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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合同解除權的使用是怎么規定的(合同解除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首頁 > 債權債務2024-01-24 23:20:50

民法典關于撤銷權的規定

合同在現實生活中十分常見,有效的合同所確立的權利、義務受到我國法律的保護。但是隨著時間的流逝,合同當事人可能會希望對合同的內容進行變更、解除或者撤銷。那么合同法關于撤銷權的規定有哪些呢?接下來就由帶大家了解一下吧。一、民法典關于撤銷權的規定      第五百三十八條: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五百三十九條: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五百四十二條:債務人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行為被撤銷的,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二、撤銷權和解除權的區別      (一)撤銷權主要適用于三種情況:      1、是適用于意思表示有瑕疵的時候(如請求撤銷因欺詐產生的合同);      2、是適用于當事人有權反悔的情形(如撤銷贈與);      3、是適用于否定債務人與第三人法律關系的情形。      (二)解除權主要適用于三種情況:      1、相對人重大違約的時候;      2、發生不可抗力的時候;      3、當事人主觀條件發生變化的時候(如《民法典》規定的任意解除權)      (三)撤銷權適用于單方行為和雙方行為;解除權適用于合同(雙方行為)。      (四)撤銷權行使后,被撤銷的法律關系自始消滅;解除權行使后,合同效力原則上自始消滅,但也可以自解除之日起消滅。      (五)撤銷權是形成權,宜受除斥期間的限制      (六)撤銷權為法定,解除權分為法定和意定兩種。      (七)撤銷權分為單純形成權和形成訴權;解除權原則上是單純形成權。三、合同的撤銷權名詞解釋      合同撤銷權,即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權,是指撤銷權人因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享有的以其單方意思表示撤銷已成立的合同的權利。      相對于絕對無效合同而言,可撤銷合同屬相對無效合同,其在有撤銷權的一方行使撤銷權之前,合同對當事人仍有效力,故其相對無效。在行使撤銷權后,合同無效溯及合同成立之時,自始不發生效力。      合同解除權就是合同當事人依照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權利,它的行使直接導致合同權利義務消滅的法律后果。行使合同解除權的方法。      以上就是民法典關于撤銷權的規定的相關內容。通過上述內容我們可以知道,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解除合同的相關法律條款

解除合同的相關法律條款

合同法第9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該合同失去意義,應歸于消滅。在此情況下,我國合同法允許當事人通過行使解除權的方式消滅合同關系。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此即債務人拒絕履行,也稱毀約,包括明示毀約和默示毀約。作為合同解除條件,它一是要求債務人有過錯,二是拒絕行為違法(無合法理由),三是有履行能力。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此即債務人遲延履行。根據合同的性質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內容中非屬特別重要時,即使債務人在履行期屆滿后履行,也不致使合同目的落空。

在此情況下,原則上不允許當事人立即解除合同,而應由債權人向債務人發出履行催告,給予一定的履行寬限期。債務人在該履行寬限期屆滿時仍未履行的,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對某些合同而言,履行期限至為重要,如債務人不按期履行,合同目的即不能實現,于此情形,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也應如此。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法律針對某些具體合同規定了特別法定解除條件的,從其規定。

擴展資料:

勞動合同解除,是指在勞動合同有效成立以后,當解除的條件具備時,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勞動合同向將來消滅的行為。勞動合同的解除方式可分為協議解除和單方解除。協議解除,即勞動合同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而解除。

單方解除即亨有單方解除權的當事人以單方意思表示解除勞動合同。勞動部《關于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6條規定: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種原因導致勞動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提前消滅勞動關系的法律行為。

勞動合同的解除分為協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三種;解除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從訂立到履行過程中可以預見的中間環節,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是維護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正當權益的重要保證。

條件

勞動合同解除的條件:

一.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條件

(1)當勞動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直接解除勞動合同,不需向勞動者預告:

①試用不合格,即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②嚴重違紀,即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規章制度;

③給企業造成損害,即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企業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④承擔刑事責任,即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當勞動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預告勞動者本人:

①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②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③企業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此協議的。

(3)用人單位還可以通過裁員的形式解除企業勞動合同,但必須符合這樣的條件:

①企業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確需裁員;

②企業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員。

但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天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并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

二.勞動者解除合同的條件

(1)一般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預告用人單位;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①在試用期內的,要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

②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③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勞動合同解除

在什么情況下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在什么情況下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我在下文為您具體介紹有關法律知識,希望分享的內容能夠有所幫助。在什么情況下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 【合同約定解除】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 【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約定解除      根據合同自愿原則,當事人在法律規定范圍內享有自愿解除合同的權利。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也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約定解除合同包括兩種情況:      1.協商解除。指合同生效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當事人以解除合同為目的,經協商一致,訂立一個解除原來合同的協議。比如,乙公司向甲公司訂購了一批服裝面料,準備生產時裝,但由于乙公司的生產訂單被取消,乙公司不再需要訂購的面料,于是與甲公司協商一致解除合同。      協商解除是雙方的法律行為,應當遵循合同訂立的程序,即雙方當事人應當對解除合同意思表示一致,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如果協商解除違反了法律規定的合同有效成立的條件,比如,損害了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解除合同的協議不能發生法律效力,原有的合同仍要履行。      2.約定解除權。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某種情況,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有解除合同的權利。比如甲乙雙方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出租人甲與承租人乙約定,未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允許第三人在該出租房屋居住的,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也可以約定,出租房屋的設施出現問題,出租人不予以維修的,承租人有權解除合同。解除權可以在訂立合同中約定,也可以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約定,可以約定一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也可以約定雙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當解除合同的條件出現時,享有解除權的當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權解除合同,而不必再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解除權的約定也是一種合同,行使約定的解除權應當以該合同為基礎。      由于約定解除也是當事人之間訂立的合同,因此,該約定應當符合合同生效的條件,不得違反法律,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法律規定必須經過有關部門批準才能解除的合同,當事人不得按照約定擅自解除。

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指合同生效后,沒有履行或者未履行完畢前,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解除條件出現時,行使解除權而使合同關系消滅。有下列情形: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的目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不能預見,指行為人主觀上對于某一客觀情況的發生無法預測。對于某一客觀情況的發生可否預見,因人的認知能力不同,科學技術的發展水平各異,預見能力必然有差別。因此,不可預見,應以一般人的預見能力作為判斷標準。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表明某一事件的發生具有客觀必然性。不能避免,指當事人盡了最大的努力,仍然不能避免事件的發生。不能克服,指當事人在事件發生后,盡了最大的努力,仍然不能克服事件造成的損害后果。客觀情況,指獨立于當事人行為之外的客觀情況。一般說來,以下情況被認為屬于不可抗力:(1)自然災害。自然災害包括地震、水災等因自然界的力量引發的災害。自然災害的發生,常常使合同的履行成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需要解除合同。比如,地震摧毀了購貨一方的工廠,使其不再需要訂購的貨物,要求解除合同。需要注意的是,雖然我國和英美等國都承認自然災害為不可抗力,但法國認為自然災害不是不可抗力。因此,在處理涉外合同時,要特別注意各國法律的不同規定,(2)戰爭。戰爭的爆發可能影響到一國以至于更多國家的經濟秩序,使合同履行成為不必要。(3)社會異常事件。主要指一些偶發的阻礙合同履行的事件。比如罷工、騷亂,一些國家認為屬于不可抗力。(4)政府行為。主要指合同訂立后,政府頒布新的政策、法律,采取行政措施導致合同不能履行。      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對履行合同的影響可能有大有小,有時只是暫時影響到合同的履行,可以通過延期履行實現合同的目的,對此不能行使法定解除權。只有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當事人才可以解除合同。      2.因預期違約解除。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預期違約分為明示違約和默示違約。所謂明示違約,指合同履行期到來之前,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則明確肯定地向另一方當事人表示他將不履行合同。所謂默示違約,指合同履行期限到來前,一方當事人有確鑿的證據證明另一方當事人在履行期限到來時,將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而其又不愿提供必要的履行擔保。預期違約,降低了另一方享有的合同權利的價值,如果在一方當事人預期違約的情況下,仍然要求另一方當事人在履行期間屆滿才能主張補救,將給另一方造成損失。允許受害人解除合同,受害人對于自己尚未履行的合同可以不必履行,有利于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3.因遲延履行解除。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遲延履行,指債務人無正當理由,在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合同債務;或者對于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債務人在債權人提出履行的催告后仍未履行。債務人遲延履行債務是違反合同約定的行為,但并非就可以因此解除合同。只有符合以下條件,才可以解除合同:      (1)遲延履行主要債務。所謂主要債務,應當依照合同的個案進行判斷,一般說來,影響合同目的實現的債務,應為主要債務。比如買賣合同,在履行期限內交付的標的物只占合同約定的很少一部分,不能滿足債權人的使用要求,應認為遲延履行主要債務。有時,遲延履行的部分在合同中所占物質比例不大,但卻至關重要,比如,購買機械設備,債務人交付了所有的設備,但遲遲不交付合同約定的有關設備的安裝使用技術資料,使債權人不能利用該設備,也應認為是遲延履行了主要債務。      (2)經催告后債務人仍然不履行債務。債務人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的,債權人應當規定一合理期間,催告債務人履行。該合理期間根據債務履行的難易程度和所需要時間的長短確定,超過該合理期間債務人仍不履行的,表明債務人沒有履行合同的誠意,或者根本不可能再履行合同,在此情況下,如果仍要債權人等待履行,不僅對債權人不公平,也會給其造成更大的損失,因此,債權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4.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比如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超過期限履行合同,債權人將不接受履行,而債務人履行遲延。又比如,履行質量與約定嚴重不符,無法通過修理、替換、降價的方法予以補救。      5.法律規定的其他解除情形。比如,因行使不安抗辯權而中止履行合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也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法律規定解除的條件,并不是說具備這些條件,當事人必須解除合同,是否行使解除的權利,應由當事人決定。

保險合同解除權如何行使

法律主觀:

保險合同的解除權如何行使 由于保險人的特殊地位,各國立法都規定保險人不能隨意解除保險合同,除非投保人有違法行為或重大的、特別規定的違約行為。我國 保險法 也沿襲了這個規則,通過立法的形式嚴格限制了保險人的 合同解除 權,此即《保險法》第16條規定“除本法令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不得解除保險合同。”但是,由于保險合同是最大誠信合同,《保險法》同時規定在如下情況下,保險人有依法行使解除保險合同的權利。需要說明的是,這些權利是保險法賦予保險人的特別的權利,當然,作為權利,保險人可以依法行使,也可以選擇放棄。 《保險法》第17條第2款規定“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保險合同解除方式 1.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法律賦予 合同當事人 的一種單方解除權。保險法第十五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險合同”。法律之所以給投保人這樣的權利,是因為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的目的是獲得保險保障,但當主觀情況發生變化,投保人感到保險合同的履行已經無必要時,則可以解除保險合同。不過,法律對此也有必要的限制: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運輸工具航程保險合同,保險責任開始后,合同不得解除;當事人通過保險合同約定,對投保人的合同解除權作出限制的,投保人不得解除保險合同。 但是,《保險法》第十六條對保險人解除合同權利進行了限定:“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后,保險人不得解除保險合同。”依照保險法的有關規定,當發生以下事由時,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1)投保人故意或過失未履行如實告之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承保或者以何種保險價格承保。 (2)投保人,被保險人未履行維護保險標的的義務。 (3)被保險人未履行危險增加通知的義務。 (4)在人身保險合同中,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的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此種情況下,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續費后,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兩年的除外。) (5)分期支付保險費的人身保險合同,投保人在支付了首期保險費后,未按約定或法定期限支付當期費用的,合同效力終止,合同效力終止后兩年內雙方未就恢復保險合同效力達成協議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但是,人身保險合同的投保人交足兩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向其他享有權利的受益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6)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在未發生保險事故的情況下,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提出索賠或者給付保險金請求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并不退還保險費。 (7)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但也有例外,對此,我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投保人已交足兩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其他享有權利的受益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2.協議解除。協議解除又稱約定解除,是指當事人雙方經協商同意解除保險合同的一種法律行為。由于保險合同的解除關系到重大利益,故其約定解除事由應當以書面形式予以記載,解除協議時也應采取書面形式。保險合同的協議解除不得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 以上內容就是小編對“保險合同的解除權如何行使”問題進行的解答,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網進行 法律咨詢 。

法律客觀:

保險合同的解除,對于投保人和保險人來說,均屬于其權利,權利可以行使,也可以放棄。如何行使保險合同的解除權呢?根據《合同法》的一般原理,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關系,是一種民事法律關系,對合同當事人均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嚴格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自己承諾的義務和責任,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依法成立的合同。但是法律也允許在一定的情況下變更或者解除已經依法成立且發生法律效力的合同。保險合同的解除與變更、無效屬于不同的法律性質,不能混為一談。關于解除與變更的問題,變更是維持合同的法律效力,只是對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或法律關系做一些調整和改變,而合同的解除則是消滅當事人之間的合同法律關系,使原有的合同歸于不存在。關于解除與無效的問題,解除是以合同有效為前提條件的,而無效是合同根本不發生效力,所以,無效的合同就根本不存在解除的問題。1、關于保險合同的解除方式根據《合同法》第96條的規定,投保人或者保險人可以采取通知的方式。保險合同自解除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如果對方有異議,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由于保險法規定了一些不得任意解除保險合同的情形,在特定的案件中,保險合同當事人也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選擇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方式來解除保險合同。2、關于解除保險合同的時間限制關于這一點,除了《保險法》第54條第1款有明確的2年的時間限制外,保險法對其他情形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在研究起草《保險法》司法解釋時曾因此提出過以自保險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為限的意見,該意見最終是否將被正式成文,不得而知。但可以作為保險合同當事人行使解除權時的參考意見。3、發生了保險事故,保險人還能否依法行使保險合同解除權?根據《保險法》有關條款的規定,保險人依法行使保險合同的解除權,不受是否發生了保險事故的限制,在發生保險事故之前和之后,保險人均可以依法行使保險合同解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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