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合同哪些屬于無效的
法律主觀:
土地承包合同屬于無效的如下: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土地承包合同;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土地承包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土地承包合同; 4、違反不得收回、調整承包地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土地承包合同。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條 承包方可以自主決定依法采取出租(轉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轉土地經營權,并向發包方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條 土地經營權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流轉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六條 經承包方書面同意,并向本集體經濟組織備案,受讓方可以再流轉土地經營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土地流轉合同無效
法律主觀:
隨著我國各項政策的逐步落實,農村土地確權也在悄無聲息的開展著,由于農村土地的權屬人一般都是文化相對于較低的,故而在這一方面更是要多加了解。一、農村五種無效的土地流轉合同有哪些1、違背了承包商的意愿而強制簽訂的合同是無效的。需要確保承租意愿是真實的。比如未與承包方溝通擅自越權代簽訂的合同無效(走法院也會認定為無效合同)2、未經村民同意而私下簽訂的承包合同是無法律效應的。需要確保出租意愿是真實意愿,未經發包方同意同樣合同無效。3、不是同一個經濟集體的承包人之間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互換,同樣也是無效的如果是土地互換或置換,那么需要確保置換雙方在同一集體內,因為互換只能限定在同一集體內才符合法律規定。4、越權承包農村土地假如村集體未經村民同意,擅自把村民的私人土地承包出去的合同也是無效的。5、超過相關規定承包年限在簽訂合同的時候,肯定會寫明承包的年限,但是目前的土地地承包年限都是有相關規定的,不能超過這個年限,比如耕地承包年限是30年,草地是30到50年等等。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土地經營權流轉的價款,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流轉的收益歸承包方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繳?!倍⑥r村土地流轉的注意事項是什么1、農民利益問題。一是不能違背農民的意愿強迫流轉,流轉的條件、方式、價格等應由農戶自主決定;二是土地流轉后農戶的既得利益要不低于或高于土地流轉前,否則流轉將很難實行。2、流轉主體問題。一是采取轉包及互換方式的,不得向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農戶進行流轉;二是采取轉讓方式流轉的,可以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農戶、單位和個人流轉,但由于這種流轉方式使得流轉方在承包期內失去了土地承包經營權,應當堅持“穩妥、慎重、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優先”的原則。3、流轉土地的用途問題。必須嚴格遵守《農村土地承包法》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流轉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不得以調整產業結構、發展農村經濟等理由擅自改變原有耕地的農業用途。4、流轉土地的界限問題。鄉(鎮)農經部門要在流轉土地丈量劃分上嚴格把關,明確土地界址,確保流轉土地面積與流轉合同面積相符,不留隱患。
法律客觀:
土地流轉協議無效的情形:1、未經發包方(村委會)同意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而簽訂的合同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條規定“承包方采取轉讓方式流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經發包方同意后,當事人可以要求及時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注銷或重發手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承包方未經發包方同意,采取轉讓方式流轉其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合同無效。但發包方無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態的除外。”根據法律規定,以轉讓方式流轉土地的必須經發包方村委會同意才能有效,否則轉讓合同無效。2、未經權利人同意或追認,無處分權人私自流轉他人承包土地的流轉合同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痹谵r村存在很多無處分權人流轉他人土地的情形,比如父親把外出打工兒子的地包給他人了,兒子把父親讓他耕種的地包給他人了,代管人把別人讓他代管土地轉讓給他人或過戶到自已名下等情形。這些情況都屬于無處分權人未經授權私自處分他人財產的行為,如果權利人不予追認,無處分權人簽訂的土地流轉合同應認定為無效合同。3、承包方以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抵押或者這抵債的合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抵押或者抵償債務的,應當認定無效。對因此造成的損失,當事人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因此在農村,有的農民朋友為了借款把土地抵押出去簽訂一個抵押借款合同,還有一些農民朋友借款到期償還不上了就簽訂一個“以地抵債”合同用土地償還借款,按照法律規定這類合同都是無效合同。4、超過承包期限流轉土地超過部分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條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钡谌龡l第(三)項規定“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蔽覈r村第二輪土地承包發生在1998年,第二輪承包期限到2027年12月31日結束。因此土地流轉不能超過剩余期限,也就是不能超過2027年年底,如果流轉期限超過這個期限,那么超過部分無效。所以,以上便是土地流轉協議無效的情形,希望對你有幫助,避免這些無效的情況。
土地重復承包糾紛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我國實行 土地承包 制度,農民通過承保合同確定自己對土地的使用權,明確自己的權利和義務。對于靠天吃飯的農民開來說,土地更是親人般重要。但是,現實生活中由于操作不合規可能出現一份土地同時承包給兩家人的情況。下面為大家介紹土地重復承包糾紛的法律規定。 農村土地承包 適用的法律主要有《土地管理法》、《 農村土地承包法 》等,由于農村土地承包行為較為復雜,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2003年分別頒布司法解釋,對其進行規范。最高人民法院在2005年發布了《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更進一步專門針對農村土地承包行為進行規范處理。 一、一地二包的含義 “一地二包”, 就是發包人將同一片土地先后發包給兩個不同的承包人。土地重復發包合同效力糾紛一般涉及兩份合同,即原承包人與發包人之間的 承包合同 (以下簡稱“原承包合同”),發包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承包合同(以下簡稱“重復發包合同”)。 依據承包對象的不同可將土地承包方式分為兩類,即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其中,以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戶為承包方的,為家庭承包;以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為承包方的,屬于其他方式的承包。司法實踐中,土地重復發包的合同效力糾紛多數發生在其他方式的承包過程中。 二、一地二包所涉及承包 合同的效力 。 (一)原承包合同為其他方式的承包合同,原承包合同有效, 重復發包合同不當然無效。 國家對土地的承包流轉由以前的嚴格限制走向了鼓勵流轉以盡量促進土地潛力開發的道路,導致大量的投資者進入農村市場, 按照一定的程序辦理承包手續經營土地。如果承包者已經完整地履行了承包手續,筆者認為在此情況下其重復發包的合同應當是有效的。是否能優先取得 土地承包經營權 利,視其是否履行了登記手續而定。 1、現行法律 法規 并未否認重復發包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0條規定:“發包方就同一土地簽訂兩個以上承包合同, 承包方均主張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已經依法登記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 (2)均未依法登記的,生效在先合同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 該條規定的前提條件即是承認原承包合同和重復發包合同皆可同時有效,同時該條更進一步明確了登記在先可以優先的原則。 2、從 土地承包合同 本身的性質來看,后簽訂的合同亦可認定為有效。《農村土地承包法》和《 物權法 》已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認為物權中的一種。從物權本身的性質來說,同一物權可以設置多個債權。是否能夠履行是違約問題而非合同效力問題。 兩份合同的承包者皆可主張自身承包合同有效亦可主張自身對土地擁有承包經營權。在“一地二包”的兩個承包合同均有效且均主張承包經營權的情況下,則先辦理登記手續的承包者應取得土地的使用權利及地上地木的相應權利,但發包人與第二手承包人惡意串通的除外。未能取得承包經營權的承包人可向發包人主張 違約責任 的承擔。在此處的處理類似于 商品房 銷售合同 中“ 一房二賣 ”的處理方式。 3、重復發包侵犯原承包人利益不是承包 合同無效 的法定事由。 合同法 中對認定合同無效的法定理由有明確規定。司法判例中認定重復發包合同無效的理由一般為“發包人在明知土地已發包的情況下,違背誠實信用原則與第三人簽訂承包合同,侵害了原承包人的合法承包權,損害了原承包人的利益,故認定重復發包合同無效?!钡谌嗽谧鳛橥鈦沓邪叩那闆r下,往往對土地以往的發包歷史不甚了解,在其已盡到一般當事人的審慎義務下應當將其確認為善意第三人。在發包人與第三人并未存在惡意串通的情況下,以《合同法》第52條之情形來適用顯屬不當。 (二)原承包合同為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合同,原承包合同有效,重復發包合同應屬無效。 土地不僅是重要的農業生產資料,也是農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此點為國家一系列政策最重要的出發點之一。正是基于此種社會保障的性質,對于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土地調整,應持一種審慎的態度,對其調整應嚴格依據程序進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對象為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在此情況下推定第三人對于土地已發包的事實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更符合社會公平原則。基于這一點,重復承包的第三人應承擔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此點在現行的司法解釋中得到了支持?!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6條作出明確規定“因發包方違法收回、調整承包地,或者因發包方收回承包方棄耕、撂荒的承包地產生的糾紛,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二)發包方已將承包地另行發包給第三人,承包方以發包方和第三人為共同被告,請求確認其所簽訂的承包合同無效、 返還承包地并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三、一地二包的民事法律后果。 (一)對于有效合同的當事人。任何一個承包人都有權要求村集體履行合同,按照合同約定進行土地的開發。而從公平合理的角度出發,村集體應對承包者履行交付義務,而對其他承包人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二)對于 無效合同 的當事人。無效合同的善意承包人可以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宣告合同無效,并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要求村集體承擔已投入資金損失及利息。 主要是關于土地承包合同的有效性問題,對此法律并沒有一刀切的劃分出合同有效性是否與先后掛鉤,而是根據不同的情況進行判斷。不知情土地已經被發包過一次的第三人的權利是受到法律所保護的.
二輪土地成包合同法律效力
二輪土地成包合同法律效力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的效力之爭,主要是爭議承包合同的簽訂是否經過民主議定,即是否按照土地管理法、村民組織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集體經濟組織在對外發包土地時,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未經此程序則合同無效。
對于無效合同法律后果的處理,合同法第五十八條已做了規定,即合同無效或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在具體處理時應注意的是,在判決互相返還時,不能只判決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土地返還給發包方,還應處理好屬于承包人的財產。由于承包合同的特殊性,除生產工具可移動性的東西承包人可自行帶走外,對處于生長期的作物具有不可移動的特點,還有與發展生產有關的基礎設施如灌溉用的水井,進入承包地修建的道路、電路、方便承包人開發居住的房屋等均屬不能移運的附著物,應作價補償。如果一方有損失,則應根據引起合同無效的過錯責任大小來承擔賠償責任。發包方不能利用無效合同獲得被返還土地的同時,而無償獲得所有權屬于承包人的地上附著物。
此類糾紛的提起首先要審查主體資格,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若干規定》)第二條已明確規定此類訴訟的主體資格,提起訴訟的原告屬發包方所屬的半數以上村民,被告為發包方,承包人作為第三人。對于如何從證據的角度確認是否經過民主議定,如果召開全體村民參加的村民大會或以戶為代表參加大會,制作會議紀要,那么,全體村民是否同意均簽名摁手印所統計出來的人數是最直接的、無可爭議的證據。
而在審判實踐中,不能把形式要件作為一個固定的模式來照搬硬套,還是要根據案件本身全面系統地進行審查,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對于居住分散地處偏僻或外出人員較多的地區,家庭只有老人和孩子,而老人也無參政意識不愿參加會議,集中起來開會確有不便也不容易,村組干部通過廣播、集市或公告形式將承包的標的、條件公布于眾,在招標期間集體成員對標的和發包條件未提出異議,就應視為一種認可。由此而形成的承包合同就應認定符合民主議定原則,確認合同有效。此種認識亦符合《若干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即自承包合同簽訂之日起超過或雖未超過一年,但承包人已實際作了大量的投入的,對原告方要求確認該承包合同無效或者要求終止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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