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是和解,當事人在尊重雙方利益的基礎上,就爭議的事項協商一致達成和解協議,從而解決糾紛。第二是調解,雙方在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通過運用說服教育等方法來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糾紛。雙方當事人接受調解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制作調解書,調解書與法院生效判決具有同等效力。第三是仲裁和訴訟,爭議發生后,雙方當事人無法和解、調解的,可以按照仲裁協議的約定提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選擇訴訟來處理個人借款合同糾紛時。需要在仲裁和訴訟中要注意證據的組織和搜集,比如借貸雙方借貸合意和已經支付借款的證據。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依法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處理。
法律分析:我國法律規定,對于當事人不愿意進行調節、和解或者是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向仲裁的機構去申請仲裁。對于涉外合同的當事人,一般可以根據仲裁協議,然后向中國仲裁機構去申請仲裁。對于一些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依法去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訴。當事人應該去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對于拒絕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依法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處理。
第五百九十四條 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四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四條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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