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沒續簽默認自動續簽嗎
勞動合同到期沒續簽,不會默認自動續簽。
用人單位需要提前一個月發出是否續簽的詢問函與勞動者確認,雙方溝通一致后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滿后未續簽的,視為一種事實上的勞動關系,是原勞動合同權利義務的續延。由于雙方并無書面勞動合同上的約束,一方當事人可以終止這種事實上的勞動關系。
那么公司不續簽合同,勞動者繼續工作的,有賠償嗎?
是有賠償的,勞動合同未續簽繼續工作的,可以要求雙倍工資的賠償。
法律上規定,用人單位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支付從第二月起支付每月二倍工資。
在續簽勞動合同這件事上,需要注意以下事項:
(一)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同意續延勞動關系的,應當在勞動合同期滿前依法續簽勞動合同。
(二)員工若患有職業病或其因工負傷并被確認達到規定的傷殘等級,要求續簽勞動合同的,企業應與其續簽合同。
(三)員工若在企業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在續簽勞動合同時,其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企業應與其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四)勞動合同期滿后,企業不想續簽合同,但未能與員工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視為續延勞動合同,企業應當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
(五)企業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無論期限多少,都不得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的續簽是屬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之后來進行認定的情況,如果對相關事項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詢律師來進行界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到期自動續簽嗎?
一、勞動 合同到期 自動續簽嗎? 勞動合同到期后不會自動延續,用人單位需要提前一個月發出是否續簽的詢問函與勞動者確認,雙方溝通一致后重新 簽訂勞動合同 。如果 勞動合同 對于續約無約定,不視為自動續簽。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1、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 經濟補償金 ,工作1年支付1個月 工資 ;如果勞動者存在《 勞動合同法 》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 賠償金 ,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2、勞動者不續簽的話,除非是以用人單位提供的新的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降低為由才有經濟補償金,否則無經濟補償金。 二、勞動合同除了必備條款外可以約定什么條款? 按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上述7項必須具備的條款內容外,還可以協商約定其他的內容,一般簡稱為協商條款或約定條款,其實稱為隨機條款似乎更準確,因為必備條款的內容也是需要雙方當事人協商、約定的。 這類約定條款的內容,是當國家法律規定不明確,或者國家尚無法律規定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根據雙方的實際情況協商約定的一些隨機性的條款。勞動行政部門印制的勞動合同樣本,一般都將必備條款寫得很具體,同時留出一定的空白地由雙方隨機約定一些內容。例如:可以約定 試用期 、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事項、用人單位內部的一些福利待遇、房屋分配或購置等等內容。 隨著勞動合同制的實施,人們的法律意識,合同觀念會越來越強,勞動合同中的約定條款的內容會越來越多。這是改變勞動合同千篇一律狀況,提高合同質量的一個重要體現。 綜上所述,現在大部分勞動合同都是固定期限,會有一個到期日,除非有特別規定,勞動合同到期后不會自動續簽。單位會提前和職工打招呼,確定其是否有續簽意向。如果職工想終止合同,則到期后雙方辦理 離職手續 , 勞動關系 終結。對于職工想續簽單位方面拒絕的,單位要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約定到期自動續簽有效嗎
法律主觀:
勞動合同一般不可以約定自動續簽。由于依法及時訂立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的義務,而勞動合同約定自動續簽可能會屬于免除用人單位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的權利,因此一般不能進行約定。
法律客觀: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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