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不是。附條件解除的合同,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就可以解除合同,這不屬于無效合同,無效的合同才是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所以,附條件解除的合同不是自始無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有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根據本條的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對贈與合同的效力附條件,即附條件的贈與合同。所謂附條件的贈與合同,是指贈與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某種事實狀態,并以其將來發生或者不發生作為合同生效或者不生效的限制條件的贈與合同。所附條件是指合同當事人自己約定的、未來有可能發生的、用來限定合同效力的某種合法事實。
附條件合同,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特別規定一定的條件,以條件是否成就來決定合同效力的發生或消滅的合同。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附條件可分為延緩條件、解除條件、肯定條件、否定條件。
法律分析:1、兩者的立法目的不同;附解除條件的合同,是為了限制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滿足當事人特定的需要,它本質上是民事法律行為人所附加在法律行為之上的約款,而93條 2款實際上的含義是所附條件為當事人的解除權形成的原因,這種解除權以約定的形式取得,是94條法定解除權的補充。
2、附解除條件的合同當條件成就時合同當然且自動地消滅,無須當事人再做出意思表示;在約定解除權的合同的情況下僅僅具有解除的條件還不能使合同消滅,必須有解除行為才能使合同實際解除。
3、附解除條件的合同一旦條件成就,則該合同一般是向將來失去效力,而約定解除權的合同既向將來發生效力,又溯及到合同成立時,直接適用合同法第97條關于合同解除后法律后果的有關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法律分析:有效。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也可以附期限,可以附生效條件,也可以附解除條件,贈與行為是民事法律行為的一種,因此可以附解除條件,合同是有效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八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第六百六十一條
贈與可以附義務。
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