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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聘時隱瞞生育狀況,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違法嗎?(隱瞞懷孕入職的女員工怎么處理)

首頁 > 債權債務2024-01-24 02:49:08

孕婦入職協議隱瞞懷孕有效嗎?

一,孕婦入職協議隱瞞懷孕有效嗎? 《 勞動合同法 》第8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勞動者的告知義務是附條件的,只有在用人單位要求了解勞動者與 勞動合同 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時,勞動者才有如實說明的義務。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包括健康狀況、知識技能、學歷、職業資格、工作經歷以及部分與工作有關的勞動者個人情況,如家庭住址、主要家庭成員構成等。 而對于絕大部分工作來說,婚姻、生育狀況通常與勞動合同的履行沒有必然關系,屬個人隱私。因而勞動者并沒有必須告知的義務。現今不少公司有對已婚尤其是已懷孕的婦女選擇以各種借口不予錄入的情況,導致婦女出于擔憂或其他原因在應聘時會隱瞞相關信息,因此如果不是特殊的不能由已懷孕婦女工作的崗位,不能以已懷孕或者已婚為由拒絕其入職。 但是,勞動者無論出于何種動機,隱瞞生育狀況的做法都是不誠信的行為,不應得到提倡。 二,如何判斷欺詐? 法律沒有明文規定,通常交由勞動仲裁委員會或者法院來判斷。但可以通過往常的判例發現,隱瞞、偽造學歷,偽造技術證書等手段絕對屬于欺詐。對于食品行業而言,偽造 健康證 明也屬于欺詐。如果訂立勞動合同時,當事人一方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或有意制造假象欺騙對方,致使另一方上當受騙,造成與實際情況不符的認識和判斷,從而同意訂立的勞動合同,則屬于采取欺詐手段訂立的合同。無效勞動合同從訂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但即使 勞動合同無效 也不代表勞動者沒有 工資 ,用人單位應參考同工同酬原則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并且過錯方應賠償造成的損失。 企業在用工的過程中,一般只會核驗勞動者的基本信息和工作經歷等,對于員工的婚育情況等作為個人隱私問題不會過多的要求。

隱瞞婚姻狀況懷孕公司開除合法嗎

隱瞞婚姻狀況懷孕公司開除不合法。因為勞動者只對與擬任工作崗位直接相關的事項有如實陳述的義務,婚姻狀況屬于個人隱私,一般而言與是否勝任工作崗位無關,勞動者對此并不負有告知義務,故而隱瞞婚姻狀況不構成欺詐。那么用人單位以此為由解除雙方勞動合同是違法解除,勞動者有權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隱孕入職是否構成欺詐

一系列操作只因想隱瞞自己懷孕的真實情況,可最終她的小秘密還是被同事們發現。

引發無數網友連連感嘆:孕媽確實不易!

新聞回放

此前,天津市三中院對一起因入職虛報信息引發的勞動爭議案作出終審判決。

陳某某2020年6月15日入職某公司,在應聘入職時填寫《應聘人員登記表》時虛報婚育情況,后公司以陳某某提供虛假材料及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起初,陳某某申請勞動仲裁被駁回,其又提起訴訟。法院一審、終審均認為,公司據此解除勞動合同屬于違法解除,判決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那么女職工隱婚、隱孕、隱育入職,

算不算欺詐?

女職工在入職時是否有義務告知

用人單位自己懷孕的事實呢?

北京偉睿律師事務所徐穎律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根據上述規定可知,用人單位的知情權是有邊界的,并不是勞動者的一切情況都需要向用人單位如實說明,只有與履行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如工作經歷、學歷、職業技能、職業資格、健康狀況等與崗位職責相密切聯系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有義務向用人單位如實說明。

那么,懷孕是否屬于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形呢?

《就業促進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錄用女職工,不得在勞動合同中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

該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就生育問題對女職工進行限制,即便是懷孕女職工,也不得對其錄用條件進行限制。女職工懷孕既是個人隱私,也是女性公民的基本權利,不屬于勞動者必須如實向用人單位說明的內容。因此,即便女職工沒有告知甚至是隱瞞懷孕的事實,也不屬于用人單位可以以欺詐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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