當時迫于被答辯人的壓力,答辯人支付了本不應由其承擔的20xx年12月以及20xx年1月、2月三個月租金。
其中,20xx年12月的租金系支付給原出租方,由答辯人與原出租方另行交涉。
20xx年1月、2月兩個月租金193,282.8元系支付給被答辯人,屬于被答辯人的不當得利,被答辯人理應返還或從答辯人應付租金中扣除。
就此問題,答辯人多次積極主動與被答辯人聯系協商,要求抵扣租金,尋求解決辦法,但是被答辯人態度消極,一直未予妥善解決。
因此,在租金未能及時支付問題上,被答辯人存在過錯。
答辯人要求抵扣租金的主張是合法合理的,在此問題未解決前,被答辯人簡單地以解除合同方式解決雙方之間的爭議實屬不妥,其主張不應得到法律支持。
四、被答辯人無權就物業管理費、水電費、排污費、垃圾處理費、本體維修基金主張權利。
1、物業管理費系支付給物業管理公司。
水電費、排污費、垃圾處理費系繳納給有關部門,目前暫由物業公司代收。
本體維修基金(根據20xx年1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已變更為“日常收取的專項維修資金”)依法本應由業主承擔,但被答辯人在與答辯人簽訂租賃合同之時,擅自變更原與原出租方簽訂的合同,讓答辯人承擔該費用,該費用目前也是支付給物業公司進行管理。
2、被答辯人提供的物業管理費、水電費等費用清單與答辯人財務核算的數字有較大出入,且上述費用也牽涉到原租戶所拖欠的費用,目前答辯人正與物業管理公司核實,并已就上述費用的處理達成初步方案。
3、即使答辯人確實拖欠物業管理費、水電費等,該等費用的債權人也是物業管理公司,在物業管理公司并未將其債權轉讓給被答辯人且被答辯人并未墊付該等費用的情況下,被答辯人目前無權就該等費用提出主張。
因此,被答辯人無權要求答辯人向其支付物業管理費、水電費等費用。
綜上所述,答辯人希望法庭考慮被答辯人系租賃房產附屬設施的產權人和長期受益人,就維修費的承擔問題作出公正裁決;考慮本案中被答辯人也存在違約情形且酒樓處于正常營業之中,結合目前的經濟形勢和最高院的審判指導原則,就合同解除問題作出慎重處理,并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答辯人:XX酒樓
日期:
租賃合同糾紛答辯狀【2】
答辯人:張XX,男,漢族,19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證號:xxxxxxxxxx。
現答辯人就與被答辯人黃XX、王XX房屋租賃糾紛一案,答辯如下:
一、被答辯人所述與事實不符。
1、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在20xx年4月28日簽署第一份租賃合同之前,廣州國際輕紡城就已經在涉案樓房外加高了地面,使得本案中的一樓房屋實際上成為了“負一樓”。
而根據被答辯人提供的涉案房屋房地產平面圖及答辯人提供的第二組證據的證據一顯示,涉案房屋沿街一面是一堵墻,并不存在被答辯人所說的大門,因此也就不存在是由答辯人將涉案房屋沿街面改建封死一說,因為該房屋臨街一面本身就是低于地面的一堵墻。
2、按照之前所說,由于廣州國際輕紡城將涉案樓房外的地面加高,一樓變成了“負一樓”,二樓變成了“一樓”,因此,答辯人依靠涉案樓房的外墻做成了商鋪,實際上依附的是二樓的墻面,和被答辯人是沒有關系的。
3、所謂門市,指的是工商業者經營零售業務的店面,并沒有法律規定門市必須是臨街的。
實際上,答辯人做了商鋪后,將地上的商鋪和涉案的地下房屋連為一體,除了被答辯人所說的“鐵欄桿窗戶搭梯子”進出外,根據答辯人提供的第二組證據的證據二顯示,還有一扇門可以進出。
而在答辯人的日常經營中,這間租賃的房屋并不是作為倉庫適用,而是答辯人的貨品展示間,是與答辯人的地上商鋪合為一體作為答辯人的門市適用。
二、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拆除自建房屋沒有法律依據。
1、根據答辯人提交的第一組證據顯示,答辯人自建的房屋目前已經納入廣州國際輕紡城的正式管理范圍,且是建在輕紡城的土地之上,與被答辯人沒有任何關系,是否拆除答辯人自建的房屋不屬于本案的審理范圍。
2、《廣州市管理綜合執法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執法機關是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如果被答辯人認為答辯人的房屋屬于違建,可以向該執法機關投訴,而不應該在本案中處理。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與事實不符,沒有法律依據,肯定法庭查明事實,公正審理,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及正常的經濟秩序。
此致
廣州市XX區人民法院
租賃合同糾紛答辯狀【3】
答辯人:仇XX,男,19XX年1X月1X日生,湖南省XX縣XX鎮XX村八組人。
住址:文山市XX鎮XX校旁。
被答辯人:龍XX,女,1962年X月X日,漢族,住文山市XX鎮XX場XX號。
答辯人因原告龍XX訴答辯人租賃合同糾紛一案,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所訴與事實不符,完全是被答辯人為達到解除合同目的而編造的一面之詞,答辯人請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實依法公證判決。
理由如下: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簽訂協議后,答辯人一直按照雙方的約定全面忠實履行協議,并不存在違約的行為。
而被答辯人以答辯人租金已經超期多次催收未果的說法沒有事實依據。
二、答辯人租賃的是被答辯人的機械設備及相關證照(詳見合同),租金為每年30000元。
廠房是被答辯人代租每年12000元,費用由答辯人支付。
20xx年3月,因產品質量及證照不全,被技術監督局責令停止銷售。
20xx年11月被答辯人將答辯人以前租用的廠房租給了別人。
答辯人就僅使用合同約定的租賃設備,因此答辯人只存在支付設備租金的問題。
20xx年3月,因被答辯人不予配合辦理QS認證手續,導致被工商部門罰款20000元,按合同約定,被答辯人應承擔10000元,但是被答辯人分文未承擔。
經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協商,自20xx年11月開始,答辯人的設備租金30000元/年按月支付,每月2500元,答辯人支付到3月份后被答辯人就拒絕收取租金,導致答辯人無法履行支付租金的義務,責任不在答辯人。
三、答辯人租賃的設備一直完好無損,現在只使用空壓機、吹瓶機、烤箱、小秤、鐵床(兩臺)天平秤、吹風機,其他的都由被答辯人收回(在現在租賃給仇方東等人的租房內或已被被答辯人出售)。
被答辯人請求答辯人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無事實和法律的依據。
綜上,答辯人認為答辯人沒有違約行為,也沒有損壞被答辯人的所租賃設備,答辯人不存在違約。
此致
文山市人民法院
一、租賃合同違約怎么起訴
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合同違約提起訴訟的,起訴人首先要收集證據和寫起訴書,然后到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符合起訴條件的法院會立案。
具體起訴流程為:
1、當事人提前搜集對方違約的相關證據,如合同到期后,未履行或者拒絕履行相關義務等,準備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原件及復印件,以及原、被告的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明材料,有身份證、常住人口信息、企業營業執照等證件;
2、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守約方可以要求對方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3、相關管轄法院會根據起訴狀和相應的證據,對符合起訴條件的于以立案。立案后,法院通過調解、庭審、調查等程序,判決違約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當事人不服第一審判決的,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提出上訴。二審程序流程基本與一審一致。
相關法律規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二、 房屋租賃糾紛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1、租金違約糾紛
承租人不履行合同,長期拖欠租金,惡意拖欠,承租人違約導致糾紛等。這是房屋租賃中最為常見的糾紛。在房屋租賃時由于沒有書面合同,只有口頭協議,或租賃合同對租金、租期的約定不明確或由于市場行情的變化,出租方與承租方出現糾紛。有的承租人無正當理由不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要求房屋租賃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拒不付款,房屋租賃出租人要求終止合同,承租人不愿意搬出。
2、損害賠償糾紛
房屋租賃關系中的損害賠償糾紛同其他法律關系中的損害賠償一樣,主要是由侵權行為引起的。常見的有以下幾種:
(1)房屋損壞賠償糾紛
這多數是房屋租賃承租人在裝修或者使用過程中由于自己的過錯致使房地產受到損毀,也有是房屋租賃出租房屋本身的質量問題致使出租房屋損毀的,出租人與承租人在房屋損壞責任上產生糾紛。
(2)人身財物損害賠償糾紛
由于房屋租賃出租房的質量問題,或者由于出租人的防護措施不當,造成承租人人身、財物損害的,對于出租人是否承擔責任,責任有多大而產生分歧。
(3)房屋租賃房屋共有人的合法權益損害糾紛
房屋共有人對所屬房屋享有共同的權利(包括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而將房地產出租,侵犯了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權益。
(4)裝修費用糾紛
房屋租賃關系特別是用于經營的房屋租賃關系建立后,經常會在承租人裝修房屋時發生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提前解除合同的情況,這其中就涉及到尚未攤銷的裝修費用的處置糾紛。
3、房屋租賃期間出售的優先權糾紛
《房屋租賃條例》規定:房屋在租賃期間出售的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民法典》也有此類規定。而在現實生活中,很多出租人往往忽視這一優先權的法律規定,有的是故意剝奪承租人的這種優先權,因而產生糾紛。出租人違反這一法律規定出售房地產的行為依法可確認為無效。
4、房屋轉租糾紛
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允許房地產轉租,然而這方面的糾紛也不少,有的是未經出租人同意擅自轉租,有的是層層轉租,主體混亂;有的是轉租期限遠遠超過原承租期限,造成連環糾紛;有的甚至收取轉租費后逃之夭夭。在實踐中,有的房屋租賃出租人對未經同意的轉租眼開眼閉,認為只要能收到租金就可,這種做法到頭來只能使自己的利益受到損害。
5、變更房屋用途糾紛
一般情況下是住戶未征得業主同意擅自將原出租房改建使用或改變原議定好的用途,對房屋的損害比較大和甚至威脅到戶主的人身安全,而房屋租賃承租人又認為自己付了租金有支配權,引發了許多糾紛。
6、單面解除合同糾紛
房屋租賃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單方面解除合同,一般情況下是出于無奈,但也有一些當事人為了更大的利益寧可損失較小的利益而故意單方面毀約解除合同。
三、 防范房屋租賃糾紛的方法:
1、完備房屋租賃的法律要件
業主(出租人)要依法簽訂租賃合同,合法地出租房屋。這里著重強調的是合法。房屋租賃關系合法,才能做到有效。合法、有效,不但能大量減少租賃糾紛的發生,而且也是當事人保護自己最為實際的措施。要使租賃關系合法、有效,要符合以下要件:
(1)要依法簽訂書面的租賃合同,將租賃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在合同中明確的約定,這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先小人后君子。
(2)合同內容不能違法,如房屋使用功能是住宅或廠房的,就不能未經有關職能部門審批,便在合同中擅自改變功能,作為商業用途出租。這方面的案例表明聘請專業律師參與房屋租賃談判、合同簽訂,在避免損失方面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房屋租賃法律關系,是一種比較特別的民事法律關系,它要做到合法、有效,除了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一致、合同內容合法外,還要求具備法定的形式要件,如出租人必須持有政府職能部門頒發的《房屋租賃許可證》,及合同簽訂后必須在10日內到房屋租賃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等。
2、租前調查
出租人在簽訂合同前應對承租人的經濟能力進行必要的了解,不要盲目出租房屋給沒有經濟能力的單位和個人。一些租賃糾紛的發生,往往和出租人出租房屋時的盲目性有關。現實生活中,一些業主因自己的物業空置而心中發慌,只要承租人出現,不管他是否有能力付房租,就很草率地簽訂合同,甚至未簽合同就將房屋交對方使用。結果到對方交不起房租時,才注意到其本來就沒有支付租金的能力。這種糾紛發生后,吃虧的肯定是出租方。即使通過訴訟,法院判決對方付租金,但執行起來也可能因困難重重而不了了之。承租人不要貪圖便宜,找那些產權不明、違法建筑及無《租賃許可證》,不允許出租的房屋業主租賃房屋。承租人租房前,最好到房屋租賃管理所咨詢自己所想租的房屋是否可以租,或請租賃所推薦可租賃的房屋,如能做到這點,基本上就可避免盲目租賃房屋而造成經濟損失事件的發生。
3、出租人在出租房屋時,可要求承租人設立擔保承租人設立擔保,是減少因付不起房租而發生租賃糾紛的最為有效的辦法之一。
對于那些租賃面積大,租金總額高,租賃時間長的租賃關系,以及對承租人的資信狀況不易掌握的當事人,設立擔保尤為必要。
4、出租人出租房前,要全面、客觀地估價整體經濟狀況,提出合理的租金價格。
租賃合同違約起訴的,先收集證據和寫起訴書,到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符合起訴條件的法院會立案。
租賃合同糾紛能否要求租賃利息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租賃合同產生糾紛的,能不能要求支付租賃利息,要看租賃合同的約定,如果沒有約定的,一般是不能要求支付利息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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