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有效期限多長時間
【法律分析】:合同中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的期限執行,沒有約定的,抵押擔保的期限一般是六個月。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抵押權的行使期限為三年。法律規定,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民事案件訴訟時效為三年,故抵押權的行使期限為主債權屆滿日起算三年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條 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抵押擔保合同是否有效
法律分析:抵押擔保合同生效的要件有:(1)合同雙方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雙方表達訂立和同的意思是其真實的意思表示;(3)雙方達成訂立合同的一致表示,以一方發出要約另一方對要約做出承諾的方式來表示;(4)合同內容不違反公序良俗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5)主合同有效;(6)應當訂立書面的抵押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 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 意思表示真實;
(三) 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三百八十八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未約定抵押擔保范圍
抵押是債務擔保的方式之一,對財產進行抵押時,需要簽訂抵押合同,而抵押合同需要載明的內容是比較多的,如抵押的財產、抵押的范圍等,那么沒有明確抵押擔保的范圍如何處理?小編整理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幫助。一、沒有明確抵押擔保的范圍怎么辦 抵押合同沒有明確抵押擔保范圍的,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九條 【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四百條 【抵押合同】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 (四)擔保的范圍。
二、雙方自行約定的抵押擔保期間是否有效 另外,除了遵守一般簽訂合同的規則,雙方也自行約定抵押擔保期間,要是自行約定的就是無效的。因為抵押權屬于擔保物權的一種,所以應當嚴格遵循民法典定的原則。民法典定原則是指物權的種類及其內容等均由法律明確規定,當事人不能任意創設新物權或變更物權的法定內容。若抵押權根據合同當事人約定就可消滅,則有違民法典定原則。 根據民法典定原則,除了不能自行約定抵押擔保期間,還不能約定以下的內容: 1、物權的種類 當事人設定的物權必須符合現行法律的明確規定,法律只允許當事人按照法律規定的物權秩序確定他們之間的關系。例如,設定不移轉占有的動產質權;約定租賃權為用益性質的他物權等,因為缺乏法律依據,違反了物權種類法定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2、物權的內容 當事人不得逾越法律規定的物權內容的界限,改變法律明文規定的物權內容,如約定永久性地限制所有人對其所有物的處分權,亦即取消所有權中的處分權能。 3、物權的效力 物權的效力是指法律賦予物權的強制性作用力,是合法行為發生物權法上效果的保障力。物權具有的排他、優先及追及效力,都應當由法律明確規定,不容當事人通過協議隨意改變。例如,抵押權人有權就抵押物優先受償,如果當事人通過協議設定不具有優先受償性的抵押權,這種約定就會被認定為無效。 4、物權的公示方式 動產公示以交付(占有)為原則,以登記為例外;不動產均以登記為公示方法。法律對物權變動時的公示方式均有明確規定,非以法定方式予以公示,物權的變動或者無效,或者不得對抗第三人,當事人不得協商不經公示的所有權轉移。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按上述原則確定擔保范圍。
未登記的抵押權優先普通債權嗎?
抵押權優先于債權。抵押權屬于物權,物權優于債權,具有優先性。抵押權是債權人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占有的擔保財產,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
一、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
(一)抵押權已經登記的,按照登記的時間先后確定清償順序;
(二)抵押權已經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
(三)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二、雙方自行約定的抵押擔保期間是否有效
因為合同都是自主確定的,所以,有些人在簽抵押擔保合同的時候,就兩個人決定好抵押擔保期間。其實,所謂的普通合同也不是完全自主約定的,還是要在一定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約定。而抵押擔保合同也一樣,不能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另外,除了遵守一般簽訂合同的規則,雙方也自行約定抵押擔保期間,要是自行約定的就是無效的。因為抵押權屬于擔保物權的一種,所以應當嚴格遵循物權法定的原則。物權法定原則是指物權的種類及其內容等均由法律明確規定,當事人不能任意創設新物權或變更物權的法定內容。若抵押權根據合同當事人約定就可消滅,則有違物權法定原則。
三、抵押權的順位變更:
(1)達成變更順位協議;
(2)不動產順位變更需要登記生效,動產登記為對抗要件。
(3)未經其他抵押權人書面同意,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四條
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
1、抵押權已經登記的,按照登記的時間先后確定清償順序;
2、抵押權已經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
3、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其他可以登記的擔保物權,清償順序參照適用前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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