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報警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擴展資料:
這六種微信紅包千萬不能搶
1、搶紅包要填個人信息?這是騙子
有的紅包打開之后是一個鏈接,說只要填寫了身份證號碼等一系列個人信息之后,就可以領取一定金額的紅包。這時候千萬不要動心,因為這種“紅包”很可能是騙局,會將微信里的零錢盜走,甚至連支付寶里錢一并轉走。
2、商家獎勵的紅包,小心“有詐”
有的商家給關注者發微信紅包點開后顯示:“恭喜你獲得X元現金紅包,邀請您的好友一起搶,你的紅包金額可變大,活動時間內最低達到Y元,即可提現。”遇到這種情況,如果您將紅包轉發到微信群,邀請好友們一起搶,那就上當了。因為,這可能是商家的把戲,最終根本沒錢,只為獲點擊關注,小心友誼的小船說翻就翻。
3、一個紅包666?888?,不靠譜
有一類紅包特別讓人眼饞,不用打開,鏈接上就寫著“666”、“888”如此大額的紅包。天上真會掉餡餅?其實,這種紅包基本可以認定是假的。因為現在單個微信紅包的限額是200元,怎么可能發出666、888之類的大紅包?目前,不少紅包都是披著大額獎勵的外衣,點開后并不會有想象當中的現金獎勵,這些所謂的紅包無非是一些商家的推廣,甚至背后存在木馬病毒。
4、偽裝的紅包騙局,點開你要掏錢
有一種偽裝的紅包,寫有“送錢”“現金禮包”“AA收款”等字樣,騙子在收款留言處填寫“送錢”的字樣后,廣泛向群聊中發送,讓用戶誤以為是在領紅包,并且需要用戶輸入密碼,這實際上是在轉錢給對方。
5、陌生人發錯紅包讓退,點了就上當
如果接到陌生人給發來的微信紅包,對方說他發錯了,讓接收紅包后再原數還給他。這種紅包千萬不要領,領了手機就有可能中病毒。等再發紅包時,微信支付密碼就隨之泄露了,騙子就有可能盜取你手機銀行、支付寶等的密碼。
信息安全專家表示如果是陌生人的紅包,絕對不能點。若不慎點擊,應第一時間關閉手機網絡,然后立刻修改你的網銀、支付寶等密碼,最后通過正規途徑徹底刪除這種木馬病毒。
6、微信好友里有“李鬼”,要仔細甄別
陌生人發的紅包不能拆,好友發的也要謹慎哦!有的騙子偽裝成“好友”發紅包鏈接,打開后有指示在領獎網站中需輸入自己的身份證、手機號、微信賬戶等個人信息,甚至要求掃描二維碼。如果照做了,您銀行卡里錢就會被轉走。
平時我們在添加微信好友時一定要修改備注名,進行實名備注,這樣,即使有人冒充他人頭像、名字時也能及時發現,不給騙子可乘之機。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網-注意啦,這六種微信紅包千萬不能搶!
搶他人微信紅包可能構成盜竊罪
搶他人微信紅包可能構成盜竊罪,微信群顯然類似于公共場所,屬于虛擬公共場所,在群內“搶”有權利歸屬的紅包自然屬于違法乃至犯罪。搶他人微信紅包可能構成盜竊罪。
搶他人微信紅包可能構成盜竊罪1前不久,山東沂水縣法院通報一起微信群搶防疫捐款紅包案件,判處被告人李某犯盜竊罪,罰金2400元。
根據案情介紹顯示,2020年1月31日,李某通過掃描微信好友在朋友圈內分享的“某高校校友情”微信群二維碼,加入該群。 李某在明知該群內紅包系由專人接收并用于購買抗疫捐贈物資的情況下,當日搶了2個紅包,共計300元。
群成員發現后,要求李某退還紅包,李某拒不退還而后退出該群。 隨后,李某再次通過掃描二維碼進入該群,并搶了5個紅包,共計900元。
據介紹,一般在微信群眾發放的憑手氣紅包,發紅包者自愿在群內發放金額不等、份數不等的紅包,搶紅包者則可以搶到金額不等的紅包,發紅包與搶紅包者構成贈與關系,與違法犯罪沒有關系。
但專屬紅包內的財產是有權屬的,是指向特定權利人的,并不是誰都可以搶的隨機紅包。
在權利人收取紅包前,紅包依然屬于發紅包者所有。
因而,明知他人在微信群內向特殊對象發送專屬紅包而搶走的行為顯然涉嫌違法,金額較大者則構成盜竊罪。
搶紅包前,理當先判明該紅包是供群友娛樂隨便搶的紅包,還是具有專門歸屬的紅包, 如果是專屬紅包,就不能伸手。
你曾經在微信群誤搶別人的紅包嗎?
搶他人微信紅包可能構成盜竊罪2隨著智能手機的普及和微信群、QQ群等網絡聊天群的活躍,在微信群內發紅包,搶紅包早已不是新鮮事了,這已成為很多人都熟悉甚至樂此不疲的“娛樂”活動。但是,在微信群內搶紅包卻被判處盜竊罪的事情倒為少見。這并非執法不當,而是當事人所謂的“搶紅包”行為已經涉嫌違法犯罪。
日常生活中,人們在微信群內發紅包、搶紅包已經成了一項活躍群內氣氛,祝賀喜事的“娛樂活動”。發紅包者自愿在群內發放金額不等、份數不等的.紅包,搶紅包者則可以搶到金額不等的紅包,發紅包與搶紅包者構成贈予關系,與違法犯罪沒有關系。
但是,并非所有的“搶紅包”行為都是娛樂活動。無視規則,偷搶具有專門屬性,指向特定權利人的紅包的,已經涉嫌違法乃至犯罪。因為,專屬紅包內的財產是有權屬的,是指向特定權利人的,并不是誰都可以搶的隨機紅包。在權利人收取該紅包前,紅包依然屬于發紅包者所有。
明知他人在微信群內向特殊對象發送專屬紅包而“搶走”的行為顯然涉嫌違法,金額較大者則構成盜竊罪。當然,有人認為,盜竊就是通常而言的“偷東西”,需要有秘密竊取的情節。但現實生活中,所謂的秘密竊取主要指向的是被害人,即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實施的竊取行為。
也就是說,即便在眾目睽睽,光天化日之下,行為人“拿”“拾”“撿”他人財物的,依然可以構成盜竊。譬如,將停放在公共場所無人看管的共享單車騎回家據為己有的,或者將停放在馬路邊忘記鎖車門的汽車開走的,將農村田間地頭無人看護的牛羊牽走的,在公交車、廣場等場所偷竊的,均構成盜竊。這樣的定性和處理符合普通人的生活常識和是非判斷標準。反而,要是將前述行為認定為“撿拾”他人物品的話,既放縱了違法犯罪,也顛覆了人們的認識和社會常識。
微信群顯然類似于公共場所,屬于虛擬公共場所,在群內“搶”有權利歸屬的紅包自然屬于違法乃至犯罪。明知是有專門權屬的紅包而“搶走”的,類似于與在公共場所將共享單車騎回家的行為,涉嫌盜竊。故而,明知系專屬紅包而故意搶走且拒不退還并退群消失的行為,被判定盜竊罪一點也不冤。
該事件顯然具有一定的警示意義,微信群不是法外之地,微信群內的紅包并不是想搶就能隨便搶的。搶紅包前,理當先判明該紅包是供群友娛樂隨便搶的紅包,還是具有專門歸屬的紅包,如果是專屬紅包,就不能“伸手”。這也說明,人們在從事網絡活動時,必須遵守社會公德和法律規則,如果隨意而為,投機取巧的話,就可能觸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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