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債權人雖然可以隨時領取提存物,但該權利長期不行使,不僅使權利長期處于不穩定狀態,也會給提存部門增加負擔,同時也不符合物質有效利用的原則。因此,按照民法典的規定,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自提存之日起經過五年,扣除提存費用歸國家所有,提存物的受領人不能再對提存物主張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可以隨時領取提存物,但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或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債務人的要求應當拒絕其領取提存物。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之后歸國家所有。但是,債權人未履行對債務的到期債務,或者非債權人向提存部門書面表示放棄領取提存物權利的,債務人負擔提存費用后有權取回提存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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