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雙方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可撤銷,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nèi)行使撤銷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重大誤解的民事法律行為:指行為人對于民事行為產(chǎn)生錯誤的理解,并基于這種錯誤理解而為的民事法律行為。具體包括:(1)對行為性質的誤解:如把買賣誤解為贈與行為;(2)對標的物的誤解:如把復制品當作原件;(3)對價金的誤解:如將1000元誤認為100元;(4)對當事人的誤解:如把某甲當作某乙。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屬于 可撤銷合同 ,當事人可以在有效期限內(nèi)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請求予以撤銷。根據(jù)《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規(guī)定,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 民事法律行為 ,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一百五十七條規(guī)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fā)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chǎn),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 有過錯的一方 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nèi)、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nèi)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nèi)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fā)生之日起五年內(nèi)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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