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留置權產生的前提,必須是在當事人之間存在合同關系,而且一方占有他方財產,只能是依照合同合法占有對方的財產。不是依照合同或非法占有的財產,以及占有的不是對方的財產,不能作為留置財產,不產生留置權。
(2)債務人所負債務須與該被留置物有牽連關系。 所謂牽連關系,是指債務人所負債務與對留置物的占有是基于同一法律關系而發生。如基于加工承攬合同而占有加工承攬物。
(3)留置權的成立,必須是債務已到清償期,存在債務人未履行付款義務的法律事實。
(4)留置權是法定擔保物權。留置權的設立和先行使,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不得自行約定留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
第四百四十九條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不得留置的動產,不得留置。
第四百五十一條 留置權人負有妥善保管留置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百五十二條 留置權人有權收取留置財產的孳息。前款規定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第四百五十四條 債務人可以請求留置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后行使留置權;留置權人不行使的,債務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留置財產。
1、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對已經占有的動產,并不能當然成立留置權,留置權的成立必須以已屆清償期而債務人未全部履行為條件。債務人在債權未到期的情況下仍處于自覺履行的狀態中,這時留置權還不能成立。只有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債務人仍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才可以將合法占有的債務人動產留置。,2、債權人已經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其意思主要包括:一是債權人已經合法占有的是債務人的動產,而不是不動產,占有不動產不構成留置;二是債權人必須占有動產。不占有動產不得享有留置權;三是債權人占有必須是合法。其合法占有可以基于承攬、運輸、保管等合同的約定而取得的對動產的占有。如果不是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不得留置。,3、債權人占有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除了企業之間留置的以外,留置財產必須與債權的發生處于同一法律關系中。比如,保管合同中寄存人不按期交付保管費保管人可以留置保管物,此時留置權成立。如果保管人對寄存人留置的是債務人的其他財產,則該留置權不能成立。,(一)概念不同:留置權,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為了實現債權,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留置該動產作為擔保,折價或者拍賣、變賣留置物,并從所得價款中優先得到清償。,抵押權則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二)成立條件不同:抵押權是依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成立,留置權則是依照法律直接規定,無需債務人的意思表示。,(三)實現方式不同:抵押權在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就可以當然行使,而留置權則在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程序,才可實現留置權。可見,留置權的法律強制性要比抵押權強得多。,(四)優先效力不同:同一動產同時存在留置權與抵押權的,留置權的效力優先于抵押權。,1、留置債務人的財產后,應當約定或確定必要的寬限期并通知債務人。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條,留置權人與債務人應當約定留置財產后的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債務的期限,但是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除外。債務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2、留置權人負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滅失或者毀損的,留置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3、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五十條留置的財產數量或價值要適當。留置的財產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價值應當相當于債務的金額;,4、盡量不要自行變賣留置物,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糾紛。就操作方法而言,最好與債務人協商解決或委托公證處或拍賣行變賣或拍賣,或者通過訴訟由法院委托有關機關變賣拍賣。,根據相關規定符合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已經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權人占有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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